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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略“游客自愿支付小费”的前提

2015-08-21 17:05:38 符向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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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记者昨日从福州旅游业界获悉,基于目前对导游小费缺乏明确标准及游客的消费习惯,短期内“小费制”肯定无法实施。(8月21日新华网)

上述“奖励机制”,被普遍解读为导游小费走出了灰色地带,从此阳光化、合法化。但其实,奖励不等同于“小费”,奖励也只是游客单方自愿给予金钱或物质的性质,以表达感谢、回报、勉励之意,并不是必须给付的义务,导游不能主动、强行索取,也即“奖励”只是权利不是义务,是否支付、支付多少,决定权完全在游客手中,这也契合了“小费文化”远未形成的传统国情,而这也是短期内“小费制”难以推广实施的重要因素。

事实上,2013年10月实施的《旅游法》即已明文规定,导游不能强行向游客索取小费,所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游客自愿支付”和“奖励机制”,也即导游向游客索要小费的行为违法,只是不妨碍导游收取游客自愿给付的小费。因此,简单说“导游小费合法化”并不严谨,实践中也容易走入误区。

要真正让导游小费“合法化”,得以顺利推行实施,就必须确保其规范化。不能因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就认为导游收取小费成了法定的明规则,从此拥有了法律“护身符”、“通行证”,一路绿灯放行,而应坚持“游客自愿支付”的前提性基础,和对导游优质服务进行奖励的实质性内涵。导游服务质量不佳也坐等小费,将“客气当成福气”,视小费为理所应当,或以各种暗示、给脸色看等,将自愿支付小费变成强制性收取,就完全背离了《指导意见》的本义。

可见,“小费”虽小,但如何推行、如何给付是个大问题。这方面,《指导意见》并未给出实施细则和答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小费的支付标准、金额、方式均不明确,什么样的导游服务才算优质服务,应按什么额度、方式支付小费,小费有无上限下限等等,均有待探索。有人因此质疑《指导意见》的可行性、科学性,但换个角度思考,这种粗线条的规定,何尝不是尊重游客在给付导游小费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制定了小费“模版”乃至强制性付费标准,反而有违“游客自愿支付”和“奖励机制”的本义,容易将强制购物演变为强制付小费。这不但违法,也不符国情。

因而,将导游小费规范化,制定明确的小费支付标准并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法律底线,防止导游小费新规走偏,沦为“恶导游”“饿导游”变相向游客强制收取小费,背离“游客自愿支付”和“奖励机制”的本义,将强制购物之乱演绎为强制付小费之乱,同样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化,是导游“小费制”阳光化、合法化,进而得以顺利实施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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