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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也不应“随意添加”

www.fjnet.cn 2013-02-07 07:18  左崇年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亲吻权”“安宁权”“祭奠权”等一些前所未闻的权利诉求,近一年来在南京各级法院的审判中不断出现。昨日,南京中院发布首份“审判白皮书”,过去鲜少出现的新型人格权案例受到关注。(2月6日《南京晨报》)

随着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人们从旧时的“穷死不告状”到如今的“法庭上见”成为时髦。这本是人治走向法治的法制进步的可喜现象。

可是如今我们却看到形形色色怪状的“维权”。他们通过制造新的“权种”来引起人们的关注,让法律很为难,所以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妓女因嫖客没按规定付钱,而到法院告状,要求为其“做主”,讨要“嫖宿费”;有一家企业竟然到法院状告记者采访是“骚扰”,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笔者以为,有的乱“造权”的确是不懂法所致,但有的却是揣着聪明装糊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为了吸引眼球或为了制造轰动的“广告效应”而制造“权种”。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权利主张,是因为许多社会关系以往由道德、习俗来规范,在社会转型之际,道德、习俗对于社会关系的规范、调整功能渐渐弱化,人们转而诉诸法律。

公民有自己的权利主张,但是也不能滥用权利主张,“法律武器”不能乱用。遇到纠纷的市民在选择打官司前要多进行相关法律咨询,而不要随意为之。“编个理由”,随意制造个“权利新品种”,几乎“戏说恶搞”法律,既浪费了有限的“法制资源”,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骚扰”,不仅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反而会造成混乱,从而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前苏联法学家雅维茨说:“法的本质是人类正义”。正义的法律程序不容紊乱。

这一现象,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时俱进地面对各种“权利形态”,既要依法办事,又不能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纷繁的“新权种”中迷失,而是从中梳理出法律的依据,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希望依法维权的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不能“制造武器”。(左崇年)

  • 责任编辑: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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