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电梯应“守法”
www.fjnet.cn 2013-05-31 07:47 李英锋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近日吉林市某区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告示,乘坐电梯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表面来看,这张“生死状”基于一定的善意——“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但是,既然电梯存在运行风险,法院为何不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退一步讲,即便因种种因素不能及时维护,也应关停电梯,以消除安全隐患。法院一方面允许电梯带病运行,一方面又贴出“生死状”进行警示,这种矛盾的做法有违法理与情理。 其实,如果真发生意外,一纸告示也无法免除法院应负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法院贴出的“生死状”是在单方面推卸责任,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应当无效。 司法单位,本应做奉公守法的典范,却试图打法律“擦边球”,最终用一纸告示把自己推到了法治轨道之外,其暴露出的法治意识淡薄应当反思。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5-30]“生死状”不能承受生命之重
- [ 05-23]“有效的假药案”凸显情与法的冲突
- [ 05-21]官员获罪后仍留职
- [ 05-14]少年弑父杀姐让人情何以堪
- [ 05-10]河南法院三年纠百错凸显疑罪从无理念
- [ 05-08]公布发言人只是积极一步
- [ 05-07]人才轻判是误读
- [ 04-10]法院没必要“保障落实房产新政”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