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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已被执行枪决的“呼格案”,经内蒙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10天后,内蒙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呼格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206万元人民币。对于赔偿结果,呼格家表示“能够接受”,但强调钱多少都不能弥补此案带来的伤害,“希望类似的冤假错案再也不要出现,这是我们一家人的新年愿望”。

我们感佩呼格家人的善良,自己承载着在冤案中失去亲人的痛苦,却不忘对社会、对他人远离冤假错案的祈祷与祝福。金钱不能赎回被冤枪决者的生命,但以国家名义的赔偿,必须唤起避免冤假错案的反思。否则,这笔钱稍有安抚呼格家人的作用,却没有敲响社会警钟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只是政府和司法界,作为社会的方方面面,谁也不应该自认是毫无干系的旁观者。

作为媒体及媒体工作者不能不反思:一个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哪些方面、以什么方式曾与我们发生联系?一个冤假错案的酿成及平反昭雪,媒体的作为或不作为、错作为会产生什么作用?

呼格被冤,首先是当地司法体系的失误,公检法三家各有各自的责任。不论是公安局侦办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还是法院的独立审判,第一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积极的报案人,最后被公安局认定、被检察院公诉、被法院判决为死刑犯,毫无疑问是违背事实的误判。这种误判,不能说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故意,但出于某种动机的主观意志(比如破案立功)推动了冤案形成,却是大有可能的。

一个案件发生之后,媒体以报道者的身份与案件产生联系。从当时情况看,“呼格案”的侦破与审判都不是封闭的,即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但从当地媒体当时见诸报端的报道看,主要是循着司法机关有罪推定的思路,肯定并大加赞扬破案的智慧与神功。媒体是舆论公器,发现事实、接近真相并向公众报道是其最重要的职能。限于专业,媒体可能难以及时发现、准确判定与案件侦办、审判相关的事实;你可以不报道,就如可能做不到时时讲真话,但可以做到不讲假话,不渲染、不报道自己都没搞明白的事实与真相。一旦你报道了发言了,且带有既定倾向性,就会产生销蚀社会质疑与监督的作用,为冤假错案的形成铺平道路。

“呼格案”启动重审的艰辛历程,见证了媒体的发现与职业坚守,对冤案的纠正有多重要。改判是法院作出的,但没有媒体人义无反顾、长达九年的呼吁与推动,这迟到的正义还不知会迟到至何年何月。2005年因真凶落网,已毫无悬念地反证了呼格的无辜。然而,那些在“呼格案”中晋职加薪的有功人员,本能地不想看到冤案推倒重来,自身名利的考量也可能远远超过还冤魂以公道。感谢新华社记者汤计,在发现了冤案的真相及证据之后,写了5次内参向高层反映,最终战胜了使该案久拖不决的“一股力量”。

记者对事实的发现,是一种素质与能力。没有是非原则,没有价值标准,就不可能发现、报道事实真相,就不会有正确的舆论导向。记者对职业伦理的坚守,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精神支柱。没有这种精神,就不可能担当国家与社会瞭望者的角色,成为有所作为的文明推动者。

呼格吉勒图案疑似真凶赵志红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1月5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故意杀人、强奸罪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审理,是否能揭开呼格吉勒图案中死亡女子被害真相?

关涉生命及司法正义的重审

2014年的岁末和2015年的年初,对一起陈案的两个“凶手”的重审备受世人瞩目。该案就是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的“4·9”女尸案。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对该案的关注与关切。对呼格案宣判时,在记者们的“包围圈儿”中,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表达着歉意,呼格的父母亲人们表情复杂地听取无罪判决,当他们到呼格坟头烧那纸迟来的文书时,又有大批记者与他们相随;赵志红案件开审之际,大清早即有媒体人在呼市中院门前守候,另辟蹊径的记者则去赵志红的父母家挖掘所谓的新闻。同时,对于赵志红案的预判也在“做”出,有人认为呼格案的平反即可坐实赵志红的罪行,对赵志红“不杀不可以平民愤”;也有人分析其主动交代“4·9”案应该成为其减轻处罚的理由,等等。更有对赵志红希望“成名”的心理分析和内蒙古高院内部对呼格案平反时两种声音“对峙”的“深度”报道。

毋庸讳言,由于该案关涉人的生命及司法的正义等重大问题,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自是当然。只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之前,均应视其为无罪,在赵志红案还未经法庭审判之前,舆论就对其作出各种“预判”,这种过度的关注与关切,是否会给承办赵案的法官太多太大压力,在纠正呼格冤案的同时,不经意地导致另一起冤案的发生?呼格案留给人们的反思,理当包括这个层面。

锻造真正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相较于手握行政大权的当政者来说,法官每天面对和审理的都是“个案”,尤其在离婚类案件中更不乏婆婆妈妈鸡毛蒜皮的“细事”纠纷,似乎是个“小官”。然而法官绝对不“小”,因为每一个判决的完成,他都发挥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有责或无责的判决出自法官;法官对刑事被告人真有生杀予夺之权,在有期徒刑的裁量方面,法官能决定你丧失的自由是一个365天还是两个365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时财产损失比例的分配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在“小”法官的“大”笔一挥间。

比如在呼格这一“个案”中,他的生命还未绽放,就因为一纸判决而在十八岁上戛然终止,呼格的父母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还要为冤案的平反长年奔波,他们向记者展示的一沓沓车票中,承载着怎样的无助、辛酸和绝望。对于法官来说,做出当年那一纸判决时,或许只是诸多工作日中处理的一件“公事”,而对于呼格及其家人,则由于它而完全改变了生命和生活的轨迹,其案后续的发展还影响到了世人对司法公平的看法。因此之故,法官必须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筑牢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几年确曾发生了几起令人瞠目的冤案,如因“亡者归来”而平反的佘祥林、赵作海案,因“真凶认领”而悬疑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案,案件一经披露,对法官铺天盖地的指责和谩骂即如潮水般袭来。然而,从已有的报道中,我们并没有发现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情节,那么,冤狱的发生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在。笔者以为,给他们多一点时间和空间,让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有一个理性慎思的司法生态环境,或许会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从时间上来看,呼格案从案发到最后被执行死刑,只有短短的两个月就走完了所有“程序”;而在现在仍在复查的聂树斌案中,从其1995年3月3日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4月27日聂树斌被枪决,也是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就走完了从一审到二审终审的所有“程序”,体现了当时“严打”期间的“从快”特色。可以肯定,假如允许有一段时间的“沉淀”,法官或许会注意到案中的疑点,或许会有新的证据被“发现”或“真凶现身”,那么这样的人间悲剧就有可能避免。

其实在我国自古即有慎刑恤刑的传统,在曹魏时期即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即奏请皇帝批准死刑执行判决。另外,我国很早就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来临以前执行,在清代还发展出“秋审”,在充分考虑案情的基础上,作出合乎法理人情的裁决。这两项制度或出于皇帝对司法干预权力的加强,或源于“顺天行诛”的天人感应理论,但在客观上却都起到了少杀慎杀的作用。我们在此并不是主张要恢复这些已失去表面价值的制度,而是要复兴这种重视民命的情怀。死者不可复生,与人的生命相比,破案、审案的绩效应该永远排在最后,给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宽裕的时间,才有可能锻造真正的经得起考验的“铁案”。

公正判决不应受“外力”驱使

“空间”是一个抽象的考量。具体而言,司法的公正源于法官不受任何外力影响的不偏不倚的居中裁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运作的“空间”却要小得多。比如说赵作海案中来自政法委的“协调”,佘祥林案中“受害者”家属的上访及群众的签名,还有普遍存在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礼节性”的尊重,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变成了配合着置人于死地的“程序”。另外,在网络时代网民对案件的预判,也会变成一种看得见的“民愤”,裹挟着法官作出顺应“民意”的判决,在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案中,立志要“顶住压力,树立标杆”的云南高院,在舆论面前顷刻之间倒地即是一例。

其实,在每一个个案中,只有法官才是最可能接近了解案件真相的人,只有他们才可能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并不是谁都可以当的,他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的智慧。在丹宁勋爵著名的《法律的未来》一书中,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说不可一世的詹姆斯国王曾想要过一下法官瘾,但当他听了诉讼双方的陈述时却非常窘迫,“只听一方陈述,我还很有把握,但两方都说,我就不知道哪方是对的了。”终于放弃了当一把法官的想法。试想一下,当我们仅仅依据片面报道中的一面之词就吵吵着要对犯罪分子“千刀万剐”之时,又是何等的轻狂和傲慢呢!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赵志红案正在审理期间,笔者的置喙不也是一种对法官审理空间的挤压吗?不过想到笔者的原意,仅在于希望审理赵案的法官能不受已宣判无罪的呼格案的影响,客观地审查赵案,尤其是“4·9”女尸案的证据,依据法律对赵志红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就释然了。毕竟,让人们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既包括呼格案,也当然地包括赵志红案。

【而今对呼格案责任人的问责,已被提上日程。我们期待,它在向责任人追偿这一“老大难”问题上,能有所突破。】

在2014年的最后一天里,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计近206万元,其中约105万元是呼格的法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0万元是对呼格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冤案的赔偿,一直处于两难中——赔偿由国家财政支付,固然能为受害方提供赔付保障,却易让某些责任人轻松溜过。不少人也在质问:为什么某些司法人员枉法办出冤案,却让纳税人来埋单?这涉及国家追偿问题。据权威数据,全国范围内,“因国家赔偿案件受追责的情况屈指可数”。

问题出在哪?首先,是立法对刑事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限制过于严苛。在呼格案平反之后,有不少人呼吁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实,这是误用法条。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的第16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行政赔偿之后的追偿范围。而赵作海案等冤狱属于刑事国家赔偿,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只有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徇私舞弊的人员才会被追偿。此标准远高于行政追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因为刑讯逼供等制造冤案,几乎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仅是刑事追偿的入门标准。

其次,中国目前的追偿机制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三合一”模式,追偿程序非常“拧巴”。

其一,追偿本身只是政府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公开的诉讼、听证程序。是否追偿、向哪些人追偿、追偿多大比例,都是政府的内部操作。而因为“赔偿、追偿”的主体重合,“自己人追偿自己人”之下,赔偿机关内部很难认真追偿相关责任人。

其二,赔偿义务机关与应被追偿的官员有时未必在同个部门,追偿流程不畅通。以呼格案来说,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造成呼格冤案的并非法院一家。法院很难通过“追偿”程序去“追偿”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责任人,这就导致追偿程序被架空。

而解决之道首先就在理顺追偿流程。不妨借鉴国外经验,让追偿走出内部行政的局限性,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相关办案人员该不该被追偿、该被追偿多少等,都放在法庭上公开解决。

说起来,国家追偿难落实是个老问题。而今对呼格案责任人的问责已被提上日程,我们期待,它在向责任人追偿能有所突破。

消除人们的无助感2014-12-22 07:49

呼格吉勒图18年的冤案被彻底平反,成为近日最受关注的新闻。随着“呼格案”前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带走调查,相信将有更多不为人知的信息浮出水面,促使我们为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作更深入的反思。

我第一次闻知“呼格案”约在两年前,通过凤凰卫视的《社会能见度》节目,我听见了呼格母亲的讲述。在说到自己18岁的儿子被冤判死刑后带下法庭,扭头以深深的无助目光望向旁听席的母亲时,孩儿他妈的那种撕心裂肺当时就令我泪流满面,至今犹在眼前。是的,无助!正是如呼格母亲一样的平民百姓的无助感,让我对国家的法治前景深为悲观。

近些天来,各路媒体已将“呼格案”的前前后后梳理得差不多了,我的感受,该案的平反,其实充满着偶然或侥幸因素。过往事实告诉我们,呼格亲属的申诉渠道并不畅通。最初找司法机关作用甚微,律师也派不上大用场,倒是通过有影响力媒体的舆论压力,让上级有关领导发出指令和批示,从而倒逼公检法系统解决问题。这里的关键都是“人”(有良知的媒体人、司法人和相关领导),而不是“法”。如果其中哪一个部位或环节的“人”不再执著于天地良心、公平正义,“呼格案”就完全有可能沉冤永世,因为所有的当事人终将逝去。

很自然地,我们会将目光从“呼格案”转向更广阔的社会。坦白讲,在“维稳”思路主导下的社会治理格局其实漏洞百出,冤假错案不断,极端事件频发,社会失范严重。一个最为熟视无睹的现象,则是平民百姓们遇“事”时的无助,面对法规无数、机构(部门)林立而往往不得其门而入。相对于政府,手中无权也无钱的平民个人处于永远的弱势。而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里,平民手中最有力的武器只有法律。举凡住房拆迁一类的政、商及平民间的博弈,如果不依法处置,后者受到不公正待遇多是必然。依法就是讲理。常识告诉我们,讲理的成本最低。我们要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是不愿与社会为敌的。放弃讲理而走上自戕、上访甚至危害社会之路,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讲理之路被封死,无助之际只好铤而走险,放手一赌。

“呼格案”平反后,呼格父母在回应境外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这是我们国家自己的事,你们别管”(大意)。我更愿相信他们表现出的“政治正确”流露了民众对建设法治国家的期望和信心。现在依法治国成为政府最坚定的承诺,但更要紧的,还是将这承诺一步步落地,让民众“有感”。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公民有“事”言必找律师、上法庭。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我看最实际的起步,便是消除平民的无助感,彻底颠覆遇“事”只有靠权和钱才能摆平、搞定的潜规则。这听起来无甚高论,但要形成整个社会的“无意识”,还要有无数正面的个案累积。

【较之于“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化愿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对于防止出现“冤枉好人”的冤假错案,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梳理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除了平反的转机大多源于“真凶归来”或被害人“死而复生”之外,另一个重要的相似之处在于,冤案得以平反是基于对以往证据的再审核,而非依赖于新证据。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都是对原有证据的重判。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当年的疑案是如何办成“铁案”的?

从媒体对“呼格吉勒图案”的报道可知,当时办案人员为了得到供词,“不让呼格吉勒图吃饭、睡觉、上厕所,还骗他说那女的没死,招了就可以回家”,“这供词是熬了48小时之后获得的”;在“聂树斌案”的报道中,同样有类似描述——“经过七天七夜的攻心战,这个狡猾的犯罪分子终于交待了其犯罪事实”。以现时的目光来看,这些报道首先暴露出的是,相关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严重嫌疑。

虽然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与当年的“严打”形势密切相关,但从根本上讲,“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凸显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严重缺失。在当时的司法活动中,无罪推定还没有被视为一种必须坚守的司法原则。正是因为这种观念上的偏差,在刑事案件侦查与审判阶段,都容易为制造冤假错案埋下伏笔。

这种观念上的隔阂,首先体现在司法制度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看似与无罪推定原则契合,但实质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反观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大都是直接将“不得确定有罪”表述为“确认为无罪”——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凡受刑事控告之人,在未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这种立场更鲜明的规定,更能有效避免司法操作的模糊性。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以明确的法定效力,界定了一名公民在未确定有罪之前的“无罪”身份。也就是说,即便面临刑事控告,任何人的公民权利都不会受到影响。这一理念对具体的司法行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面对疑窦丛生的案件,聂树斌案与佘祥林案的辩护律师做的都是有罪辩护,但如果落实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律师会更有底气选择无罪辩护,辩护制度的作用将更能凸显。这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大有增益,也能减少冤案的发生。

与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法定权利的保障情况。一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将有效化解司法改革理念上的很多阻力。比如,在审讯环节落实各界呼吁已久的律师在场权——表面上看,其阻力是一些人担心此举会增加审讯成本,但实际上,这种阻力仍是源于对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公民权利的漠视。而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得到了比较好的强调,但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却一直被轻视——这种厚此薄彼,导致了相关司法改革的进展缓慢。

在强大的司法机器面前,个体的力量始终是渺小的;而面对较为封闭的讯问,公民的权利理应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有鉴于此,如果不能尽快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采集自然会顺势而生。这可能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陷入可怖的窘境之中,也让冤案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较之于“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理想化愿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对于防止出现“冤枉好人”的冤假错案,更具有现实紧迫性。

据新华社报道,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1996年,呼格吉勒图错案发生时,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专案组组长。据悉,呼格案当年办案的公检法相关人员已全部被启动调查。盘点近年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

呼格案之所以这么被关注,一个现实背景就是记者梳理的“冤案追责情况并不乐观”。从概率上说,10起已经引起关注的冤案,只有3到4起被追责,这显然不够,也不能满足公众的期待。在人们的期待中,真正的冤案当然需要全部追责,如此才能建立起对于司法的真正信心。正是因为这个背景的存在,呼格案的追责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标本价值。它既在展示具体追责的过程与程序,也在展现司法机关知难而上的决心与勇气。如果呼格案的追责做到了公平正义,那么其他案件的追责就有了可以参考的样本。

在分析冤案追责难时,有人总结出两个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因为冤案发生的时间都比较久,对于当时情况的记录与回忆难免有些模糊,甚至一些证据本身也存在缺失现象,现在再去追责,无疑面临较大难度。这种难度是还原事实的难度。二是,主观原因。既然是冤案,就意味着有人曾经做过错误决定,至于这决定是有心还是无意有待深入调查。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错误决定意味着承担责任,所以在面对追责调查时,当事人的心理一定非常复杂,他们可能不够配合。这也给冤案追责增加了难度。这种自我保护的心理,会让真相更难打捞。

还有人会把原因归结为办案条件或历史背景。是因为办案条件有限,或者历史背景局限,导致了一个偶然个案发生。这种解释似乎把责任推给了时间——在那个特定时间点发生的事情,就不用具体的人来负责了吧?如此解释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尽管,我们非常希望当时的办案人员就有办案的底线与先进的理念;但确实,很多观点是在逐步发展进化的,就像疑罪从无的观念,即使到现在,很多人在看到犯罪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而释放时,还是不太能完全接受。所以,有时确实要回到当时的情境与当时的观念中,这也是一种对事实的尊重。没有这种尊重,就可能陷入一种情绪化的追责当中。

当然,列出这么多冤案追责难的原因,并不是说冤案就不需要追责了。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是想说,应该发现追责的难点,在以后的制度建设中,通过制度来消除这些难点,这样才能真正避免重蹈覆辙。比如,面对材料模糊的问题,就必须完善办案的程序,保证每一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即便是在时过境迁后,也可以清晰呈现。

之所以要弄明白个案的追责难,既是要在个案层面上对症下药,也是要在整体层面上做好制度防范。虽然,有些个案的追责确实存在难度,确实不能像舆论所期待的那样快速推动;但是,一个必须作出的保证是,类似的个案是不会再发生的,制度对这样的个案已经作出了充分防范。如果,冤案已经发生,追责难点还是模糊,那么制度是否做好准备,人们并没有足够信心。这就是剖析冤案追责难的关键所在、意义所在。

李劭强(江苏教师)

【问责的信息和程序不公开,责任倒查制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警示性功能。如果不能以严格的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做保障,就难保不会出现官官相护。】

连日来,司法纠错的频频动作,引起舆论高度亢奋。尤其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作出无罪裁判后,对错案的责任追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截至目前,内蒙古公安厅、自治区高院和检察院,均已宣布对呼格案相关人员启动调查。最新消息是,当年该案的专案组组长、现任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在一起酿造错案的生产流水线上,那些原本应当坚守正义的环节总是频频失守。从破案心切的侦查部门,到审查把关的公诉机关,再到定罪判刑的审判机关,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客观上都难脱错案的责任追究。呼格案在历经马拉松式的申诉、复查和再审之后,快速启动问责的法定程序,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舆论的诉求,在落实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上开了一个好头。

但是情况也不容乐观。呼格案2006年就成立复查专案组,为何9年后才水落石出?复查是否存在阻力?有无应当问责的情形?当年的错判是否仅局限于公检法三机关内部?错案问责的关键在于全面、公开和彻底。可有媒体盘点近年10起冤案发现,除赵作海案中刑讯逼供5警察获刑外,其他多起案件仍未向外界透露问责情况,浙江叔侄案和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也只进行了“组织内部追责”,“追责详情不便提供”。这种内部问责究竟板子打得有多重,对其他办案人员的警醒有多大,大可值得拷问。因为现实中,不乏采取平调岗位甚至明降暗升的方式来敷衍舆论监督。

更关键的是,当错案问责不能公开透明,便很难纳入社会舆论监督范围,也让人很容易怀疑问责会不会存在猫腻。问责的信息和程序不公开,责任倒查制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警示性功能,因为其他办案人员不能从中感受到问责的力度,也难以对其具体办案行为形成倒逼的规范性效果。要知道,错案的责任倒查是限定在各个执法部门内部,有的问责对象恰恰是现任的领导干部,如果不能以严格的信息公开和程序透明做保障,就难保不会出现官官相护。

说到底,要防范责任倒查被虚置,就必须形成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将问责本身纳入问责范畴。如果错案只是以国家赔偿而终结,那些令无辜者遭受牢狱之灾甚至喊冤丧命的“执法者”得不到彻底的追究,那么这样的纠错注定不会带来司法生态的改观,它让人看到执法者犯错无非是国家买单,权责的断裂让其他执法者不会感到有什么教训值得汲取。

问责关乎司法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不妨就从近年来查处的冤假错案开始,以反腐无禁区的决心和力度展开错案问责,让责任倒查机制由此落地。

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有了再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待呼格吉勒图父母提出申请后,法院将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能够获得多少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大致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13年为52379元)的20倍,约为104万余元;二是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支付标准参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三是精神抚慰金。前两项比较明确,数额也相对确定,需要关注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呼格吉勒图本人已死亡,其父母能否获得、获得多少精神抚慰金?

关于国家赔偿范围中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94年颁布、1995年起实施《国家赔偿法》,仅规定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国家侵权行为予以赔偿,并未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修订《国家赔偿法》,其中一个重大进步,就是增加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制度。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各种情形,包括违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由此把国家赔偿的范围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此后平反的一系列冤错案件,众多当事人获得了数额不等的精神抚慰金。

但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法院对适用条件和前提理解不一,赔偿金额也千差万别,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为统一法律适用,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方法,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上限下限,即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呼格吉勒图案可能获得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最多为36万余元。但仍有一个问题需要探讨:与浙江“张氏叔侄案”等案件的国家赔偿不同,本案受害公民已死亡,谁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根据法理,人身权利具有专有性,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已经不能达到对受害人本人的精神抚慰、补偿目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而消灭。

接下来的问题是,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是否有权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从法条看,《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结合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来源和性质,学理上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其本质上乃是属于债权,并且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同其他财产一视同仁,得为继承之标的,即亲属的这种权利来源于继承。也有人持“继承否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系其固有的权利,而非继承而来。

后一种理解更为合理。因为,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的原理,精神损害赔偿权不能让与和继承,在受害公民死亡的情况下,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理解为他们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这是因为,国家侵权行为不仅仅给受害公民带来精神痛苦和损失,也会给其亲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特别是受害公民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这种精神损失和痛苦独立存在,不应该被忽视或抹杀。

人死不能复生,虽然再多的赔偿,都无法唤醒不可重生的生命,难以抚平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痛苦。但我们仍然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尽快、足额地给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以赔偿,这不仅是对死者和生者的一种告慰,也体现出国家及司法机关对冤狱应有的态度和担当。

【如果说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生成是由于漠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作出了不负责任的决定,那么,今天的究责,就要负责任地让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回到个案中来。】

据新华社报道,17日下午,当年呼格吉勒图案的专案组组长、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之后,舆论有关究责的呼声一直居高不下。冯志明是第一个进入检方调查程序的关联人物。

鉴于冯当年在呼格吉勒图案侦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少媒体将之列为该宗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但呼格吉勒图从报案到被执行死刑,经过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和执行的整个刑事司法链条。如果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分立功能能够实现,如果检察官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责任心完全够更强一些,呼格吉勒图都有可能免于被错杀。18年后的冤案究责,追根溯源是必要的。更重要的,还应沿着当年冤狱生成的流水作业线,将各个环节的责任人一一找出。

冤案责任大致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纪律责任与道德责任。鉴于到今天为止,当年一步步将呼格吉勒图推向死刑的责任人无一公开道歉,也无一表示忏悔,更别提引咎辞职配合责任倒查。这似乎说明,若要期待这些冤案制造者主动悔过,可能性并不大。

公众最为关注的还是法律究责。如果说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生成是由于漠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作出了不负责任的决定,那么,今天的究责,就要负责任地让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回到个案中来。对冤案的最好纠错,就是实现司法公正。不独作为本案的呼格吉勒图案要实现公正,作为连带案件的诸多究责个案,同样要实现司法公正。

为让民众更好地监督究责的进展,及时有效的程序公开和信息公开是前提。新京报昨日盘点了近年来10起曾引起关注的冤案,发现在纠错后的追责中,只有赵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有明确的追责结果,安徽于英生冤案也已启动追责程序,但暂无下文。除此之外,其他冤案均找不到启动追责程序的消息。

在“呼格案”的究责中,也出现了“历史阶段说”的论调。这种声音呼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陈年冤狱中的个体责任,但舆论的压倒性多数仍在支持追责,有责不究无助于错案的预防。应当说,公共舆论平台上的这些争议值得认真面对。首先要承认,任何个案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它特定的历史原因。但另一方面,历史并不是一个可以包揽一切的“冤大头”。

根据再审判决书,在呼格吉勒图翻供后,该案就没有一件像样的证据材料。刑事司法链条上的警官、检察官与法官,明知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仍然坚持将呼格吉勒图推向死刑。如此草率,怎能以“历史”二字就轻轻放下。

当然,究责先要找准责任人,并厘清各自的责任大小。权责相一致,违法必追究,这是错案究责的基本要求。只有对责任人既不冤枉也不轻纵,才是对冤案苦主最大的告慰。

今日傍晚,李三仁夫妇与律师签订代理协议,正式启动申请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其家人希望能在春节前结束这一工作。有消息说,呼格家属至少可获104万元国家赔偿,对这一数目呼格吉勒图母亲表示不会接受。(12月18日《新京报》)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公厕发生奸杀案,18岁的呼格被认定是凶手,62天后被执行死刑。今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呼格案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无罪。紧接着,国家赔偿进入正式程序。

此前网上有消息说,呼格家属可能获得140万或104万的国家赔偿。呼格家属现在明确表示,不接受104万。其实,呼格家属不接受104万并不是漫天要价。

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对于国家赔偿的具体数额,呼格家属当然有比照的标准,分别是海口故意杀人冤案、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以及发生在内蒙包头的王本余奸杀冤案。三案当事人,海口的黄家光入狱17年,获赔160多万元;浙江张氏叔侄入狱10年,获赔220余万元;包头奸杀冤案,王本余入狱18年,获赔150万。倘若呼格家属真的只获得104万或140万的赔偿,比任何一个案件的赔偿都少,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而且还没有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此其一。

其二,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上述三案的当事人被判的均是有期徒刑,而呼格已经在18年前被法律无情地夺走了无辜的生命。正如呼格的母亲所言:“这些人都还活着,关键我儿子都死了!”

正因如此,对于呼格案的国家赔偿,一方面,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条款给予赔偿,也就是说要依法——呼格家属不能漫天要价,国家赔偿也不要打任何折扣;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让呼格家属在失去儿子之后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心灵上的慰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呼格案的国家赔偿,依法是前提;而在这个前提下,必须多点人文关怀,依法赔偿和酌情补偿相结合,才是最佳最有效的办法。

都是陈年旧案,同样年轻的被告人都被执行死刑,都有“真凶”再现,家属都经过马拉松式的申诉,两桩具有太多相似性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聂树斌案,近日都迎来令人惊喜的转机:被执行死刑18年之久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决无罪,聂树斌案最高法也指令山东省高院启动复查。这样的司法纠错力度,印证了四中全会带来的良好法治氛围,也为当下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生动的注解。

呼案纠错成功,应验了我国司法再审的一种潜在规律——只有司法机关基本确定是错案才会启动再审,而再审一旦启动也就基本上能够判断是错案。也就是说,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案件是否错案司法机关基本上已经心里有数了。以此分析,聂案的异地复查尚不是正式启动再审,所以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明朗。

在对上述案件逆转显现出亢奋的同时,舆论关注点也随即转向如何追责和赔偿方面,这是个案恢复正义的必然演进结果。但是,这两起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带给中国司法的进步意义究竟在哪里?或者说,在打破以往司法纠错局限于“活着的被告人”的局面之外,它们还能否为司法制度的文明与司法程序的正义,提供更多的警示性价值。我的观点是:应当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错误思维,从法治的规律上确立起“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检视聂树斌案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因为我们太关注再审程序的实质结果,而忽略了其首先作为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效的裁判究竟是不是错案,最权威的判决乃是重启司法程序,严格按照审判规律进行依法认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开透明,判决合法有据,即便当初的判决没有错,这对被告人家属而言也是一种程序公正,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回应机制。聂案中,其母认为“我这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再审”,似乎结果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再审能否给出一个合乎逻辑、消弭此间种种疑窦的正当性结论,显得更为重要。

遗憾的是,这种正当的程序总是难以彰显,取而代之的却是令人难以捉摸的“内部意见”。究竟程序启动卡在了哪个层级的哪个环节?任凭公共舆论呼吁,司法仍然呈现出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此前河北高院不让律师调阅卷宗就“很是蹊跷”,反倒令人生出“做了亏心事才怕鬼叫门”的猜测,也使得案件纠错带有鲜明的“人治”烙印。

以往一切稍显诡异的现象背后,其实都可以归结到司法体系内纠错的思维误区,即案件纠错必须是“板上钉钉”,只有司法机关百分百认定是错案才启动纠错程序,否则不会轻易启动。由于涉及判决的安定性权威性与实体的公正性,实践中司法机关显得更是比较慎重。这种纠错思维也体现在法律对再审启动规定十分严格的条件,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提起再审都需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对于“确有错误”的主观认知,往往需要比之前定罪更高的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证据证明百分百是错案,一般都不会轻易启动再审。

与纠错对无罪证据的极度强调相反,刑事司法对于定罪的证据要求则比较宽松,往往是采取“疑罪从有”的思维。错案的发生或许各有各的情由,但共性原因都是证据标准的降低,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立法上,我国设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标准,但在具体定罪过程中,什么情况才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往往受到当时当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对证据不那么“确实充分”的案件,就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而降低证据标准,并通过量刑打折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不难看出,司法不同环节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恰是造成错案频发和纠错极难的重要原因。这种“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需要板上钉钉”的现象,根本上背离了现代刑事司法的理性和文明,呈现出的仍旧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近年来,在冤假错案的压力下,司法改革关注到定罪环节的证据标准问题,开始渐渐确立“疑罪从无”的制度要求。但是对于纠错程序中的证据标准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反思,使得一些存疑的生效裁判难以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澄清,反倒影响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呼案和聂树斌案之所以搁置这么久,除却个中复杂的利益关系,都与“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思维逻辑有关。只有改变这种扭曲的司法逻辑,错案的发生几率才可能大大降低,一些生效的错误裁判才能得到更多的纠正机会,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呼格吉勒图无罪。自治区高院副院长赵建平,当场向其父母道歉。

呼格吉勒图案的复核复审,在8年时间里止步不前。如今,面对迟到的正义,人们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叹息无力让时间倒转,让这名当时刚满18周岁、还没来得及开始好好品味人生的青年重回过去。现在人们最关注的问题是,正义迟到之后,追究制造非正义的责任问题,还会迟到吗?内蒙古司法部门已成立调查组,开始调查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有关部门“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有错必罚”的表态,值得期待,但最终结果如何,还需拭目以待。

说到错案追责的问题,不能不提那桩震惊全国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一开始相关方面的表态与承诺可谓掷地有声,然而公众看到的情况又是另一回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调查问责迟迟没有动静,几个月后有媒体采访竟发现,错案主要责任人之一仍在担任公安部门的大队长。一年后,有记者在专访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时得知,“叔侄冤案”、“萧山抢劫案”早已全部调查问责完毕,没有发现是故意制造冤案,都是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这引起公众的质疑。比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跨省调人作伪证,对叔侄俩刑讯逼供,恐怕不只是涉及违纪的问题。

错案责任不能及时依法彻底追究,迟到的正义,难言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甚至可以说是在制造新的非正义。错案的责任,当然要有所厘清,制度、体制、政策方面的问题,的确不能全都让办案人员承担。比如呼格吉勒图案恰逢当年“严打”时期,有的问题不应让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然而,仅凭死者指甲缝里的血型和嫌疑人一致就认定了凶手,关键证据体液莫名丢失,怕麻烦、图省经费就不做DNA鉴定,人命关天的案件仅耗时61天时间就走完所有程序,这些问题,都涉及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没有严格依法办案等个人因素。在呼格吉勒图案中,哪些是制度因素,哪些是个人问题,各部门、各办案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应有合理、公正的结论,依法处理,及时补缺堵漏,这样才能还当事人及家属公道,完善司法制度,重塑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有力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以及已进入复查程序的聂树斌案,我们可以看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但体现在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办理中,也体现在对每一个错案的严格追责中,因为这表明了对人民负责、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以及敢于直面错误、纠正错误的勇气和决心。(福建日报)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裁定,社会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最终被宣告无罪。再审判决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尽管正义迟来,但冤案得以昭雪,仍是一件幸事。相关部门也表示,接下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已告知呼格吉勒图父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在关注个案、个体命运之外,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冤案产生的土壤与机制。

一方面,我们欣喜地看到,当年滋生呼格吉勒图冤案的一些土壤已经或者正在消除和消失。比如,当年呼格吉勒图案处于所谓的“严打”期间,一切从重从快,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但今天“严打”早已不再提,司法活动回归常态化,今后这种草率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应该会较少发生。比如,当年死刑复核权并没有收回到最高法院,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仍然是由内蒙古高院自行复核的。而现在,死刑的复核权已经上收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于每一桩死刑复核案件都相当慎重,像呼格吉勒图这样的冤案今后恐怕也很难通过死刑复核。

但另一方面,我们仍然看到,有些可能产生类似呼格吉勒图冤案的土壤并没有完全消失。其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但在实践中,有些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证据并未真正得到排除。其二,“疑罪从无”的原则尚未得到彻底贯彻。呼格吉勒图案在审理中,疑点重重,但其最终仍被认定有罪。今天,“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给予明确,但现实中,由于惯性思维,以及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破案心切等因素,“疑罪从有”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除此之外,一些冤案得以昭雪的途径和程序仍令人揪心和遗憾。一方面,冤案平反往往较难启动,像呼格吉勒图案,历经10年才启动再审程序,期间更有媒体多次刊发内参助其翻案。另一方面,冤案平反不少都是依赖“真凶再现”或者“死者复活”,“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如此。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平反冤案,确保司法公正上着墨颇多,有目共睹。呼格吉勒图案得到纠错,也是在这种背景之下。

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角度,冤案昭雪让人欣慰,但如何确保不再酿成类似的冤案,没有下一个“呼格吉勒图”、“赵作海”,才是尤须努力的方向。铲除可能滋生冤案的土壤,不管是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不管是制度层面的还是执行层面的,相关部门都义不容辞。

【纠正一起错案,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革,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草根人士成为“名人”,有一种简捷的方法,就是成为刑事冤案的受害人。这往往要经受非凡的精神和肉体双重痛苦,有时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呼格吉勒图,一个被处决后多年不被公众知晓的名字如今几乎家喻户晓,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时,呼格吉勒图的名字一夜间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当预期的无罪改判公开后,连这个名字都念不顺口的人也都来议论纷纷了。

我听到的议论最多的,是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追责;也有人追问:冤案如何铸成的,如何防止类似冤案再度发生?许多人义愤填膺,言语里满是愤慨。

也有人为呼格吉勒图感到庆幸,毕竟他的沉冤得雪,司法最终还给他一个公道。有人注意到,司法公信力在此案改判无罪后得到一定修补,司法机关终于鼓起勇气纠正错案,让人赞赏。这种指标性案件让人们想到,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这足以令人感到宽慰。

我却一点喜悦之情都感受不到,因为案件后续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最重要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死者的亲人、给社会大众一个清楚的交代。这起案件即使得到昭雪,我仍然体会到一种巨大的悲剧感。

对于死刑,有一种基本共识,那就是这是唯一不能真正得到修复的刑罚,因为死者含冤而去,他死后的一纸改判已经无法修复他曾经拥有的世界,他的世界中的人情冷暖、阳光和水,都随他而去。

对于生者来说,这个改判无罪的判决才是有意义的。不但有意义,而且意义重大。这个意义在于,纠正一起错案,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革,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寻求解决之道,防止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因此,纠正错案之后的痛定思痛,深刻检讨,不仅对死者的亲人有意义,对于一般民众更有意义。冤案发生固然令人心痛,如果冤案平反之后将司法错误产生的病灶完整保留而不去触动,就更令人痛心。纠正错案无论如何都是令人欣慰的,但将错案纠正的意义仅仅局限于错案本身而不放大到推动司法进步上去,悲剧的根源就可能得不到触动。

呼格吉勒图案件可以检讨的空间很大,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各种防错纠错机制为何失灵,一起案件那么多人把关,为何仍然酿成悲剧?

人类的认识能力的确是有限的,没有哪个国家或者地区可以完全消除错案,也没有哪个诉讼模式可以宣称其司法绝对不会制造任何冤屈。理性能力的局限性导致刑事审判本来就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即使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使该程序得到恰当的遵守,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人类在一定时空内存在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司法错案的悲剧就埋伏其中。

因此,如果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但是,呼格吉勒图案件并非仅仅是认识上的错误,侦查办案中不当取证的行为很有可能存在,后续程序中的办案人员存在重大疏失,对于可能存在冤错案件的因素不去认真核实。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引诱、欺骗取供,但到现在都没有明文规定排除这类非法证据,办案人员也不能从真实原则出发排除这些内容可能不真实的证据,呼格吉勒图可能获得的一次拯救机会就这样白白流失了。

获得拯救的机会何止这一个?司法错误的悲剧,往往是许多因素造成的,非法取证以及审查判断证据中重大疏失明显存在,相关办案人员难辞其咎。

我们无法再用目的论来为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手段开脱,也无法用不可避免论来为办案单位的重大疏失掩饰。

更需要严肃追问的是,这起案件为何延宕九年才得以平反昭雪,这个漫长行程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案件办错了,相关责任人员要被追责;平反过程过分延宕,相关责任人员也应追责。有消息称,内蒙古公安厅已经在本月初组成由副厅长张有恩担任领导的调查组,开始依法调查呼格案当年所有参与办案的警员。要怎样的调查和追究才能起到以此为戒的作用?

如果轻轻放过一切,悲剧的病灶就留下了,冤案就有可能再度发生。

【好的司法制度,当能让民众免于被冤屈的恐慌。好的纠错机制,当能超越命运偶然。对于既存的冤案,有错必纠是第一步。对于新发的案件,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是关键。】

人生如戏,命运无常。机缘巧合的“真凶落网”揭开了一宗多年冤狱,18年前的枪下冤魂呼格吉勒图终于迎来了法庭大翻盘。这样的戏剧化冲突,着实让人感慨万端。连日来,这一陈年旧案的平冤纠错引发了舆论持续热议。媒体设置的多重议程则分别覆盖了追责、赔偿、反思等等方面。

案中人也频频出现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萨仁,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参与了2011年3月内蒙古高院开始的内部封闭复查;其后,又参加了2011年年底内蒙古公检法组织的联合调查。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的萨仁熟悉呼格吉勒图案的几乎每一个细节。她以复查亲历者的身份对公众还原了此案的复查经过,并详述了此案得以促发再审的种种疑点,这在很大程度上佐证了此前媒体的众多猜疑。

尤其是萨仁讲到,“呼格吉勒图这个案子,对法律人是一个司法理念的再教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控辩平等、正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不能只停留到口头上,而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个案子上去。”对“类似呼格案出现了之后怎么办”的疑问,萨仁建言,“应该有一个及时而公开的审查机制。”比如说“最高法直接审查,还可以指定异地法院审查”。这些重述和建议,与民间舆论场上的主流声音既交织又契合。

要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寻找官民最大公约数并在此基础上凝聚共识,协手共进是最可行的路径。民众围观冤案,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对自我的关怀:围观者多在别人的故事里读到了自己的影子。一个简单的替换公式就是,如果那天报案的人是我,将会怎样?我们可以确保自己不犯罪,但却无法确定自己某天不成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许我们只是路过犯罪现场,也许我们只是与被害人存在某种交集,甚至我们只是当天恰好与真凶“撞了衫”……只要我们被警方以“有罪推定”的思维一“锁定”,悲剧就将按冤案的既定规律展开。

正因为普通公民在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是那么微不足道,对比悬殊,刑事司法制度才会在程序设计上,特别强调对被指控者合法权利的保障。因为对被指控者的权利保障,就是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

好的司法制度,当能让民众免于被冤屈的恐慌。好的纠错机制,当能超越“真凶落网”或“死者归来”的命运偶然。新一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于预防和纠正冤纠错案上,已有了不少变化——一些具体且细致的举措正在实践当中,一些校正措施仍在路上。对于既存的冤案,有错必纠是第一步。对于新发的案件,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是关键。若能最大限度挽救更多无辜者的生命并带来更普遍的司法公正,那才是对这些冤案苦主生命代价的最大告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