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李克强强调,对于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现在的问题是,侵害食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太低!”“我们既然决定修法,就要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发,对那些丧尽天良、蓄意害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修法,给予他们最严厉的处罚!”(据5月15日《新京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13年3月17日,李克强总理答记者问时指出,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政府应该对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坚决进行查处,并且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这次,李克强总理对食品安全法修订寄予了厚望,意在希望建立最严处罚制度,也是对执法和监督部门的一次正式“喊话”。 那么李克强总理为何要向执法和监督部门“喊话”呢?常言道,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订了一部好的食品安全法律,不代表就能保障食品安全。如果食品安全法是一只会叫的猫,不能捉老鼠,或者是一只纸老虎,食品链条上的企业家就不会讲良心。惟有执法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不折不扣的执行好食品安全法,公共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否则,法律修订得再好,只是看上去很美。 当下食品安全的最大问题,一是缺少一部好的法律,更确切的说,缺少一整套好的法律体系。比如,食品安全标准落后、混乱,该与国际接轨的没有与国际接轨,国外企业一到中国就降低安全标准,安全标准“先天不足”,食品又岂能安全?所以,修订法律不可或缺。二是执法监管没有落实,分段管理是按职能分工监管,但在实际执法中,分段管理暴露了积弊,监管部门相互推诿和踢皮球,监管落空。三是执法主要是为了部门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遑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修订食品安全法如果只注重约束企业,不从标准源头着眼,不细化和严格约束执法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首查责任”和“联动机制”,即首先发现问题或首先接到举报的执法监管单位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调查责任,并及时通报相关执法单位一起联合执法,把食品安全环节中的各个问题都查实,并处罚到位,才能加大违法企业的成本,才能对企业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当然,最根本的一个问题,是执法监管部门不依赖“执法经济”维持运转,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弊端是把执法监管单位变成了唯利是图的“经济人”,其结果是:一者,执法监管部门没有利益不愿意执法,执法的趋利性很强;二者,违法企业的行为及后果不严重,罚款额度不高,执法单位可能“放水养鱼”,纵容企业“违小法”;三者,违法企业给执法监管部门“朝贡”以后,执法监管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变成了“花钱买违法”现象。 执法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态度暧昧,就会纵容企业违法,因此,修订法律如果不严格约束执法监管部门的权力,不加大对执法监管部门的问责力度,最严处罚制度只针对企业,不针对监管部门,发生严重的“单边”现象,就是一个空架子,徒有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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