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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闭收买之门需推进合法收养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将“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月25日《北京晨报》)

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通过提高法治挤压收买市场。新作出的立法调整,凸显了对于收买儿童者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收窄。如此,从拐卖者到收买者都有了法治惩罚的条文,完善了打拐链条,这是民之所盼,也是法治进步。

然而,关闭收买之门不是完善人性、凸显人本的终点,而是要大开合法收养之门。在我国,百姓有着强大的收养和被收养需求。一边是我国孤儿群体庞大,孤儿和福利院为寻养无门发愁。仅就民政部门的统计数字,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更让政府对很多孤儿“无能为力”。

另一边是我国的收养需求巨大与收养困难重重之间的矛盾现实。一者,收养需求巨大。据媒体报道,我国目前不孕不育率甚至高达20%,保守计算,我国也有超过百万的家庭有收养孩子的需要。二者,收养困难。实事求是地讲,法定收养资格是为被收养孩子着想,无可厚非,但现实操作中却被相关部门人为设置障碍,成为奇葩证明何其多、手续何其繁琐的秀场,此外,有些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

对此建议,一者,各地孤儿信息予以公开。二者,对收养法治资格和程序、流程等进一步规范。三者,对于实际收养中的人为障碍、乱收费行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给出合法收养资格和流程的标准化清单。

前几天,“拐卖儿童应一律判死刑”的倡议突然在朋友圈刷屏,引发社会各界强势围观,民众的激动情绪与专家的理性声音碰撞后,至少形成了这样一个舆论基调——“一律判死”尚有争议,“买卖双打”可以有。

良性建言很快在立法上有了反应。本月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将现行刑法关于收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或将一律被追刑责。

可别小看了这个“一律”,它才是对买方市场的实质性打击。为什么这么说呢?现行刑法其实已经有了“买方入刑”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刑法又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试想想,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多是为延续香火或增添家中男丁,他们虐待儿童的几率小之又小,而一旦收买行为被公安发现,阻碍儿童解救的情况也不多。有刑侦人员表示,实践中绝大多数收买儿童者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助长了收买行为。

我们都清楚刑法增补“免刑责”的善意初衷——避免收买人虐待儿童,减少被拐儿童解决的阻力。但从愈演愈烈的儿童拐卖来看,“免刑责”的规定大大削减了刑法的惩戒力和震慑作用,这也是为何去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审议时,还只是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今第二次审议时,直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连“减轻或免除处罚”都干脆不要了。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真正打击买方市场,才能遏制非法需求。收买儿童处罚力度不断加重,既顺应民众呼吁,也符合法律“双打”逻辑。所以,收买儿童“一律”被追刑责,应只是一个起点,接下来还可考虑增加刑期和量刑幅度。

【这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继“醉驾入刑”之后,民间与立法机关的又一次良性互动。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应该滞后于公众对于公正的关切。】

24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现行刑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儿童,将一律被追刑责。

近几年来,民间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声浪一波接一波,其中的一个诉求就是:严打拐卖的“买方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了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也就没有人贩子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制造人间悲剧。

但是,现行《刑法》虽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却又规定:买主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可以不追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异化为“不可以追究”,以至于“买家”很少受到追究的。

比如,2013年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买主”获刑一个月至六个月。有报道称:“买家”被判刑,这在河南省竟然“尚属首次”。再比如,2011年,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11·27”特大拐卖儿童案时,人贩子李艳玲居然递交“请愿书”:“如果我们这种行为是犯法,那么卖孩子的父母和买孩子的父母是否也有罪呢?”

因为对拐卖“买方市场”的轻纵,导致打击拐卖犯罪的努力如扬汤止沸,如西西福斯推石。现行《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不追究”的规定,远远滞后于时代,落后于公民的法治意识、落后于当今政府的执法能力。

我国1979年的《刑法》只规定了“拐卖人口罪”,并未将收买被拐者定为犯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明确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定为犯罪,但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责。这一排除性规定,被现行《刑法》全面接受。

当年的这个“从宽处理”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一者,当时全社会(甚至包括个别司法机关)对于拐卖犯罪的认识不深,不认为拐卖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刑法》不可能脱离社会的平均法治意识,有关方面曾解释说:此罪的法定刑规定得比较轻,这主要是考虑到“收买人收买妇女、儿童多是居家过日子,主观恶性不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其二,受限于当年中国的处警能力以及交通、通讯水平,当时经常发生暴力阻碍解救行动的事件。所以,当年《刑法》“缩小打击面”,也是为了方便解救被拐者。

而目前来看,历史上妨碍严打“买方市场”的因素,都已经消失了。随着中国人财富的增加、生育意愿的下降,孩子越来越成为家庭的核心关切,所以全社会对拐卖犯罪已是零容忍,从“微博打拐”到前阵子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网络吁请,就是明证;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不能再用“主观恶性不深”来搪塞。另一方面,这些年公安处警能力也有质的飞跃,当年“法难责众”的理由已经不再成立。

所以,近年来,公安、法院一直在收紧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刑事政策。比如,2012年,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彭成坤、孟凡俊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两名收买人虽然没有虐待儿童,也未阻碍公安机关解救,但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总之,这次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修法努力,可以看作继“醉驾入刑”之后,民间与立法机关的又一次良性互动。一个国家的《刑法》,不应该滞后于公众对于公正的关切。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针对近期网络中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日前,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目前,从刑期看,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据统计,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重刑率达到56.59%,接近六成。2009年至今,最高法院先后发布拐卖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十多件,其中罪责最为严重的罪犯均已被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说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已对人贩子予以严厉打击。

其实,与其事后打击人贩子,不如事前防范。原因很简单,即便判人贩子死刑,但恶果已经造成,比如孩子被拐走,给孩子和孩子的家庭已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有孩子在被拐过程中致死,此时即便判人贩子死刑也难以抚慰受害家庭的巨大创伤。

具体到打拐,应思考两点。其一,如何保护好孩子不被拐走?应该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孩子被拐,多与监护人过于粗心有关。只要监护到位,人贩子就难以得逞。当然,一些监护人的粗心也有客观原因,比如忙于工作,或在外打工,将孩子交给老人照顾。儿童被拐案件中临时看护人大多是五六十岁的老人。老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保障孩子安全的能力不够,面对精力充沛的儿童,看护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对此,除了督促家长更上心,也应该解决家长面临的难题,比如善待农民工,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让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

其二,孩子被拐后,如何更有效地追查到人贩子?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破案率仅为17%,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为什么差别如此悬殊?另据报道,解救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平均花费在2万至3万元,团伙案件需要几十万元,重大团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万元。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公安机关无专项经费。这一状况需要得到尽快的改变,从经费上大力支持打拐工作。

此外,不能忽略拐卖儿童的其他因素,比如合法收养儿童程序较为繁杂,再比如不少人仍怀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客观上的束缚等等。此外,有些贫困地区的人,为了解决生计,居然把生孩子销售当成生意。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突出表现在采取偷盗、强抢、诱骗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应对?

一言以蔽之,对打拐来说,无论提高人贩子还是买方的违法成本,都有必要。但是,诸如提高破案率,尤其是如何防拐,显然更有必要。 

虽然被证实是一次“未经批准”的营销行为,端午节前“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爆朋友圈,依然不失为一场民意的集中表达。数十万人的网络接力,让呼吁死刑的意愿甚嚣尘上。网络调查显示,80.9%的网友持支持态度,转发、点赞的背后,折射出不少人对死刑的心理依赖。

这样的舆情反映令法律界担忧,法学达人们纷纷发声,以理性的法治立场告诉人们:一、刑法对贩卖儿童犯罪规定有死刑;二、司法对此类犯罪向来从严处罚;三、一律死刑可能会将被拐孩子陷入险境;四、刑罚配置讲求阶梯效果,罪责刑需相适宜;五、死刑的威慑力有限;六、对于买方的处罚偏轻……

但我不知道,这些解释对改变公众的心理观念能起多大作用。设想一下,当再度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时,人们还记得起那些合乎法治理性的金玉良言吗?如果不能,那么,这场看似热闹的法学界与公众的讨论对话,就只是展现了民意与学界的观念裂痕。

有大数据分析显示,参与发声建议的网友,主要分布在19岁至24岁和25岁至34岁两个年龄层。也就是说,支持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人中,绝大多数是有知识、有文化甚至多少懂点儿法的年轻人,他们是伴随着国家普法运动成长起来的,被视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现代法治文明的人。可是,他们的态度多少会让刑法学者心灰意冷,多年推动死刑废除的努力,依然敌不过功利主义和朴素正义观“合谋”下的死刑痴迷。

功利主义迷恋死刑震慑犯罪的功能,虽然这种迷信已被法学者指出是一厢情愿。历史上朱元璋的酷刑反腐,也早已证明极刑在国家治理中的有限性,但人们心理上依然痴迷死刑的威慑力。该如何剔除深藏于内心的功利主义死刑观呢?历史的说教太远,哲理的分析太酸,说到底人们要的是眼见为实。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被刑法学界誉为金科玉律,但老百姓需要的是证据,只有通过刑事执法的严密度和刑罚的必定性,在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建立必然性逻辑联系,从而让民众亲眼看到:没有死刑,照样能够很好的预防犯罪。到那时,人们或许不再热衷于死刑了。

更大的困扰是朴素的正义观。每一次对“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转发和点赞,都那么义正辞严,民众对受害儿童和家庭充满正义感。在这种发自内心的最为质朴的正义感面前,任何理性的言说都可能被贬为缺乏道义的“理中客”。这种正义感,因为朴素,所以扎根很深;因为质朴,所以改变很难。但只要我们选择的是一条现代法治的道路,就必须在这种朴素的正义感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建立通道。

有人说,法治与正义不是相通的吗?不讲正义的法治还是法治吗?作为人类永恒的追求目标,正义似乎总在和我们开玩笑。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这话极为精辟,当人人都挟正义之名而寻求法治的回应时,很可能正义也是虚无的,深藏我们内心的朴素的正义感,有时候就是这样。

正义有其限度,缺乏具体的语境分析,抽离了特定的涵义界定,以所谓的正义之名去寻求一种超出法治结构的应变,对同一种犯罪现象进行格式化的重刑处理,只会让刑罚在那些明显超出罪责的个案中变得不正义,同时也会让法律充满不确定性,让法治如同正义一样变得虚无缥缈。这种不确定性,恰是从法治主义走向人治主义的危险信号。我对公民内心的朴素正义感素来敬仰,但拥有它并不意味着就能获得法治,因为它离法治还有一段距离。说到底,正义为我们提供一套价值话语体系,只有将正义置于具体的事实当中,才能接引法治精神。而真正的法治精神,是在朴素的正义感基础上孕育出的对法律的尊崇,对理性的珍惜,对依法适用法律的服膺。

端午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提出废除9项罪名的死刑,但节前的民意似乎并不契合专家所设想的逐步废除死刑的良苦用心。窥一斑而知全豹,从刷屏的“买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普通民众的心理状态,与法学家所推动的法治进步事业,仍存在巨大的鸿沟。面对此,法学者的公共责任,就在于嫁接起朴素道义与法治价值的桥梁,让普通公民在质朴的正义感、道德观、伦理情的基础上,生长出合乎法治精神的理性与自治。

朋友圈里刷屏的这张图片很触动人(图片来源:网络)

昨日,广大网友手机被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话题瞬间被引爆,参与讨论者众多,蔚为壮观。但人们谈兴正浓之时,有细心网友突然揭露,发起者原来另有目的:这条消息传播的同时,附有一个推广链接,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也就是说,死刑之争,始于商业策划。

    病毒式营销要有道德底线

    魏英杰

不用多说,这种倡议内容不太靠谱。不用查阅相关法规也能知道,对一个人的行为不分情节和后果轻重,一律判死刑,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从法律、道德、历史等等方面,对这一情绪化的表述进行批评。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对“一律判死刑”表示赞同,指责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过于冷血云云。

当这一事件让各方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大家忽然尴尬地发现,自己有意无意成了“帮人数钱”的那种人。有人分析指出,这一场转发活动,只不过是某家婚恋网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营销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当这句话出现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

事情的最新进展,这家婚恋网站发声明承认:这件事情是该网站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把责任推到“个别员工”头上,已经没有担当了,这家公司还在声明里花了不少文字进行自我介绍,让人简直不可思议。这种毫无原则底线、责任伦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会用出这么一个馊主意。

这次恶意营销造成那么大影响,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进行道德绑架。同情弱者,这是人类的普遍心理。而儿童又是让人最能够产生同情心的群体。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新闻,一直以来都很容易成为热点。哪怕隐约感到那篇公号文章表述有问题,基于对被拐卖儿童的同情,以及转发的便利性,有些人也乐意转发。在很大程度上,公号文章“不求点赞,只求转发”起到了“不转发不善良”的震慑效果。

没想到,还有些人对这次恶意营销的成功之道津津乐道。据悉,一些搞广告、公关的人士,专门关起门来研究这一“经典案例”。

这种不择手段的成功哲学,或许正是助长类似恶意营销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号文章所说的,“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被拐卖儿童将陷入更危险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临死刑,人贩子的手段势必更加极端。这种违背人性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意营销,难道真的还有人想模仿学习?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视任何道德原则,我们终将面对一个互害社会。对这种恶意营销,除道德谴责外,还应采取办法加以惩治。

这场网络转发运动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许多人的正义焦虑感。虽然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有详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法的尴尬,网上寻人启事的传播,都让人深感无奈。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相关执法措施,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减轻这种社会焦虑情绪的有效途径之一。

同等重要的是,对这类打着正义、同情旗号的营销行为,应抱着足够的警惕,提高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才不会被人牵着鼻子走。(钱江晚报)

朋友圈改变了公共讨论?

——是的,朋友圈在改变公共讨论

——朋友圈被人贩撕裂后能否有共识

——营销“贩婴死刑”凸显自媒体的情怀廉价

处死更多人贩就无儿童拐卖?

—— “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打击人贩更应检讨社会政策不足

——人贩子“一律判死”背后的现实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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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朋友圈被人贩撕裂后能否有共识

舒锐

这两天,许多人在微信朋友圈针对“人贩子是否该一律判死刑”这个话题纷纷站队,一时间,朋友圈仿佛被撕裂成水火不容的两大阵营,甚至不少人还把朋友是否与己方一个阵营当作是否把对方拉黑的标准。该议题俨然成了让朋友绝交的难堪话题。

从表面上看,这种撕裂是专业人士和普通民众的对峙。以专业的角度,抨击“一律判死刑”的极端观点并非难事。且不论慎用死刑乃至去死刑已成为世界主流国家的刑罚制度趋势,即使站在实证的立场,死刑显然也不能杜绝任何犯罪。若是一律判死刑有用的话,朱元璋时期也就不会依然有那么多贪官,陈胜、吴广之辈更不会起义。更严重的是,在专业人士看来,“一律判死刑”容易导致人贩更加丧失人性,为了逃避惩罚,甚至将危及孩子生命。

其实,这场对峙不仅是专业和非专业的对立,更是一场情感与法律的对峙,与其说转发相关观点的网友全都支持对人贩一律判死刑,倒不如说他们只是想表达出对人贩的痛恨以及对时有人贩逍遥法外的不满。

这场对峙还是一场受害人诉求与社会整体价值的对峙。站在被拐孩子父母的角度,他们有着欲把人贩杀之而后快的冲动,如果面对业已家破人亡的受害人,旁观者仍然干巴巴地呼吁你们一定要理性,这也着实有些残忍。然而,社会价值是多元的,社会利益更是多极的,公共政策选择、法律制定都须兼顾整体,法律的适用更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定标准。

实际上,在这次对峙的背后,我们更加欣喜地看到,无论大家持着何种观点,但在本质上都是为了不断减少因孩子被拐造成的人伦悲剧。在这次撕裂过后,我们更应借此舆论热爆契机,在全社会形成宝贵的共识。

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每个人贩在犯罪时,大多存在着能够逃避惩罚的侥幸。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不仅在于对已抓获人贩能否使之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更在于在现有法律存量上,能否实现伸手必被抓、违法必被究。

2010年,“两高”、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接到儿童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相关制度不胜枚举,可以说,我国对于严厉打击相关犯罪的保障制度不可谓不严密,这些制度要求应得到各地的严格落实,依靠制度与机制编织起恢恢法网,别再让制度走空、法律失灵。

而另一方面,法律还须有所增量,从立法层面增加对买拐者的惩罚,让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不再成为一句空话。只有法律给力、执法有力,人们才能选择用法律进行思维,才愿意选择用法律解决争端,才能尊重司法机关所作出的依法裁断。(北京青年报)


营销“贩婴死刑”凸显自媒体的情怀廉价

济北南

“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图文帖子在朋友圈里刷屏被证实为营销,这让许多在17日手握微信、微博并参与其中的网友情何以堪。许多网友会这样认为,自己认为的传递价值、有正能量的随手转发,本应该是表达情怀和立场的最佳方式之一,没承想却被不良网站利用了,很是失败!于是很快,朋友圈里又出现了抵制营销“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刷屏现象。

在自媒体时代里,我个人觉得,如此营销行为是一次自媒体的舆论灾难。要知道,朋友圈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阅读场所,而这一次商家的营销成功起码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营销你的朋友圈就是这么简单。而在这样的营销案例中,许多的所谓情怀、所谓良知,就是这样容易被利用。说到这里,转发的朋友还有转发时的强大自尊吗?

笔者分析,之所以“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能够营销到刷屏,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一是碎片化的阅读让我们放弃思考、放弃理性,更多的感性化、没有法律依据、不合乎社会事实的表达也便很容易形成。我们每一个人身处自媒体时代里,都想表达一些能够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更加正义的观点,这在“转发就是力量”的论调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廉价的转发表达不出高贵的情怀,没有对于事物的深入思考,仅仅在感性层面认为转发就是正确,只能让个体更加容易迷失,既失去独立判断,又与情怀南辕北辙。

二是监管如果不到位,恶意营销仍然有巨大的空间。虽然说“是中国人就转起”、“不转不是中国人”、“不转就不爱国”之类的营销行为已经被微信、微博以及网信部门明令禁止,但类似于这种通过“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网帖表达所谓正义价值的帖子却总能见缝插针,并且屡屡能够大获成功,对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对相关网站进行适当的处罚,否则,朋友圈里就会被搞得乌烟瘴气。

当然了,在自媒体时代,官方有时也很难定性一起事件是不是恶意营销,不能说所有成功的营销都必须要受到严惩。所以,作为我们每一个个体而言,从自我做起,不被道德尤其是貌似公德的假情怀所绑架,并通过阅读保持独立的判断,对正义的诉求更加理性,才有可能让营销朋友圈者失去存在的土壤。

也只有这样,我们在自媒体里发出来的声音才更有能量,社会启蒙的目标才能慢慢实现。继而,人人都有正当的权利诉求,人人都寻求理性节制而合乎正义的权利表达才会越来越多,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才会慢慢建成。(北京青年报)


“一律死刑”震慑不了贩卖儿童

吴丹红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了。这种情绪宣泄式的表述触动了不少人内心深处对人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鸣,但“一律死刑”的表述显然有悖法理。

有人误以为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量刑轻、没死刑,等于是在放纵罪犯。而实际上,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就像杀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视情节量刑。拐卖儿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稍微检索媒体即可知,这些年一些拐卖儿童的重大案件中,处死刑的并不在少数,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仅靠严刑峻法能解決贩卖儿童问题吗?且不说刑罚的威慑性本身就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即使“一律死刑”暂时震慑了单纯的拐卖,拐卖也可能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拐卖加杀害。拐卖已是极刑,灭口带来的后果并未更严重,而因此脱罪的可能性更大。强奸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奸杀案概率大增,抢劫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劫杀案变多。不区分情节而一律极刑,贩卖一人是死,贩卖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会罢手——这或许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没有考虑到的。

根据最新报道,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恋网站策划的营销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这样被利用了一把。这次“成功”的商业炒作弊端尽显:由于法律议题由非专业人士发起,它偏重于传播意义上语言的煽动性和吸引力,但会弱化严谨性和理性,其谬误会迅速误导普通受众。

既然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备受公众关注,那么我们就继续讨论一下如何解决。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谁还会冒着判刑风险去高价买呢?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讨论提醒我们:在信息开放时代,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可能会裹挟舆论,以善意的出发点达到背道而驰的目的。(环球时报)


打击人贩更应检讨社会政策不足

仲鸣

“营销说”是否属实,眼下尚需核实,但就算是因营销而起,也不影响人们就现象谈问题。而当下,盘踞在人贩子死刑议题之上的,就是各种观点对撞:人们借机普及刑罚梯度性、拐卖犯罪重刑率,宣扬废除死刑,批判“不转不是××”的民粹情绪裹挟,呼吁收养制度补全等等,令舆论镜头呈散焦之势。

“人贩子一律死刑”引出多元思考,是好事一桩。可得看到,网上多数父母尤其是“妈妈党”接力转发这帖子,无关表决意义上的支持死刑,更多的是感情的粗浅表达:作为父母,舐犊情深的情感驱动,难免加深他们对拐卖犯罪之憎恶,这很难用大道理去消解——在亲情逻辑面前很多说教都是“然并卵”。而要消弭这些父母们的焦虑,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毕竟,他们要的不是对人贩子用“虎头铡”,而是天下无“拐”。

现实中,无论是频频发生的拐卖儿童案,还是前不久震惊一时的“干尸男童”事件,都彰显了儿童保护制度设计上的纰漏。在涉“拐”题材电影《亲爱的》和《失孤》里,都有这样的情景:孩子被拐卖后,当事父母只能自行踏上寻亲路,苦苦寻觅;“干尸男童”事件上,涉事男童走丢就未被上传至全国性失踪人口信息系统,救助站也“没有发布寻亲公告”……

按理说,我们社会该建立一套完整的儿童保护体系,将打拐也纳入其中,包括流浪儿DNA比对,发现儿童丢失后多部门联动出击,政府展开对失子父母的抚恤等。遗憾的是,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有太多漏洞,即便有了某些机制,如公安机关已明确实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等,也落实不力。

相较之下,国外有不少防止儿童被拐的制度可资借鉴。如新京报此前社论就指出,在美国,有专门针对儿童丢失的“安珀警戒”,只要发生孩子丢失事件,应急举措就会启动,相关公共机构会被全面动员。不止如此,美国还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热线救助服务;大型公共场所还都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若家长购物游玩时发现孩子丢失,可马上求助该系统,超市等会有专人帮忙找人,十分钟内找不到会自动报案寻求警力支援;美国几家电信运营商也接入了这系统,失踪儿童家长可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

说到打拐,这些关涉儿童保护的制度补缺,才是首位的,也正因其不完善,才会有人开出“重刑震慑”的药方。

某种意义上,最完善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拐卖犯罪频发问题上,要检讨的就是社会政策不足及执行疏漏,而非靠严刑峻法。毕竟,在防止儿童被拐的母命题上,社会政策应是“前端隘口”,而诸如刑罚之类的是也只是打击链尾端的追责措施。(新京报)


“一律判死”背后的现实焦虑

里工

虽然有人指出这一刷屏现象为互联网营销,但无论如何,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足见贩卖儿童的话题是多么为人瞩目。

对于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相信人们已是耳熟能详。反方意见以学界为代表,认为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比如,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就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并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不仅抓捕困难,更可能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而民众的正方意见同样站得住脚:首先,无法禁止就是认定震慑效用有限的原因?其次,死刑固然让实施犯罪者再无所忌惮,会铤而走险成亡命之徒,可对于那些仅仅是心存歹念者,严峻的死刑会否让他们念及后果悬崖勒马呢?无论你同意哪种观点,之所以在网络意见征询中,“一律判死”的支持者占据了绝对多数,都反映了当下贩卖妇女儿童的猖獗,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对于贩卖儿童,法律并没有“回避死刑”。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了解另一组数字: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如果高达80%的案件无法侦破,那么,民众“一律判死”的呼声也就可以理解。

所以,我们不必纠缠于理智、网络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这“一律判死”的呼声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民意期待,继而去考虑如何应对这不容乐观的形势,比如加大对买方量刑等办法是否可行。切记,法律理性没有错,可公众的声音,也绝对是重要参照。(北京晨报)

大概从17日晚间开始,许多网友的朋友圈都被“是否支持人贩子死刑”的信息刷屏了,先是一波排队“支持死刑”的声音占据主流,后是一篇“我为何不支持死刑”的分析文章呈“拨乱反正”之势。目前,这一话题仍在继续发酵,观点仍是激烈碰撞。

这一话题之所以引发热议,不排除某婚恋网站的营销炒作原因。对于这种无情消费公众善良之心的商业行为,每个人都有理由表达不满和谴责。不过,这绝非话题刷屏最重要的原因,根本还在于话题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打拐触碰到了人们心中最柔软、最善良、最无助的地方。为什么聚焦此类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失孤》能够感动许多人?很大程度上也是题材的原因。在绝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一个孩子被拐卖便是一个家庭三代人的痛,骨肉分离、家庭破碎,甚至因此自杀,这些电影中的情节在现实中也大抵如此。从一定程度上说,拐卖孩子这种犯罪行为触及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因为那是一群天真烂漫、未谙世事的孩童,对他们的犯罪很难获得人们的原谅。所以,当公众面对这一话题时,有理由也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愤怒。在我看来,这种愤怒恰是人性的一种自然释放。

人们是如何表达对人贩子的愤怒的?现在的情况多是呼吁加重对拐卖收买儿童犯罪的处罚,从倡导买方入刑,到倡导买卖同罪,再到比较极端的呼吁买卖一律死刑。这里面暗含着某种关联:仿佛处罚力度越大,越能遏制拐卖犯罪,越能纾解人们心中这股怒气。相信不少人在转发和点赞“一律死刑”的言论时,内心不自觉地就建立起了这种关联。但实际上,这种关联是缺乏逻辑支撑和法律支持的。然而,当人们的愤怒情绪被点燃起来后,往往会想当然地建立起一种简单的关联来。这个时候,逻辑的严密性和法律的规范性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人们更多是在选择一个发泄对象和发泄窗口。也正是在这个愤怒的当口,人们很容易被一些煽动性的言论所蒙蔽、所蛊惑。这个时候,每个人都会一不小心成为“愤青”。在此次舆论风波中,一些愤怒的人就被误导到了“一律死刑”议题上,变成了不讲逻辑的“愤青”。

历来在“愤青”的周围都不缺乏“理中客”,在这次“一律死刑”争议中同样如此。相比“愤青”,“理中客”的观点无疑具有理性、中立、客观的特征,他们能够一眼看出“愤青”的逻辑漏洞,能够从现有法律法规中、从国外同类犯罪案件中、从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论证“现行法律已经足够严厉”“死刑不一定能遏制拐卖犯罪”“死刑可能对被拐卖孩子的伤害更大”。这些分析自有一定的道理,也是许多网友在第一轮愤怒刷屏后,继而转发另一种声音的原因。不过,“理中客”也有自己的问题。因为在这些人看来,“愤青”的逻辑漏洞显而易见,稍有一点逻辑常识和法律常识的人应该一眼明了,根本不应该有那么多人盲从。也就是说,“理中客”习惯在站位上居高临下,带着一股理性优越感,甚至是智商优越感。这也是“理中客”招人烦的原因所在,他们的问题不在于观点,而在于态度。一般来说,“愤青”因为太过感性和愤怒容易使观点失偏,“理中客”又因为过于理性和冷静而使观点冰冷。

因此,在网络争辩过程中,我们要防止炒作暴力化或极端化,甚至演化为线下不合宜的事件。通过理性、带有逻辑的辩论可以普及常识,但过于情绪化的表达、没有逻辑的强词夺理,则容易成为舆论暴力的发端。这正是我们必须始终予以警惕的。

【不必纠缠于理智、网络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这“一律判死”的呼声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民意期待,继而去考虑如何应对这不容乐观的形势。】

据昨天的新华社消息,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

虽然有人指出这一刷屏现象为互联网营销,但无论如何,能够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足见贩卖儿童的话题是多么为人瞩目。

对于正反两方面的意见,相信人们已是耳熟能详。反方意见以学界为代表,认为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比如,故意杀人罪的首选就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并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不仅抓捕困难,更可能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而民众的正方意见同样站得住脚:首先,无法禁止就是认定震慑效用有限的原因?其次,死刑固然让实施犯罪者再无所忌惮,会铤而走险成亡命之徒,可对于那些仅仅是心存歹念者,严峻的死刑会否让他们念及后果悬崖勒马呢?无论你同意哪种观点,之所以在网络意见征询中,“一律判死”的支持者占据了绝对多数,都反映了当下贩卖妇女儿童的猖獗,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对于贩卖儿童,法律并没有“回避死刑”。

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是5年,如果有加重情节,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关于加重情节,刑法中给出了8种情形,比如拐卖三人以上、有奸淫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等,这8种情形基本上涵盖了在拐卖行为中出现的所有恶劣情况,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了解另一组数字: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超过18000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这一数据,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如果高达80%的案件无法侦破,那么,民众“一律判死”的呼声也就可以理解。

所以,我们不必纠缠于理智、网络暴力等字眼,而是要明白,这“一律判死”的呼声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民意期待,继而去考虑如何应对这不容乐观的形势,比如加大对买方量刑等办法是否可行。切记,法律理性没有错,可公众的声音,也绝对是重要参照。

17日,一个关于“人贩子应不应该判死刑”的话题在微信朋友圈蔓延,经过十几个小时持续发酵,转载或评论该话题的网民不计其数,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看法。(6月18日《深圳晚报》)

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步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贩子被判处死刑,只是数量较少,比如在2010年,全国最大的贩婴案主犯喻立香,就被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从现代法治精神角度说,人贩子究竟要受到怎样的处罚,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要重判,轻罪要轻判。“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不区分情节,“一刀切”的判处死刑,就背离了现代法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便是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的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只是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而不是呼吁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而且,从客观后果上讲,“人贩子一律判死刑”未必就能增强威慑力,有效遏制拐卖儿童案件的发生,相反会危及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可能逼迫人贩子在最后一刻报复社会和被拐卖的儿童。

实际上我们需要反思和反省的是,不是人贩子该不该一律判处死刑,而是“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种明显有悖现代法治精神的论调,为什么会有如此强大的市场,在网络上能够得到超过九成网友和不少社会名人的支持,这反映了民意。究其原因,直接原因当然是拐卖儿童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碎,人贩子的这种拐卖儿童行径令人深恶痛绝,才有了对其处以极刑的主张。

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近年来,拐卖儿童案件频发,但对人贩子的刑罚确实不重。尤其是对于购买儿童的行为,虽在法律上定性为违法行径,但收买者只要没有阻碍公安机关、孩子的亲生父母解救,并且没有限制孩子的人身自由、伤害虐待、强迫乞讨等行为,公安机关就不会对他们追究法律责任。相反,很多被解救的被拐儿童,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公安机关还将他们送还被拐儿童的养父母。换句话说,司法实践实质上默认购买儿童行为并不违法,这招致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愤慨,才有了“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一律判无期”的主张和论调。

可见,“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虽然有悖法治精神,虽然是在网络营销,但背后透露的民意,不能不倾听。提高对人贩子的刑罚,以及追究买儿童行为的责任,这也是遏制拐卖儿童的必要之策,应当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论调中读懂这一点。当然,要减少、杜绝拐卖儿童行为,还需要降低收养门槛,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不必采取买小孩的违法方式。同时,政府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子女抚养救助,让困难家庭养得起孩子,不必卖孩子。

朋友圈“建议人贩子直接判死刑”的刷屏,被证实为是一个营销。但引起的争论,却远未平息。

如何打击、治理贩卖儿童犯罪,是一个严肃而迫切的公共议题,有关这个公共议题的话题,在社交性质的微信圈中广泛传播并不是坏事,这可以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和讨论。但遗憾的是,在话题传播过程中,人们似乎陷入了两种情绪化表达:一种情绪激动,坚定认为,贩卖儿童应该坚决执行死刑,而没有想到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如何,可能的后果是什么;一种看似理性,坚持认为,建议死刑者过于肤浅,是瞎胡闹,而没有看到这种建议背后的舆情诉求是什么,隐藏着怎样的表达。

结果,两方在各自表达完观点之后,陷入了一种争锋相对的言语对抗中。这种对抗,看似丰富了舆论内容,增加了舆论热度,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缺陷是,双方都比较激动,把捍卫自己观点的权威性与正确性当成唯一目的,忘记了公共议题是什么,解决公共议题的切实路径是什么。对于辩论双方来说,最终可以接受的结果不是共识的达成,而是我的观点占据了上风。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情绪化的交锋和攻击不可避免,而公共讨论该坚持的原则,如理性与尊重则可能被抛在了脑后。

因此,微信传播贩婴者应该判死刑有情绪化的成分,但同时应该看到的是,人们在转发时也在表达一种强烈的舆情诉求:贩婴问题应该得到治理,贩婴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即便,反对一刀切执行死刑者看到了赞同者的情绪化,也应该看到这种诉求的真诚与迫切。如果只是看到了问题,而没有看到诉求,只是看到了情绪化,没有看到责任感,就可能误伤很多转发者的热情,同时也会将思考的重点放在对情绪化的批评,甚至放在对不同观点持有者的攻击上,从而忘记了公共讨论的核心议题。这必然导致不同观点者之间的对峙,也会造成公共议题讨论的表层化。

其实,除了贩婴者是否应该执行死刑需要讨论外,还有一个根本问题也需要讨论,那就是如何提高社会整体的防范和治理体系。现有法律中,对比较恶劣的贩婴行为,也可以追究死刑;而且可以确定的是,执行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所有问题。因此,从务实的角度看,比执行死刑与否更重要的议题是,如何健全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执行力,建设社会预防机制,以让贩婴行为不发生或很容易被查处。这才是一个更迫切的讨论话题,也是一种探讨问题的务实角度。

公共议题需要全面展开,需要深入探讨,也需要不同立场的观点进行激烈交锋,只是在交锋时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思维和冷静包容的态度进行讨论,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让公共议题的表达陷入一种情绪化的对抗当中。

这两天,微信朋友圈被“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刷屏了。这种情绪宣泄式的表述触动了不少人内心深处对人贩子的憎恨,引起了情感共鸣,但“一律死刑”的表述显然有悖法理。

有人误以为我国刑法对贩卖儿童罪量刑轻、没死刑,等于是在放纵罪犯。而实际上,中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已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最高刑是死刑。但任何犯罪行为都有罪责刑相适应的问题,就像杀人并不是一律死刑,而要视情节量刑。拐卖儿童的起刑是五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稍微检索媒体即可知,这些年一些拐卖儿童的重大案件中,处死刑的并不在少数,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仅靠严刑峻法能解決贩卖儿童问题吗?且不说刑罚的威慑性本身就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即使“一律死刑”暂时震慑了单纯的拐卖,拐卖也可能会演化为更严重的拐卖加杀害。拐卖已是极刑,灭口带来的后果并未更严重,而因此脱罪的可能性更大。强奸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奸杀案概率大增,抢劫一律死刑可能导致劫杀案变多。不区分情节而一律极刑,贩卖一人是死,贩卖百人也是死,那罪犯更不会罢手——这或许是支持一律死刑者没有考虑到的。

根据最新报道,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是某婚恋网站策划的营销文案,很多人的好心就这样被利用了一把。这次“成功”的商业炒作弊端尽显:由于法律议题由非专业人士发起,它偏重于传播意义上语言的煽动性和吸引力,但会弱化严谨性和理性,其谬误会迅速误导普通受众。

既然拐卖儿童的量刑问题备受公众关注,那么我们就继续讨论一下如何解决。很多人忽视了贩卖儿童的前提是买方持续不断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而根据刑法,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严厉打击贩卖儿童的另一面,是对买儿童行为的纵容。加大对买方的惩罚是必要的,但这样就能解决问题吗?买儿童的很多都是农村里没孩子尤其是男孩的家庭,有的完全是法盲,只抱着“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对他们加大打击力度不如进行更多教育,并从制度上把收养制度变得更人性化。如果有一个便捷合法正式领养孩子的渠道,谁还会冒着判刑风险去高价买呢?这是关乎刑法、收养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系统工程。

这次“贩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微信朋友圈大讨论提醒我们:在信息开放时代,公共知识层面的谬误可能会裹挟舆论,以善意的出发点达到背道而驰的目的。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连日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引发普遍热议。前有央视纪录片《守护成长呵护未来》,后有朋友圈的刷屏帖《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尤其是后者,让微信朋友圈里矛盾对立,拉黑断交之声不断。是否支持判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死刑已然成为继是否认同中医、挺韩寒还是挺郭敬明、爱狗还是爱狗肉之后,又一检验朋友关系的重要话题。

在媒体的追问下,网帖的炮制方某公司站到前台回应了社会关切。该公司称,网帖热传是“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该公司还声称,“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涉及拐卖儿童的犯罪,“买方入刑”和“一律判死刑”这两项立法建言由来已久,但这种标题式表达,并不构成一项严肃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立法建议案。它更多地传递出转发者对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犯罪的情绪。法律专业人士与其忙于批评转发者“嗜血”“法盲”,还不如在多数民意表达的情绪判断之上,进行一番基于修法建议的专业判断。

先说“买方入刑”。其实在现行法上,已有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这条还有一个“但书”,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有此规定,想来立法者是为了尽可能保护被拐卖人的安全、鼓励收买人善待被拐儿童,因此给予免责的宽大处理。这里的“可以不追究”显然是指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责。而从司法实践中看,对收买人“可以免责”在一些地区已被警方异化成了“基本上都免责”。事实上,我们的确极少听到有收买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基于此,“买方入刑”的建言其实不仅是一个立法完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适用问题。

再说“一律判死”。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的刑罚,覆盖了从有期徒刑5年直至死刑这一区间。拐卖儿童在当下也可以判死刑,但需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要件。若要“一律判死”,既不科学也无可操作性。因为同样是拐卖,不同的个案,在情节、危害上可能千差万别。比如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拐了一个还是拐卖了多个,是阻碍解救还是配合解救,对被拐卖儿童有虐待还是无虐待等等,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情节和危害结果上的不同都应在刑罚上予以体现。

对多数民意所表达的“一律判死”的立法诉求,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将之理解为“应从严从重惩治拐卖犯罪”。这并不是偷换概念,而是法律判断寻求与情绪判断进行对话的尝试。事实上,笔者观察到一些法律人对拐卖犯罪刑事立法的解读文章,也在微信上得到了广为传播。这种专业知识的普及,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展普通公众的常识范围。这样的法律普及多了,则如果还有公司敢利用大众情绪炮制类似“一律判死”的帖子进行营销,盲目跟风转发者的数量一定会大大减少。

【先不谈人贩子是否该“一律判死刑”,让我们假设“人贩子”在美国绑架拐卖儿童,或让儿童行乞,会是怎样的下场?】

在美国,绑架儿童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绑架陌生孩子,“人贩子”基本属于这一类;另一类则是亲属绑架,如在夫妻离异后,其中一方因丧失孩子抚养权,进而采取了绑架孩子这种极端手段。以美国加州为例,有数据显示,平均每年会发生约49例陌生人绑架案,而亲属绑架案则约为1923起。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有法律,不同的州也有各自的州法。也就是说,“人贩子”绑架儿童会根据不同情况,在联邦和各州受到不同的惩罚。

如果“人贩子”跨州或跨国作案,将可能受到联邦层面的惩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张军介绍说,一旦获得陪审团认定,联邦对绑架儿童的刑罚最高可到20年。而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记录和残忍程度等区别对待。“人贩子”多属于惯犯,惩罚会相对更重;如果“人贩子”在某一州内绑架或拐卖儿童,则将面临州一级法律的惩罚。

而这些仅指绑架一项罪名。“人贩子”在绑架儿童过程中通常伴随其他犯罪行为,如威逼利诱、欺骗欺诈、破门而入,还可能造成儿童受伤或致死等。这些犯罪行为也将面临刑罚。以加州为例,绑架未成年人可获刑11年,如果绑架同时伴随其他罪行,将会数罪并罚,“人贩子”也可能面临20年以上,或者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甚至面临死刑。

如果“人贩子”在犯罪过程中造成儿童死亡,将面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甚至面临死刑。而如果绑架对象在14岁以下,更是罪加一等。绑架对象年纪越小,“人贩子”通常面临的刑罚越重。如果“人贩子”企图将绑架的孩子贩卖给他人,基本上在美国找不到贩卖市场。在美国,领养体系比较健全规范。不少美国人还前往其他国家去领养残障女婴。

而迫使孩子沿街行乞更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一旦有儿童被发现上街行乞,就会被立即送到儿童福利机构或收容机构。即使是流浪儿童也依法拥有教育和医疗的权利。如果有成年人指使儿童上街乞讨,这本身就是忽视儿童安全和虐待儿童,即使是孩子的父母,也将面临起诉。

一旦有孩子遭到诱拐或绑架,联邦调查局会快速介入,各州当地警力也会立即展开搜救。而各地民间力量、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也会在搜救失踪和受虐儿童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的建立健全与儿童失踪或遇害的悲剧相关。20世纪70年代末,无论是警方反应速度,还是失踪儿童报警系统都还处于比较糟糕的状况。随着Etan、Adam、Amber等多起著名儿童失踪案发生,人们逐渐开始真正重视失踪儿童问题。迄今仍在美国具有指导意义的《失踪儿童发案》于1982年通过,整个社会开始行动起来。

尽管关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争论尚未结束,但保护孩子,不该是简单地发泄情绪,不该是巧妙地广告营销,不该是群情激奋后的草率结论,在任何地方,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大概从前天晚上开始,我的朋友圈被各种各样关于“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讨论刷屏了。刚开始我还有些困惑:没听说要修订法律,这到底搞什么名堂?

原来,所有这些讨论和转发,都是源自于一条微信公号文章。这篇文章号召人们“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并用极具煽情的话,请求大家转发。短时间内,这篇文章获得了数十万人的转发支持,并引爆成为一大公共议题。

不用多说,这种倡议内容不太靠谱。不用查阅相关法规也能知道,对一个人的行为不分情节和后果轻重,一律判死刑,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所以,很多人挺身而出,从法律、道德、历史等等方面,对这一情绪化的表述进行批评。另一方面,也有许多人对“一律判死刑”表示赞同,指责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过于冷血云云。

当这一事件让各方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大家忽然尴尬地发现,自己有意无意成了“帮人数钱”的那种人。有人分析指出,这一场转发活动,只不过是某家婚恋网站利用大家的心理搞的营销策略。“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当这句话出现在朋友圈,很多人才恍然大悟。

事情的最新进展,这家婚恋网站发声明承认:这件事情是该网站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把责任推到“个别员工”头上,已经没有担当了,这家公司还在声明里花了不少文字进行自我介绍,让人简直不可思议。这种毫无原则底线、责任伦理的公司,究竟是怎么想的,才会用出这么一个馊主意。

这次恶意营销造成那么大影响,主要在于始作俑者充分利用了人们的同情心,从而进行道德绑架。同情弱者,这是人类的普遍心理。而儿童又是让人最能够产生同情心的群体。拐卖儿童、虐待儿童等新闻,一直以来都很容易成为热点。哪怕隐约感到那篇公号文章表述有问题,基于对被拐卖儿童的同情,以及转发的便利性,有些人也乐意转发。在很大程度上,公号文章“不求点赞,只求转发”起到了“不转发不善良”的震慑效果。

没想到,还有些人对这次恶意营销的成功之道津津乐道。据悉,一些搞广告、公关的人士,专门关起门来研究这一“经典案例”。

这种不择手段的成功哲学,或许正是助长类似恶意营销的土壤。有人指出:如果像公号文章所说的,“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被拐卖儿童将陷入更危险的境地。一被抓住就面临死刑,人贩子的手段势必更加极端。这种违背人性甚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恶意营销,难道真的还有人想模仿学习?如果只要能吸引眼球,便可漠视任何道德原则,我们终将面对一个互害社会。对这种恶意营销,除道德谴责外,还应采取办法加以惩治。

这场网络转发运动和口水仗,也反映出许多人的正义焦虑感。虽然现行法律对拐卖儿童有详细明确规定,但现实执法的尴尬,网上寻人启事的传播,都让人深感无奈。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相关执法措施,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是减轻这种社会焦虑情绪的有效途径之一。

同等重要的是,对这类打着正义、同情旗号的营销行为,应抱着足够的警惕,提高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才不会被人牵着鼻子走。

互联网时代,由某个事件引发的热评,在传播速度和广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主张“人贩子一律枪毙”或类似内容的短文这两天在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上被大量转发,有媒体说可能与一部以反映失踪儿童情况的纪录片的播出有关。

尽管相关评论也迅速跟进,其中不乏对如何处理“人贩子”以及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的理性分析,但这些理性的声音,在网上的一片“喊杀”声中显得如此无力。

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此罪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该条第一款列举了八种法定情形)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二款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均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拐卖妇女、儿童行为而言,《刑法》的上述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覆盖面不可谓不广,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最低为五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死刑)。那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网民继续喊“杀”呢?

拐卖儿童犯罪并非今日才有,更没有证据表明近来有加剧的情况。如果此类帖子仅仅因为一部以关注被拐儿童为主题的纪录片而引起,那么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对这种“即兴民意”给予关注和检讨。

对一项制度、特别是犯罪与刑罚的制度的讨论,如果是因一时冲动而发布和传播,本身就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从帖子的内容看,要求或者支持对所有参与拐卖和收养被拐卖儿童者判死刑的人,大多数没有认真关注过《刑法》的上述规定,对刑法和刑罚的功能和社会效果也不会去做认真的分析。

很多人可能在自己温馨的家里,一边看着屏幕上受害的儿童和家庭的悲惨遭遇,一边搂着身边可爱的孩子,想着万一此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怎么办,于是对受害者的同情和对加害者的仇恨瞬间被放大。借助互联网的威力,这些同情和仇恨得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感性的方式得到表达和散播——这就不奇怪为什么这些喊杀的人中不乏温柔的母亲了——让他们在这样的时刻去想“罪刑相适应”的公平理念是不现实的,他们不会、或者根本不愿意去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想做父母的人;更不会去想,包括拐卖儿童在内的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生命权而言,与自己并无不同;他们所主张和要求的,貌似“公平正义”,实为个人情绪的一种极端的表达。

如果仅靠严刑就可以减少甚至制止犯罪,那么最应当减少甚至杜绝的是制毒贩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没错,是50g!)以上,最高可能被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但现实中仍不乏铤而走险者。严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但不能消灭人性因贪婪和自私而引发的恶行。

拐卖儿童的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不是因为《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惩罚力度不够,而是多种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有供需市场(“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其次是缺乏合理的儿童收养制度(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尤其如此),再次是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的手段运用不够充分,等等。

只有对这些问题通盘考虑、分头入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遏止拐卖儿童现象,有效寻找和解救被拐儿童,让更多的家庭免受被侵害的威胁。

作者即将停笔之时,读到中社儿童安全科技基金宣布“中国儿童失踪预警平台”建设正式启动的报道,算是一个好消息——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手段寻找走失儿童,有望大大降低拐卖和收买被拐儿童犯罪行为的“有效率”,比起要求重刑严惩的“网络民意”,现实的行动更有意义。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