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轻判是误读
www.fjnet.cn 2013-05-07 17:51 何 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记者获悉,李汝军已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法院称,公诉机关所提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5月5日《半岛都市报》) 公诉机关称铁路系统的腐败官员李汝军是不可多得的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结果在审判中被法院采纳,并最终得到的轻判,给予缓刑判决。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说腐败官员因为是不可多得的人才,所以被法院轻判。而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因为人才就轻判显然背离了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这是引起公众争议的主要原因所在。不过,我们冷静仔细推敲这起案件,人才轻判其实是公众的一种误读,贪官李汝军被轻判的主要依据并不是因为如公诉机关所言他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而是他享有其他法定轻判的依据和理由。 法院其实只是采信贪官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这一条理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的要求,并没有以此作为轻判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对贪官轻判的缘由和依据在判决书中说的很明确,主要是鉴于贪官李汝军“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他人的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所以法院在审判时才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换言之,从法律和司法审判原则角度说,法院对作为不可多得人才的贪官轻判并没有背离司法审判的基本准则。 公众之所以产生人才轻判这种误读,直接原因无疑在于案件确实涉及到公诉机关提出了人才可轻判的请求,而且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部分说法,从而混淆了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就存在一定欠缺的公众的认知。另一方面,从深层次层面讲,根在法院不被公众信任。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由于法官乱判案现象比较严重,冤假错案判了不少,全国各地已经发生了多起轻判贪官的案件,司法腐败很严重,直接导致法院的社会公信力非常低,公众对司法审判存在很强烈的不信任感,甚至不少人已经把法院看成了贪官最后的保护伞,以形式合法的审判渠道在庇护贪官。当公诉机关提出贪官是人才,主张轻判,结果真的被轻判,很自然的就会被公众理解成人才轻判事实。更何况去年底在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饮酒驾车酿成2死4伤一案中,南昌中院轻判的理由之一就是“廖为明系我国农业领域高科技应用型人才”,换言之人才轻判早有先例。 总之,人才轻判虽然是误读,但是反映了真实民意,就是公众对近些年来贪官被轻判的司法审判很不满,法院在公众心中逐渐失去应有的公信力,这才是最值得法院系统警醒的公众误读人才轻判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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