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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政法委召开会议,专题部署依法做好特赦工作。要求坚持严格范围、审慎稳妥、依法进行,切实做到不能错放一人,也不能漏赦一人。

时隔40年后,在抗战胜利70周年前夕,我国再次启动特赦工作,其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不同凡响,国际和国内社会对此都高度关注。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特赦必须依法推进。错放一人或漏赦一人,都是司法不公的表现。要实现不错放不漏赦,就得疏通入口、严把出口。

不漏赦关键在源头摸排、登记、呈报。哪些罪犯符合特赦条件,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呈报部门,应当对照决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全面摸底,逐个核实,从源头上实现符合条件的一个也不能漏报。对符合条件者应呈报而不呈报,故意设卡、人为抬高特赦标准的,应当启动问责程序。

不错放关键在司法审查把关。刑罚执行机关将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资料提交到法院后,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法院应当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进行裁定,对符合条件者裁定释放,对不符合条件者裁定不予释放,严格禁止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在法院裁定过程中,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加强特赦监督工作,共同守住特赦出口关。

实际上,要实现不错放不漏赦,就得让特赦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感受特赦的公平与公正。最高法要求公开发布所有特赦裁判文书,值得肯定。裁判文书公开属于结果公开,特赦公开也不只局限于裁判文书公开这一个环节,应当让阳光照亮特赦工作全程,这也是排除外部非法插手、干预特赦案件的良方。

此外,需将司法公开的成功经验用于特赦工作中。比如,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组织代表等参与特赦工作中,现场见证、监督特赦工作;到监狱、看守所、社区等集中宣告送达,扩大特赦工作的影响等。

当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已联合制定了特赦工作实施办法,各地也已开始启动特赦工作,只有确保不错放不漏赦,方能彰显特赦实效。这需要各地政法机关把不错放不漏赦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特赦案件中,以特赦决定和特赦令为依据,平等对待每一个服刑罪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新京报》8月24日)

时隔40年,中国“特赦闸门”再度开启。此次特赦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意即曾是有功之人,特赦这类人与当前主题契合。二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这类人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概而言之,慎刑恤囚不仅无损法治尊严,反而助推法治建设。

其实,关注特赦了哪些人,也该关注哪些人未被特赦,比如贪官。此次特赦草案明确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可见,那些在深牢大狱的贪官,就别奢望被特赦了。

多年来,坊间也有呼吁特赦贪官的论调,这里的特赦有两层意义,一是贪官获刑后被特赦,二是贪官获刑前被特赦,比如官员交出赃款便既往不咎。时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的李永忠就建议过,设立一个全国性的“退赃账号”——让所有主动交出赃款的腐败分子,能够得到“赦免”,以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一笔笔腐败“呆账”。应该说,无论基于学术探讨还是保障言论自由,在此前提下探讨特赦贪官,多少还是有些现实意义的。不过,这些主张都遭到大众阻击,在业界也备受争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中国目前在反腐高潮阶段,谈特赦是不恰当的。这意味着动员号还没吹响就投降了,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对贪官不予特赦,此次特赦草案已给出明确答案。将贪污受贿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并列,都不在特赦之列。有网友认为这是小题大做,贪污受贿毕竟不是暴力犯罪,对他人肌体和生命未造成严重伤害。殊不知,贪污受贿对党风、政风、世风造成伤害,它损害的是国家的肌体,透支的是国家的未来,危害不可谓不大。比如,一个贪官就能败坏一个地方的官场,搞垮一个地方的经济,甚至影响到当地数十年才积累起来的形象——就像一提起王怀忠人们就想到阜阳是贪腐之地。

当前,公众对腐败深恶痛绝,中央对腐败也是零容忍。不赦免贪官,既表明了中央反腐的价值坐标,也与民众基调一致。反腐未有穷期,也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按照官场表达就是,反腐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只能持续加大力度反腐,不仅治标更要治本,不仅不特赦贪官,还要通过反腐法治化依法从严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传递的信号很明确,贪官被判死缓可能逃过一死,却不可能轻松出狱,必须把牢底坐穿。于此可见,贪官的前景越来越黯淡,这与当前反腐大势息息相关。因此,贪官被特赦的几率不大,起码这几年不可能。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分别在1959、1960、1961、1963、1964、1966和1975年,包括爱新觉罗溥仪、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等在内的战犯先后得到特赦,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这几次特赦针对的是战争背景下的特殊行为,此后40年再无出现特赦。

这40年,中国没有战争和动荡,稳步前行,走在和平发展的大道上。和平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民主法治发展成熟,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全方位完善,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国家日常运转各处逐一彰显。特赦,往往作为一种国家正义的历史性矫治手段,在如此和平发展的漫长时期,已经慢慢尘封。

时隔40年,我们迎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再次启用。这是重要历史性时刻启用的特赦,也是和平发展时期第一次出现的国家特赦,意义极为特殊。抗战纪念,国之盛典,此时此刻的国家特赦,已经不能说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它是新时期国家正义观的一次集中、直接表达。

特赦绝无可能脱离法治框架,国家宪法制度有明文规定;特赦在重要历史性时刻启用,是非常行为,至为慎重。特赦之后,不等于无罪了,它只是消灭其刑,对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现代法治的精髓,一方面是罪刑相当,另一方面也是突出弱化惩罚的意图,符合一定的条件,考虑减少刑罚,说明惩罚绝非目的,只是必要的手段。

具体到这次的特赦,对四种符合条件的特赦对象的界定其实非常慎重,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特赦的实际社会效果,保障了社会安定。前两种情况所包括的,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门槛的设置比较高,尤其是符合第一条的,恐怕也是极少数高龄人员。另一类情形是失能老年犯和未成年罪犯,更多体现的是体恤,其背景则是近年来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治安良好,法治上存在着轻刑的趋势。

国家特赦,超乎日常法律行为,但整体上,蕴含的是今日中国法治内涵的综合理解,体现当前国家法治理念的宏观变化,对今后的国家法治运行也具有指导性。在这个特殊的历史节点,以国家正义观念的表达方式启用特赦,发出的是和平发展时期的文明之声。

【某项宪法制度如果长期“休眠”,不但将造成“用进废退”的困境,还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契合了重大历史纪念主题和政治主题,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分量和价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相关报道见8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这项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料将顺利通过。

对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突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也符合本次特赦的目的。对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以及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体现了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符合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原则。对前两类罪犯实行特赦,主要体现政治上的意义,对后两类罪犯实行特赦,主要体现法治上的意义,总体上看,都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的一项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9年建国10周年之际,对一批经过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此后于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共6次特赦战争罪犯,到1975年全部在押战犯都获得特赦。这7次特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战争罪犯在特定历史时期罪行的赦免,显示了新政权自信的胸襟和开放的眼光,起到了调节政治气氛、凝聚社会人心的作用。

我国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都设立了特赦制度,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的权力,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不过,现行宪法颁行33年来,特赦制度从未正式启动实施,一直处于“休眠”状态。这种“休眠”并不意味着特赦制度已经成为百无一用的摆设,实际上,自1999年国庆50周年开始,在2008北京奥运会、2009年国庆60周年、2011年刑法大修等重大事件节点,不断有法律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对部分确已悔改的犯罪分子、轻微犯罪分子、过失犯罪分子实行特赦,充分发挥特赦制度“以宽济严”、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作用。然而,也许由于缺乏合适的重大历史纪念主题或政治主题的带动,这些呼吁未能将特赦制度“唤醒”。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的每一项制度,都是关系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重大事项,某项宪法制度如果长期“休眠”不用,不但将造成“用进废退”的困境,还将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重大历史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不但契合了重大历史纪念主题和政治主题,树立我国尊重人权、开放文明的大国形象,而且激活了“休眠”多年的特赦制度,使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真正成为“活”的制度,突出彰显了人道主义的分量和价值,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写下了漂亮的一笔。

中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该草案提出为纪念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如果草案最终通过,这将是时隔40年中国实行特赦。

1975年之前新中国有过7次特赦,基本都是针对在押战争罪犯的。这次最新特赦也有一定政治色彩,四类将得到特赦的人有两类指参加过抗日战争或解放战争,或者曾为保卫国家对外作战的囚犯。但还有两类与政治无关,分别指向75岁以上和不满18周岁的老少罪犯。

与前7次特赦相比,这次特赦有更强的法治建设意义,体现了更多的人道主义关怀。今天的中国早已在有别于几十年前的治理轨道上前进,这从特赦人群的构成变化也能一眼看出。

从四类罪犯的条件看,这次特赦的总人数大概不会太多。但它的象征意义是强烈的,特赦作为宪法规定的法治手段没有被遗忘,它会在必要的时刻被使用,而且会使用得非常严谨。

这一消息昨天公布后,舆论的反应以欢迎为主,但具体反对声也不乏有之。这表明特赦的施行虽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事情,但它将受到舆论的拷问。特赦的做法虽源自古代,但它的性质已截然不同。今天的任何特赦都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决定。

这次特赦特别将“贪污受贿”罪犯排除在外,在所有被排除类别中最为显眼。这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总体看来,中国已经40年没有特赦,这个时间间隔得有点长。相信下一次特赦不会再等40年后才出现。但是也有法律学者指出,在中国如此复杂的社会里,特赦也不宜搞得太多太频繁。有些国家监狱装不下罪犯了就搞一次特赦,中国显然不能这样。不能让潜在的罪犯有即使关进去也可能很快被特赦出来的预期,但或许也可让确实经过改造已无害于社会的囚犯有能遇到特赦的希望,国家安排特赦除了政治宣示,也应照顾这两个因素。

盛世有特赦的几率要大于乱世,这是中国社会的历史经验,或许现代中国有必要让这样的经验延续下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必要去对照西方社会是怎么做的。

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终做出,我们还是希望能有更多囚犯因为运气好而符合特赦令的规定条件。和平、繁荣的社会会更有心情和能力从事人道主义的实践,但愿每一位获得新生的被特赦者都有一份对社会知恩图报的心,用他们的集体表现证明特赦制度道义及现实意义的双重正确。(作者是环球时报评论员)                                              

【这是充满制度自信、法律自信的中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向世界展示的政治包容和人性宽容。】

特赦,这个睽违了中国整整40年的词汇,昨天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一份特殊的草案,草案规定,拟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打头一条就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

整个特赦对象,突出了抗战胜利这个特殊的节点,体现了中国革命胜利的成果分享,也体现了党和政府不忘劳苦功高的历史功臣。而特赦对象锁定在“一老一少”,则体现了法治的人性与宽容。因而应该能够受到社会大众乃至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尽管中国人几乎已经淡忘了特赦这个概念,但特赦作为很多法治国家的一种惯例,并不鲜见。而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份特赦草案,除了体现了纪念抗战的喜庆色彩,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也维护了法律应有的尊严。对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参加过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特赦的对象明确有所限制,不包括此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因此,它不是喜悦面前不分轻重的人人普惠,而是有所特赦有所不赦,守住了法律尊严和底线。

这是中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向世界展示的政治包容和人性宽容。情、理、法,在这次特赦中得到了集体的释放,是整个国家和法治走向成熟的一种魅力。

抗战胜利70周年,让所有的中国人不忘历史,不是延续仇恨,而是分享一个日益强大的中国走到今天的来之不易,并且不忘那些为打击外侵、建立新中国流过血、淌过汗的历史功臣,包括这些今天看来犯罪情节已经不再严重、对国家和社会安全已经不再构成严重威胁的、曾经的历史功臣。

此次特赦,并非毫无原则的一放了之,而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免罪,而是免刑。那些参加过保卫祖国打击外侵的服刑犯,其实多数已是垂垂老矣,而75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身体严重残疾,特赦对他们来说,更是一种相当人性化与法治化相结合的宽容。至于犯罪时未满18岁的轻罪服刑人员,则给了他们重生的希望。

尽管也有人对于特赦抱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但是仔细阅读这份草案不难发现,这个仔细考虑周全的决定,不是一时兴起的拍脑袋决策,而是有着完善的法律依据和细致的操作方案的。在这里,特赦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赦了之,而是既有自由,也有限制。特赦罪犯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宽容的人性与社会的稳定,都同时得到了体现。它可以视作是我国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创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决定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拟予特赦的四类罪犯包括: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几种严重犯罪除外;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但几种严重犯罪除外。

特赦罪犯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主要规定于各国宪法中,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赦免法》,如德、韩等都有《赦免法》。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就对六千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从历史上看,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从1959年到1975年间先后实行过七次特赦,对象基本上是战争罪犯,直至1975年特赦全部在押战争罪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刑法在规定累犯制度中涉及到赦免问题,刑事诉讼法亦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此次特赦符合当今国际潮流。既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又有益于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和树立宪法权威。从实际效果看,对一定范围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予以特赦,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让人们看到了法治人性化的一面。

不过,现行法律对特赦制度的执行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充分认识特赦的法治价值,把握其重大政治意义,公正有效地执行好此次特赦,对于司法机关将是一全新的考验。这次特赦的主题也与战争有关,以往特赦的主要是战争罪犯,而这次赦免的对象主要是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卫国对外作战,后来又犯了罪的服刑犯,他们不是战争罪犯,反而是参战“有功者”,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其他方面的条件,执行机关必须在严格范围内审慎稳妥地进行审查,开展工作。特别是如何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怎么提出特赦人员名单,对符合条件的服刑罪犯,人民法院依据何种程序作出裁定,检察机关又怎样进行监督等,这些都是有待创新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做出应对。

总之,此次特赦的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以及社会性都很强,只有严格依法实施,坚守程序正义,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这次特赦以及之前的特赦,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此形成法律共识,在时机成熟时,我们也可以制定一部属于中国的《赦免法》。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