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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所发的微博中,均有部分微博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故判令各自删除数十条侵权微博,公开道歉并互赔4.5万元。

不管是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是在此后媒体的评论中,都特别强调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互联网上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但同时,也必须恪守法律的边界。虽然这一判决的最终效力待定,但其对互联网言论自由产生的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正如有媒体所言,这一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观点的集中展示,是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

一般意义上,我们讨论言论自由,首先是从保障言论自由的角度,针对政府管控而言的。从这个角度上,在法治社会里,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被给予了更多的关照。依据言论自由的一般原理,公民对政府的评论、批评、指责甚至一定程度上的不当言论,只要不是恶意的,政府和公职人员有容忍的义务,虽然可以回应,但不能“以牙还牙”。政府对言论自由采取的管制措施,则受到了宪法的严格限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开辟了一条空前便捷的途径,催生了与现实空间并存的网络空间这一领域,其独特的表达载体、全新的表达空间甚至富有特色的表达形式,造就了网络言论空间。我们强调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也首先是针对权力管控而言的。政府部门对网络信息的管制,不仅要像现实空间那样宽容,而且不能因管控抑制了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让民众因潜在的可能惩戒而产生“寒蝉效应”。比如在彭水诗案、灵宝贴案中,当地对网络言论的管制就超越了界限,偏离了法治轨道。在法治国家里,行政管理需依法而行,在互联网领域,政府管制和对权利的克减同样需有法律依据而不能“任性”。

当然,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空间,仅仅强调政府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是不够的。良好的网络舆论空间,需要政府、公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说过,“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尊重,一直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必须恪守法律的边界,不可任性为之。在私人话题领域,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要坚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被别人怎样对待,也就不能以类似方式对待别人。与他人虽然可以讨论甚至“掐架”,但不能谩骂、诽谤、侮辱、恶意中伤,更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而对他人产生的任何侵害,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在公共领域,虽然可以对政府更方便地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但却不能造谣和故意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网络言论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应当承认,我国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还是比较滞后的。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对此作了一些规范。总体上看,现有网络言论保护和规制的内容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法层级低,民意基础不够,许多规章、规范性文件是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多于保护,有的甚至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今后,我们应当加快与网络言论自由相关的立法工作。在立法时,要在强调权利保障的同时,对权利行使的界限予以厘清,从而使民众能够较好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也为主管部门实行监管提供明确的准则。同时,还要完善相关救济机制,使民众在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申请救济。

培育良好的网络舆论生态,司法的作用不可小视。恰当的司法适用,可以让人们在具体的个案中,准确把握和理解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什么情况下侵权,什么情况下管制失当,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条款才能变成鲜活的现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守法。可以说,一个成功的判决,就是一次成功的释法和普法,对良好网络舆论空间环境的营造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对以后的案件没有约束力。但最高法院可以发挥审判监督和指导作用,将具有指导意义的判决书发布,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指导意义。对于明显不合适的判决,还可以依法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由最高法院发布或直接形成的判例,将不仅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更可以深深地影响人们的网络言论,产生“上有判决,下自成蹊”的效果,网络言论的“任性”,也会止步于此。 

崔永元,方舟子,两位在各自领域都很成功的男人,在一片转基因作物的大田里相遇。

崔永元从广播、电视、电影里走进了田地里,是因为社会关切已经把这片田地变成公共领域。一位有着社会关怀的成功者走入公共领域,仿佛回到了自己家一样。何况媒体人的社会使命感,批判、质疑精神和他在短期内的集中投入,使他形成了在这片田地中的自信。

然而,基因工程或转基困,本来是一个生物科学的专业领域,那里有一大批专业工作者,也有着以普及专业知识为职业的科普作家。生物学博士方舟子就是其中之一,专业知识使他形成了在这片田地的自信。

于是,分别带着各自不同的自信,本来可以在不同领域遥遥互伸大拇指的两个成功男人,在这里相互伸出了小拇指。这两只小拇指最终在上周受到一纸判决的惩戒。

这个故事仿佛是当下公共场域的一个隐喻。任何一个公众关切的专业领域,都可能会变成言语冲突、人格侮辱发生的地方;任何一场捍卫公共利益与捍卫专业尊严的对话,都可能沦为由法庭裁决的侵权纠纷。

崔永元和方舟子发现:法院的裁决离他们各自的使命感和他们的职业尊严都很远。这是因为:民事法庭本来也不对任何伟大使命的冲突进行裁决。本案“两造”各自提出的诉讼事由(其实是相互起诉的两个侵权案),正是,也只是——一点儿也不高于街头口角的普通事由(尽管让评论者关注的是所谓“网络言论的边界”),法院没有必要考虑到他们各自伟大的使命感和纯洁良善的初心。

他们是怎样各自离开初心的呢?

恰好有一个短短数分钟的样本,可以典型地演示这个过程。那就是:整整三个月之前,崔永元在复旦大学关于食品转基因问题的演讲中与生物学教授卢大儒之间的争辩。

卢大儒教授刚刚站起来发言时,首先明确地表达了对于崔永元作为媒体名人的尊敬,并积极评价说:崔永元对转基因问题的关注,促进了这个领域的科学家对于转基因知识的普及和公众知情的重视。卢大儒的这个开场白,除了是对客人应有的礼貌之外,也透露出他试图控制自己、使这场对话保持在理性和专业水平上的初心。尽管他肚子里可能蓄积着一个专业群体对崔永元的不认可甚至——不屑。

但是,崔永元显然没有意识到,这位刚刚下课的老师虽然看起来并不出众,年纪不大,却是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遗传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课题组组长、中国遗传学会常务理事、全国科协委员,他对肿瘤分子流行病学研究,针对肺癌、脑胶质瘤等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和治疗进行大样本和多中心的肿瘤分子流行病学研究,对于恶性肿瘤的预防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从网络可以检索的这些资料表明,这位对话者是一位对于国家和社会有着重大贡献的人。

无论卢大儒教授内心是否期待,他的专业贡献、专业尊严和专业自信,在现场没有得到崔永元的尊重。因为崔永元恰巧站在新闻学院的报告厅——他自己作为媒体人受到明星般追捧的地方。在这个场合,他可以用“您学过播音主持吗”来抗衡卢大儒的自信,尽管这个议题与播音主持无关。而随着对话的气氛不断紧张,卢大儒的专业自信终于以这样一句话表达出来了:“你要跟我讲科学性,说句老实话,你有什么资格跟我谈黄金大米的科学问题呢!”——而这,正是轻蔑。

崔永元迅速反唇相讥,这正是他的专业优势:机敏的语言反应,再加上一个他因为采访而恰好知道的“知识”——黄金大米“转了几个基因”。他把这个“记问之学”巧妙地做成了一个辩论的陷阱,让卢大儒当场难堪。尽管,这个辩论环节的“胜利”无论是对于国家转基因政策还是对于公众对转基因的认识,甚至对于这场辩论,都是没有什么价值的。他把自己的专业优势带入了别人作为专业的领域,只是为了羞辱一个人。这也只是因为,他自己受到了轻蔑。

方舟子并不是一位科学家,他有被法庭裁定差不多相等的过错。方舟子与崔永元的故事,并不就是崔永元与卢大儒的故事。但是,由自信到轻蔑的机理是一样的,由轻蔑到伤害的路径是一样的。

他们的故事告诉我们的是:即使那些自觉担当着社会责任、以公众利益为追求的人,也那么容易因为“睚眦”(瞪眼)之类的个体轻蔑而远离纯洁伟大的初心。

【崔方骂战的相关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的观点的集中展示,也是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

方舟子与崔永元始于转基因讨论,终于“微博骂战”的这一档子事,在法律上有了说法。北京海淀区法院对两人互诉的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判决双方相互道歉,互赔对方45000元。

判决结果甫出,被不少人认为是和稀泥,但实质上,这个关于名人名誉权、微博言论尺度的判决,绝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个法理透彻的判决,向很多缺乏法律知识的网民,及时厘清了正当言论自由与侵权行为的边界。

中国的名誉侵权一般分为两类情况:诽谤、侮辱。前者违背了真实性,后者虽没有违背真实性,但因侮辱人格也被法律禁止。事实上,中国关于名誉权的立法仍相对滞后,仅有1980年的《民法通则》,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也零星提到。但这并没妨碍近年来特别是网络言论兴起以来,各级法院积极借鉴国际法理学说,构建中国名誉权的法理框架。

而这次海淀法院的相关判决,可以看作当今中国司法界对言论边界的观点的集中展示,这也令其超出了普通意义上名誉侵权案判决的价值。

这次涉事二人崔、方,都是公众人物,从法理上来说,为了保障公众利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要受限,也即坚持“权利克减”原则。这次法院方面判决里称方、崔“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认定哪怕方舟子使用了“暗箱作业”、“忽悠”等用语,也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

此外,法院方面还明确了“确信真实”原则,为今后媒体的正当批评(哪怕是有错误的报道)提供了必要的豁免。相关判决书称,崔永元指称方舟子“一边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一边在网上哭诉安保基金不够用了”,均有一定事实依据或结合上下文分析,属于崔永元主观上“确信真实”的诚实意见,不构成侵权。这也跟公众人物“权利克减”原则契合:言论“不真实”本身不足以构成侵权,而是证明言者有“实质性恶意”。

实质上,前面说了“容忍义务”“确信真实”,都是在拓宽言论自由的边界,但方、崔两人为何最终都被认定侵权了呢?一者,方、崔二人称对方是“疯狗”、“流氓肘子”,这些侮辱性言论被认定超出了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的边界。其二,即使对公众人物,“故意歪曲事实”也能构成诽谤,比如法院认为,方舟子明知崔永元公益基金10%的管理费是由红十字会提取,还故意暗示其被崔永元私吞,从而构成诽谤。

崔方骂战,因公共议题而起,但这不影响个中的是非法律裁断。而相关判决对人声鼎沸的网络时代言论自由边界的廓清,意义远不止于个案本身:对于正当的批评,特别是对于公共人物、官员的批评,法律仍应给予必要的宽容,哪怕这些批评未必达到100%真实,但只要属于“确信真实”,没有“实质性恶意”就不能构成侵权,以避免过度打压造成舆论寒蝉效应,但这种批评权也该被收束到非人身攻击的法律框架中。

□玉素(法律工作者)

【此案对于存在于微博中一些公共议题的争辩以及争辩者对于对方的人身攻击,也算立了一根法律判决的标杆】

25日上午,方舟子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因崔永元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内容的微博,方舟子向崔永元索赔32万元,崔永元反诉索赔6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部分微博均构成名誉侵权,各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崔永元赔偿4.5万元,方舟子赔偿4.5万元。方舟子表示上诉。

热闹非凡的“崔永元方舟子侵权案”,终于一审宣判。众所周知,这场在舆论场中以讨论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为起始的公共事件,在经历了骂战、起诉、反诉等诸多环节后,最终升级为了备受广大网友关注的法律事件。在此语境下,法院到底能给出什么样的判决,一直备受关注。

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该判决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同时,在法庭的判决中,还对名人与公众人物在舆论场中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新的定义: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发言时要有较高的标准,不能发布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言论等。

虽然方舟子表示还要上诉,但是,就目前海淀法院给出的宣判结果来看,对于存在于微博中一些公共议题的争辩以及争辩者对于对方的人身攻击,也算立了一根法律判决的标杆。尤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微博论战总是充斥人身攻击背景下,此案的一审宣判可谓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样板案例。

对于当下活跃在微博中的公众人物而言,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启示。其一,辩论要对事不对人,这是我们讨论公共话题的最基本原则。拿此案来讲,崔永元称方舟子为“肘子”,方舟子称崔永元为“主持僵尸”,这些都超越了辩论某一公共话题的基本限度,又对对方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了伤害和侵权。辩论从对事升级到了对人,由观点之争上升到了道德之争,继而,诛心之论、阴谋之论和道德审判,也便很容易被推理出来。以上这些,显然都是不可取的。

其二,微博作为一个公共舆论平台,有许许多多的边界。早在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经公布实施。《解释》中对于人身攻击、诽谤、诋毁他人的行为,都进行了一些严格的规定。包括被转发500次、浏览5000次者,规定要负一定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名人,还是明星,无论有多少粉丝和拥趸,无论你在话题讨论中是不是拥有正义,讨论话题时都不应该对持有异议者进行人身攻击。

在微博这个公共空间中,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一些争论和口角,尤其是在“大V”之间,因为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出发点不同,会产生一些严重的分歧。这都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辩论者及参与其中的广大网民而言,一定要明白,网络之中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我们在辩论时要有边界意识。只有这样,网络舆情场才会更加风清气正。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名誉侵权案昨天一审宣判。海淀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双方均表示要上诉。(相关报道见6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从法院一审判决来看,双方互赔4.5万元,只是在案件受理费上崔永元亏了117元,似乎两人半斤对八两,谁也没有输。其实往细里看,案件没有赢家,两人都是输者。

两人网上对骂,因“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而起。无论观点是否正确,两人都应该明大事、讲大理,希望观点能被更多人接受。可随着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出现对骂之后,两人的兴奋点已经不在“转基因”上,而在如何“骂倒对方”身上。即便不是有意如此,但事实上受众的注意力已经偏移到对骂上,削弱了对转基因的关注。在这一点上,两人都忘记了为什么出发,都是事实的输家。

而且,有理不在声高,讲理不必话糙。民间讲读书人,“骂人不带一个脏字”。这话有两层意思,一方面有些读书人以笔为刀,过于尖酸刻薄;另一方面读书人是讲理的,“道不同不相为谋”,也不会撕脸大骂、出口伤人。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尤其应该注重自己的公共形象,即便不屑对方的观点,有表达自己观点的冲动,也应该节制和智慧地表达。一个原则是以理服人,一道底线是不能出口骂人,不能剥夺对方表达观点的权利。

方舟子和崔永元,都有着强大的“粉丝团”。此前,崔永元的实话实说,方舟子的热血打假,即便有些观点未必苛同,但在整体上还是可敬的。以现在社会之复杂,以现代人之犬儒,是需要这种“淋漓之正气”的。但是,观点之争不应该转变为网络对骂。虽无统计表明,两人到底有没有因为对骂而流失了粉丝,流失了多少粉丝,但两人的网上对骂表现出的“另一面”,却让不少人失望。

从对骂走向对讼,最后对赔对输,这说明在法治社会背景下,网上对骂是一门风险活。开句玩笑话,如果两个人有一方不选择粗口,而是“文明发言”“理性回应”,不就赢了4万多元嘛。当然,双方都是“不差钱的主”,不会在乎这么一点小钱,“分分钟”就能挣回。但是,输钱事小输理事大,因为观点表达得不节制而表现出暴戾一面,进而传导和加大网络暴戾,更是一件“天大的事”。

现在说起网络,很多人神采飞扬,一讲到网络暴戾,则是摇头叹息。很难说两个舆论场,网络怎么样,社会就怎么样,但网上出现普遍暴戾,绝不是我们想看到的。魔鬼藏在心中,始终都是隐患,很有可能在现实层面爆发出来。对于网络来说,自由和文明,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由虽然是网络的天性,文明也应该是网络的追求;不支持把网络管得太死,也不支持对网络暴戾的纵容。公众人物更应该成为网络文明的示范者,而不是网络文明的破坏者。

两人对骂因起公共议题,但公共议题并非网络暴戾的“挡箭牌”,网上骂人就该是一门风险活。出现网络对骂,可能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素质的问题,二是才华的问题。如果表现出高素质,就不会出口骂人;如果会智慧表达,又何必出口骂人。从这一意义上说,官司可以续打下去,但骂人还是到此为止,别再助长网络暴戾了。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崔永元互诉对方名誉侵权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法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方舟子本名)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因此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万元。

据报道,2013年9月,方、崔二人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双方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方因崔在网上发表了数十条“以肘子为头目的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等类似内容的微博,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2014年1月将崔永元诉至法院,索赔32万元。随后,崔永元提起反诉并索赔67万元。海淀法院决定受理此案,起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于是,就有了上述判决结果。

这当然只是一审。而方舟子获悉判决结果后,立马在网上表态,认为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偏袒崔永元,但这与事实不符”,表示将上诉。孰是孰非先不管,单就判决书本身来说,可谓一篇理据比较充分、说理透彻全面的好文本,对如何保护和规范网络空间的言论表达、维护公共领域言论自由的正常秩序,都有很好的阐释。

判决书认为,崔、方二人均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其各自发表的微博中又有部分内容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话题,因此需要合理确定两人在微博空间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那么,两人的言论,究竟哪些属于正当,哪些属于侵权呢?

从判决书看,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方面的微博内容,法院认为是不构成侵权的。这方面包括:双方在微博中指责对方在转基因等科学问题上“传谣”、“造谣”,并不构成侵权;“骂战”“骂街”等用语,尚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作为公众人物双方应当适度容忍,不应认定为侵权;有合理依据、无明显恶意的言论和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在不知道有侵权内容的情况下引用、转发他人的微博,不构成侵权。

这让我联想到著名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960年3月,《纽约时报》刊登了一个政治宣传广告,其中警察驱逐抗议学生的情景描述有部分失实,蒙哥马利市政专员沙利文代表警察控告《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即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控告者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最后,《纽约时报》胜诉。

这可以说是一个影响现代人类社会法治进程的标志性判决,其所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在今天几乎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判定类似侵权案件时所普遍遵循的法理。这些年来,中国针对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多多少少也是如此处理的,只不过说法有别、程度不一而已。

不过,沙利文案确定的“实际恶意”原则,主要针对的还只是发生在民与官之间的侵权官司。而崔永元、方是民却是自然人,均属“民”的范畴。所不同的是,两位又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双方在人格权保护方面都具有适当克减和发言时需具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对并非具备明显“实际恶意”的言论,理应适度容忍。

但判决书对崔、方两位具备侵权性质的言论,亦有充分的界定,包括: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比如“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是个职业托儿”、“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均构成侵权;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比如“流氓肘子”、“拽着它溜达”、“疯狗”、“主持人僵尸”等,贬低、侮辱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均构成侵权。这些言论都不同程度地具有人身攻击的性质,具备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互相构成侵权。

这样的言论,明显超出了“实际恶意”原则所要保护的范畴,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可谓理据充分有力。而这份判决书的意义,至此也已充分显现。诚然,言论自由的空间,需要我们所有的人——当然包括像方舟子、崔永元这样的公众人物,以充分的善意,给予悉心的保护。否则,我们就会因为自己的不理性、不宽容、不客观、不负责任,而饱受互害之苦。

【海淀法院的判决,既是针对具体的方崔之争,也是公共讨论自然发育的结果。这近四千字的判决书正试图确立公共辩论的规则。】

6月25日,方舟子崔永元名誉权互诉案宣判,持续将近两年的方崔网络大战暂时告一段落。

如果光看判决结果,海淀法院的判决很有点戏剧性:判决认为双方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其中,崔永元赔偿方是民(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方是民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

互相道歉、各赔对方四万五,居然这样扯平了。这个不是调解胜似调解的结果,没能平复双方的怒气,崔永元和方舟子都在判决后表示上诉,也让围观公众有些意难平。认为判决“太扯了”“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言论马上发酵了。不过,新闻出现后的第一轮言论总是应激性的,离舆论理性距离尚远。

仔细阅读海淀法院的判决书,其实辨法析理非常清楚,意义也在胜负之外。如果判决真的决出事实意义上的胜诉方、败诉方,那就相当于认可了双方在骂战中对对方的评价,或认可方舟子“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或认同崔永元“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这样的结果恐怕会让人感觉更荒唐。

借由这场关注度极高的网络争论,判决书以及之后法院在网络上的答疑,至少说清楚了几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不受言论自由保护;二是,公共人物人格权保护适当克减的原则;三是侮辱诽谤与公众监督、质疑批评的区别;四是微博上引述事实、进行评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判定方式。上述原则都是通过对双方几十条微博的分析传递的,以具体、细微的方式厘定了网络言论的边界,这正是网络舆论兴起十几年来所没有完成也很难完成的划界。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公共讨论的模式,为后者提供了巨大的、自由的平台。但网络社交工具的翻新速度,却远远超过了公共讨论规则的成型速度。也可以说,这种快速翻新和迅速喷涌出的讨论热情,还让人们无暇考虑规则的建立,以至于近些年来,遵循什么规则来辩论,本身就成了公共辩论的常见议题。在这个视野下看海淀法院的判决,既是针对具体的方崔之争,也是公共讨论自然发育的结果。人们看到,这近四千字的判决书正试图确立公共辩论的规则,并通过这种规则的普及,展现出群己权界。

不论双方上诉后的后续结果如何,将来回顾起来,法院一审的判决对于公共讨论的发展都有节点意义。

本报特约评论员刘白

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近日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目前二人均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崔方”之战演变至今,似乎已经忘了初心。双方从“吃不吃转基因食品”的话题开始,随后产生激辩,接着互相问候双方父母,最终上升为法律之争。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争论渐成儿戏,带给众多观战者的启发与价值越来越少,离科学与理性渐行渐远,人身攻击越演越烈,如今落得一地鸡毛。

论战将如何收场,真难看清楚,但官司已有定论。法院“各打五十大板”,其实不偏不倚,对侵权互诉类案件而言,这一判决就事论事,没有太多争议。但法官仅止于居间裁决,法律也干涉不了“骂战”。官司结束了,口水也许还会继续。

“骂战”发展到泼粪骂街的地步,真乃怪现状。好听的说,这是自由辩论,但真理反倒越“辩”越模糊。观看这场历时弥久的论战,已经坏人口味。我们的网络上,公共舆论场合中,这样的“骂战”不少见。公共话题的背后,是语言侵犯、人身攻击,公共言论空间的空气被败坏。如果“互骂”的双方都不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语境下,已经不具有公共价值的争论究竟如何收场消声,怕是会陷入无解的尴尬境地。

发生在两个有公共影响力的人物之间的针锋相对,客观上占据了不小的舆论阵地,且被冠以“公共议题”的名号。但争论偏离主题,甚至沦为“骂战”,公共空间里一片喧哗嘈杂,显然不是公众所需要与期待的公共讨论。近年来,“微”平台的活跃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公共讨论空间,但这一平台的开放性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种种秩序问题。从用户之间的谩骂、人身攻击,到制造与传播虚假消息,以及针对个人的诽谤等,引发了不少大大小小的纠纷,仅仅依靠网民自律和后台管理的删除功能,已经显得捉襟见肘。怎样给充满随意性和语境复杂的网络“语言交锋”立下具有操作性的规矩,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官司虽然止于“各打五十大板”,但案例分析有所启发。公开的法院判决却是值得研究与探讨的文本,对于微博上常见的言论纠纷现象,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判决以该案中出现的争议性用语为例,逐一进行了鉴定与说明,并针对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何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做出了相应的解释。本质上,这就给予了言论尺度与界限上的判定,给网络语言交流划定法律意义上的底线,引导网民在网络上文明、恰当、合法地说话,有礼有节有度地展开公共讨论。

“法无禁止即自由”只是底线,不代表人们真的安心沉溺于粗鄙的言辞之中,好像没有了追求理性、文明的动力。即便社会真地宽容污言秽语的存在,也不代表人们心里是可以承受的,这毕竟是一种污染。骂战,让我们感到公共言论环境需要提升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