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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帮当事人赢官司要分成”的背后

2014-06-05 15:17:20 越  名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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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赢了官司,法官竟主动提出要分一成赔偿金?记者昨日获悉,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长李某某受贿案已审结,其因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5日《新快报》)

看到这个新闻的人,起码会有两个反应:一,这个法官真是岂有此理!二,判5年是不是太轻了?为了疏解这些愤懑与疑虑,让我们对此事件层层分解,看看背后还有哪些真相需要发掘。

当事人为什么要给?理由显然不是被告法官所说的“为了感谢”。法官为当事人打官司是职责所在,赢了也是依法所判,跟法官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从常理来说,当事人会感谢法律公正,会对法庭工作人员的辛苦表示感谢,却不会主动将一成赔偿金送给法官当感谢费。从报道来看,果然是法官先开的口,当事人不拒绝,多半是不敢得罪人,毕竟,“该案的判决和执行都是他们法庭负责的”。

法官为什么敢主动要求“分一杯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名法官,被告人不会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不会不明白索贿受贿的后果,为何还知法犯法?据报道,被告法官第一次索贿是“在吃饭或喝茶时”说的,用的还是“商量的口气”,后来便直接以“儿子考试不够分数,需要择校费”为由直接让当事人送钱,这一方面说明当事人的送钱行为纵容、鼓励了被告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院内部监管的缺失、规则的失序。若非被告人主动交待,这受贿罪岂不就逃脱了?

官司本身经得住检验吗?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官索要赔偿金分成是事实,原被告双方都承认了,这“为他人谋取利益”体现在哪儿呢?是打官司的过程中还是事后?据被告人供述,在办理谭某某诉哈伊马角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对哈伊马角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查封措施,为原告谭某某追回全部货款400多万元,“谭某某为了感谢我,就送给我5万元”。难道这“查封措施”就是值得感谢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之举?或者另有隐情?

对被告法官的判决合理吗?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据报道,被告法官是在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担任庭长,2012年10月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本案的受贿罪行,这样的“自动投案”诚意几何?另外,被告的那些“其他违规行为”有没有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希望有更多细节让人们对案件本身有更清晰的认知,更希望有更多措施来斩断这些伸向不正当利益的权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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