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针对律师董正伟的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要求其针对董正伟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对此,国家铁路局通过官方微博进行回应:“这事儿不归我们管。”(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国家铁路局的回应让人惊诧,依据常识,原铁道部被拆分后,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就是铁路行业的监管部门,火车票价、退票费等价格监管事宜,理应属于国家铁路局的职权范围,怎么能说“这事儿不归我们管”呢? 法院判决国家铁路局败诉,依据的是《铁路法》第二十五条:“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法院据此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 但问题是,《铁路法》是1990年颁布的,当时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是指铁道部,现在铁道部已不复存在,而新成立的国家铁路局又没有“接管”价格监管职权。由此便导致一种错乱——在法律上,国家铁路局有权监管铁路价格;在现实中,国家铁路局却无权监管铁路价格。这种错乱的实质便是,铁路价格的监管主体不明确,甚至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正因为监管主体不明确甚至无人监管,火车退票费上调才那样易如反掌,完全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说自话。2013年8月,中国铁总悍然废除原铁道部的规定,将退票费率提高为5%至20%;2013年12月,中国铁总更进一步,将春运期间的火车退票费率统一提高到20%。 这既不合理也不合规,没有征询民意,更是侵犯旅客权益。作为普通百姓,我们有一个起码的要求:包括退票费在内的铁路价格应处于严格监管之下,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主体,对中国铁总的涨价行为进行约束,以保障广大旅客的正当权益。 律师董正伟的申请及其曲折历程乃至国家铁路局的回应,不只是信息公开问题,而是将铁路价格监管方面的问题和漏洞暴露了出来。可以认为这是拆分铁道部留下的“后遗症”,但很显然,这个“后遗症”应当尽快解决,漏洞应该尽快修补,铁路价格监管主体应当尽快明确。再也不能踢皮球了,不能稀里糊涂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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