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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软中华,撬开铁牢门,上演“买春戏”,狱卒“不倒翁”?江西省东乡县看守所的“买春事件”,近日被媒体曝光,初闻好似一出监狱讽刺剧,只是题材太现实太狗血!

法治社会的“守门人”,为了一条软中华烟,公权私用,铺路搭桥,使卖淫嫖娼这个古老的“恶之花”,在象征执法权威的现代看守所里“开放”,实在是丑闻。抛开“铁窗买春”表层的喧嚣,仔细审视丑闻背后的管理乱象,有几点值得社会深思。

仅为一条软中华烟,法治“守门人”竟知法犯法?当然不至于。正如当事人雷荣辉事后说,“如果知道她是卖淫人员,当时砍了我的头我也不会同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人员未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和未在本所干警带领下,一律不得进入监区”,“每个区域必须有二名以上干警值班”等。制度设计原本杜绝了各类违法乱象的可能,但副所长雷荣辉、民警艾清水,或许日常早已习惯了把手头权力变现的潜规则,才会在两条软中华贿赂的蝇头小利下,就把制度当稻草人,亲手导演出带女子“露露”探监、违规将犯人何玉玲带出监区、并在无监管情况下任其自行活动。如此滥用公权,闹出诸如“看守所买春”等丑闻,自是难免。丑闻暴露出的,首先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潜规则的荼毒之深。这也深刻地告诉我们,整治“人情社会”文化形成的不成文规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遏制潜规则的生存空间,切莫以为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更需关注的,是东窗事发后,东乡县公安局不仅对外隐瞒了这桩高墙内的丑闻,还在随后的“内部处理”时,仅以“违纪”处分涉事民警。对于雷荣辉的行为,东乡县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认为,“雷荣辉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时的便利,收受社会关系人的香烟,非法安排留所人员‘会见’,特别是安排‘社会失足女青年’在严肃庄严的看守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雷荣辉同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东乡县公安局纪委书记何海清披露,雷荣辉于2015年8月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有调查有处理,为何还会被质疑?因为,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副所长在看守所里容留卖淫竟然只是违纪没有违法?如此违法违纪行为却轻描淡写地仅以“违纪”处理,难怪外界要质疑。这暴露出的,又何止是“报喜不报忧”的小把戏?

试问,假如没有知情人向媒体进行“二次举报”,东乡县公安局对“丑闻”捂盖子要到何时?对“买春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如此轻打轻放,这背后到底是“徇私护短”?还是隐藏着“一根绳上的蚂蚱”等深层次腐败问题?舆情已然引爆,真相还在路上“躲猫猫”。问题应该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去调查,并尽快公开真相、严肃处理,脱去那层“皇帝新衣”,洗清蒙在法治身上的污垢。

东乡县公安局对丑闻事件捂盖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本身就有逃避管理监督主体责任、自我脱责的利益思维。没错,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但这绝非是“徇私护短”等的借口。如果对违法不曝光,公众就不可能知情,也不足以让违规者警醒,更难以震慑潜在违法者。曝光是最好的良药,王岐山曾明确表示:“中纪委坚持一条,就是曝光。有省长、书记跟我讲,岐山同志,你怎么处理都行,就是别给我曝光。我说,就是不处理也得曝你的光。”

此外,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铁窗买春”丑闻再次说明,如果不认真执行制度、不贯彻落实制度、不按照制度办事,那再好再完善的制度,也只会是“白纸一张”“稻草人一个”。尤其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要突破各种“肠梗阻”,就必须提高改革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小小看守所的管理状况,能够清晰映照出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高低。可否脱去“铁窗买春”背后的“皇帝新衣”,深挖其后隐藏的“滥用公权”等管理乱象,举一反三查漏补缺,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针对性的深层治理,或是吹散笼罩在看守所上空“雾霾”的一条良途,也会对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大有裨益。

2015年5月2日晚,东乡县看守所值班的副所长雷荣辉、民警艾清水在分别接受了社会人员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由雷荣辉将何良贵、女子“露露”带进了看守所。此事件被知情人举报后,看守所副所长也仅仅受到违纪处理。此事件被媒体再次曝光,抚州警方称已启动复查。

先不说当地警方为何要等到媒体曝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后,高层才有复查之举,难道之前知情人的举报就无法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实,这个问题的存在是当下很多的地方政府部门应对舆论的常态之举,遇事就想捂盖子,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实在捂不住了才急急忙忙跳出来表态、下决心,然后一系列的动作向社会民众展现他们多么多么的重视和在乎民意。

看守所内“买春”,到底犯了何种罪?我们来看看媒体的质疑:按《看守所条例》《监狱法》的规定,在押人员会见,有严格的限制。雷荣辉在接受中华烟之后,在非会见时间(周六晚值班期间)、非会见地点(在押人员的伙房)、将不属会见对象的人员(原则上只有近亲属才能会见),以不合法的方式(没有警察在场,听任何玉玲与女性独处)安排会见。这种晚上私自放人“会见”的行为,显然涉嫌严重渎职,也给看守所安全带来隐患。何况,雷荣辉还是为在看守所发生“皮肉交易”开方便之门,影响更为恶劣。

无论违法之重还是造成的恶劣影响,对于看守所副所长的处理也不能仅停止于违纪。在记者的采访中发现,东乡县城多位摩的司机印象中,何玉玲所在的小璜镇人比较“狠”,在县城有一帮人,势力较强,涉足县城的赌场、KTV生意。而何玉玲之所以被告捕原因也是因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之罪。

那么,表面看似简单的看守所“买春”事件,背后是否涉及权钱交易之网?如果真如当地居民所说“县城有一帮人,势力较强”,看守所“买春”事件就变得有些复杂了。倒不是笔者爱用惯性的质疑思维,事实存在的可疑之处实在太多,加之当地有关部门行动之迟缓,面对社会舆论质疑之敷衍,难免会让这些疑问成为社会舆论的主导思维。

事实上,有关部门捂盖子思维的存在,致使权力失控、失声,最后殃及池鱼的事件还少吗?这些高层管理者的思维又何尝不在助推着下面权力失控?看守所内“买春”,实则是当地有关部门的不作为成为了幕后的“老鸨”。如果当地官方再不警醒,不吸取教训,恐怕难免会步入讷河监狱“猎艳门”事件后尘。

澎湃新闻记者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2日(周六)晚值班期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安排一名“失足女青年”与在押犯人何玉玲会面,在看守所的食堂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案发后,雷荣辉于2015年8月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1月2日澎湃新闻网)

“穿过铁窗去卖淫”,颇有些天方夜谭的意味,不过,这事在江西某看守所却真实的发生了,在监狱厨房内用米袋铺就的地上,在押犯与卖淫女足足进行了“约20分钟”的性交易。而比这画面更让人吃惊的,是事发后当地的“淡化”处理:当事副所长违纪,卖淫女行拘,牵线人罚款,仅此而已。若非近日一份“内部材料”得以曝光,此事或许早就就随着“内部处理”而烟消云散了。

据记者实地调查,此事之所以被低调,被淡化,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定性”有关,譬如,看守所所长认为,当事副所长“人比较淳朴,这可能导致他轻信了别人,”其本人亦是信誓旦旦,“如果知道她是卖淫人员,当时砍了我的头我也不会同意,”当地警方调查组认定此事为“违纪”的结论,看上去也在支撑这种说法。而所有的说法似想证明,这是一起因疏忽所致的“偶然”之事。

但“偶然”一说的破绽实在太多,任哪一点都非疏忽所能解释:一个从未探过监的卖淫女,只因熟人引荐,便被身为一级警督的副所长认定为在押犯女友,其后又被引导到既非会见室、更非监区的犯人厨房,让其二人在没有任何管控、且不属正常会见时间的夜晚“鬼混”20分钟,仅仅归咎于疏忽,很难让人信服。何况,事发当晚,这位被称之为“淳朴”的副所长,尚收受了那位“熟人”所送的一条软包“中华”烟。如果这种作派还可称之为疏忽,起码也是一种类似故意的“疏忽”了。

其实,要证实此次“狱内嫖娼”纯属偶然还是蓄意而为,现场的3个“镜头”有助揭开真相:其一,副所长是在办公室接到那位“熟人”带卖淫女上门的电话;其二,就在看守所门口,副所长习惯性的接过了其送上的一条软包“中华”烟;其三,时值一位当班干警出门,其又拿出一条送之,也是毫不推辞的领受。可以看出,这位“狱内嫖娼”的“介绍人”与看守所某些干警确实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

显然,正是凭借这种非正常的“铁哥们”关系,这一幕罕见的“狱内嫖娼”闹剧才能得以上演。因此,再要不管不顾的把此事界定为“疏忽所致的偶然”事件,就不仅仅是让人“脸红”的问题了。而且,似还有必要深究下去:此事背后,还有没有其它的幕后交易?除开此位,当事干警还有没有其他类似“熟人”?类似“狱内嫖娼”这样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之事还有几多?敢在大门口收受财物且“脸不红心不跳”的人,要说一贯“淳朴”,不知能有几人相信?

当然,上述破绽能否坐实,有待最终结论。若不幸言中,则该案因权钱交易进而徇私枉法的事实,将铁定与“偶然性”不搭界,而成为一种必然出现的后果了。也就是说,腐败不除,即便不似“狱内嫖娼”这般猖狂,冒出其它违法违规违纪之事,也是常有的事。联想到事发当晚,这位当值副所长公然在办公室悠哉悠哉看电视,另一位当值干警竟驱车外出。这样的值班状态,又是如此的工作作风,你说,发生“狱内嫖娼”这样的事,是偶然还是必然 ?

32岁的何玉玲(男),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2015年5月2日晚,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将大米袋排放在地上,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卖淫女,在米袋上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这一高墙电网内的丑闻,因“群众举报”案发。2015年8月,涉事副所长已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1月3日 《温州都市报》)

在押人员“穿过铁窗去嫖娼”,这不仅是一桩丑闻,更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奇闻。之所以被称为奇闻,一是在押人员的色胆包天。一般来说,收押人员在看守所内,都会“夹起自己的尾巴”,争取以好的表现打动狱警,谋取轻判或减刑的机会。而本案的主角何玉玲居然自曝其短,要求得到性服务,色胆包天的程度可见一斑。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看守所副所长居然同意何玉玲的要求,不仅安排“失足女”进入监区,还派人为之把风,节操碎地程度让人咂舌。

其实,“穿过铁窗去嫖娼”不过是看守所乱象的冰山一角。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看守所奇葩事,让人不寒而栗。比如,2012年,安徽天长市看守所所长导演贪官“假救人”,帮贪官骗取减刑。直到三年后,这出假自杀闹剧才被揭穿。再比如,因存在严重的监管漏洞,黑龙江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人员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杀死民警后,大摇大摆的走出监区,上演了一出震惊全国的野外大抓捕。

看守所内何以频频上演令人匪夷所思的奇葩事?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人员的失守和规章制度的沦陷。以本案为例,假若监管人员能够坚持原则、守住规章制度,怎么可能出现“穿过铁窗去嫖娼”的状况?在贪官“假救人”减刑案中,假若监管人员能忠于职守,怎么可能上演骗减刑的闹剧呢?同样,假若延寿县看守所民警能够认真执行AB岗、门禁制度,何以令上演悲剧?可见,只有打得狠、打得准,彻底打醒麻痹的监管,才能真正刹住类似丑闻的发生。

然而遗憾的是,本案的处理依然走的是温柔一刀的路子---据内部人士透漏,2015年8月,雷荣辉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应该说,从时效性上看,相关部门的处理是及时的。但处罚只限于行政问责和党内纪律处罚,显然值得商榷。一者,温柔一刀式的处罚,不足以震慑监管者。再者,本案中,雷荣辉帮在押人员嫖娼,不仅涉嫌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而且还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理应走法律程序,对其予以起诉。否则,就不可能服众,更不能堵住看守所频频发生的监管漏洞。

对“穿过铁窗去嫖娼”绝不能温柔一刀。有关部门,一方面要严惩肇事者。比如,对涉事民警坚持走法律程序,从严从重处理,对在押的嫖娼犯也要依法严惩,以产生警示作用,以儆效尤。另一方面,要引入上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用严格的监督倒逼监管者履职,严格执行看守所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穿过铁窗去嫖娼”之类的闹剧,才可能真正绝迹。

卖淫女到看守所里,一般都是因为卖淫被抓获而送进羁押的。但在2015年5月2日晚上,一位化名为“露露”的卖淫女进入江西省东乡县看守所,却不是被送进羁押,而是来为一个犯人进行有偿性服务。

2015年8月,带“露露”进入看守所的雷荣辉因此被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看守所嫖娼这样的重大事件,如果真正的信息公开机制,至少在对雷荣辉作出处分之后就应发布新闻,从而让类似管理者吸取教训。但从事件发生的2015年5月2日到澎湃新闻网报道此事的2016年1月2日,时间整整长途跋涉了8个月,而且这一信息还是被个人“捅”出来的。

丑闻被封锁、负面被遮蔽,同步获知此类的信息有时或已成奢望,公众也就无力较真丑闻曝光的时间长短了。人们只是追问,那个令卖淫嫖娼者望而生畏的看守所,怎么变成了“望而生亲”的临时妓院?那个卖淫嫖娼的中介,怎么就是看守所副所长?而这个副所长怎么仅仅受到行政处分?那个带卖淫女进看守所的社会人员何良贵,怎么仅被处以罚款?

副所长让“露露”进入看守所与在押犯人会面,据说是因为他收了市场价六七百元左右的一条软中华香烟(是否有更多的受贿,应该做进一步审查)。

据报道,看守所里有AB两门,又叫双门互锁。当A门打开时,B门无法打开,只有当A门关闭时,B门才能打开;反之亦然。可是一条香烟就能开启看守所的A门和“B门”,这已经是对法律的极大羞辱,丢尽了法律脸面;同时,对羞辱法律的看守所长只给了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威严的再次羞辱。

但这样羞辱法律绝不是第一次。2014年,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发生一起在押犯人在狱中与警察妻子通奸的奇闻:该监狱一名警察给犯人王东带进一部智能手机供他消遣娱乐。王东通过微信结交了至少七名情人,骗取两名女性的钱财共计11万多元,其中一个竟然是警察的妻子!这个警察妻子曾多次以夫妻名义进监狱与王东一起吃饭并发生性关系。

不仅如此,王东还在狱中编织了一张庞大的人脉网,犯人、狱警、亲属、情人和小贩等都参与其中,他们帮助王东传递违禁品,甚至帮助他实施诈骗。

直到被罪犯戴了“绿帽”的警察因不堪王东的骚扰威胁而向讷河监狱及检察系统举报,此案才被动捅破。

用贿赂驱遣看守警察,把看守所变成卖淫嫖娼的场所,把监狱变犯罪策划的办公室,这种情景用现在的流行语描述,那就是“让法律哭晕在厕所的节奏”。

然而针对东乡看守所嫖娼事件,当记者采访江西省公安厅新闻舆情处副处长和抚州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时,他们却都说还未听说此事。

这到底是东乡县看守所的保密工作做得到位,还是司法执法机关根本不把法律的脸面当回事?

常识告诉我们,当法律失去脸面时,正义就会失去脊梁,社会就会变成丛林。

澎湃新闻报道,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及其上级部门因为同一事件接连被举报。第一次被举报的是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在接受了社会人员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2015年5月2日晚,雷荣辉私自将社会人员何良贵和一名女子“露露”带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伙房内,服刑人员、32岁的何玉玲(男)接受了“露露”的性服务。

事后,有知情者向上级部门举报了雷荣辉。警方调查认为,雷荣辉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时的便利,收受社会关系人的香烟,非法安排留所人员“会见”,特别是安排“社会失足女青年”在看守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雷荣辉同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更没有涉嫌犯罪,因而,雷荣辉还是“同志”。记者所看到的警方内部处理材料上就是这样写的。雷荣辉因此所受的处罚是: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

但是,有律师质疑: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雷荣辉只是违纪?而且雷荣辉将何良贵和“露露”私自带进看守所,已经涉嫌玩忽职守,有涉嫌犯罪的可能,与“违法”的标准完全吻合。即使仅仅符合“违法”的标准,此事也不该限于“内部处理”。女子“露露”因此事所受的处罚是拘留,比雷荣辉同志所受的处罚要重。但是我们以往所见的同类案件处理中,组织和容留卖淫者所受制裁要比卖淫者重。这是不是“内部处理”给雷荣辉带来的好处?

如果不是有知情者举报这个处罚畸轻的“内部处理”,大部分“外部人”还不知道,事涉法律,关乎公共安全,居然可以“内外有别”。

“内部”不是法外之地,事涉法律而避开法律程序作“内部处理”,实质上是法外施法,架空法律,戏弄法律,为法治国家所不容。雷荣辉案,是不是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的最后一次?

  止凡

32岁男子何玉玲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具体细节是:2015年5月2日晚,看守所值班副所长雷荣辉、民警艾清水在分别接受了何玉玲好友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由雷荣辉将何良贵、女子“露露”带进看守所。雷荣辉安排何良贵带“露露”到在押人员伙房去等,其进监区将何玉玲带出,何玉玲随后单独前往伙房与“露露”约会。这一高墙电网内的丑闻,最终因“群众举报”案发。(1月3日《华商报》)

事实上,仅仅事发10天后,此事已被“知情人”举报,副所长雷荣辉被免职并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民警艾清水被行政警告,失足女“露露”被行政拘留,中间人何良贵被罚款。之所以这位“知情人”此刻再度要向媒体报料,显然是觉得当地处理太轻,而针对的也不是其他人,正是其中要算处理最重、已被免职的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明乎这一点,身为媒体人,不觉有点警惕:别又是“知情人”要搞人,拿媒体来当枪使吧?

“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雷荣辉只是违纪?”这位“知情人”的质疑,也是媒体评述此事最趁手的靶子。放眼望去,“为何只违纪不违法”的质疑,是评论此事的主流观点,虽然国家一直强调“党纪严于国法”。这样的质疑不能说没有道理,如果买春事件不是唯一的偶然,而是多次发生,甚至是某种常态,那这肯定涉嫌犯罪,既涉嫌容留卖淫罪,也涉嫌玩忽职守罪。所以,我无意要为这位副所长脱罪,而只是想多提供几个看问题的视角。

其一,自然是看守所腐败问题。“一夫当关万夫莫开”,过去我们常用其来形容某个位置的关键或者某个人物的英勇,殊不知,在今天,这样的位置也常是腐败高发地,这样的人物面对的糖衣炮弹也最多。虽然一个在县看守所干了13年的副所长实在是小得不能再小的苍蝇,但在此事里他大小就是“一夫”,想要找他办事,就得拿软中华开路。我敢打赌,这绝不是他第一次受贿;我更敢打赌,同样这样干的,绝不只此一个看守所的一个副所长。

其二,是腐败无意识的可怕。回到此事的最初,过程大概是这样的:血气方刚的何玉玲在看守所关了大半年,同村好友何良贵体恤其难言之苦,决定送一失足女进去,于是拿两条软中华贿赂了看守所当班人。事情就是这样简单,何良贵可能觉得自己讲义气,看守所的人见多了小礼小贿,更不觉得是什么大事。可在媒体聚光灯下,事件背后的违法性质被彻底暴露出来;副所长“如果知道她是卖淫人员,当时砍了我的头我也不会同意”的懊悔,反映的其实是腐败的无意识。当腐败成为无意识的行为,自然不会细想后果,尤其是对社会的危害。

最后说点题外话,我曾看过一位入狱十年的美国人的自述文章,其中写道:“在监狱中,性是一个敏感话题,因为监狱本来是一个不应该有性的地方。监狱中的性并没有被消灭,它以任何形式存在着,只不过它在监狱中被扭曲了而已。人类的本性如此,不论想不想,性都存在。”是啊,犯人也是人,是人就会有生理需求,这并不难理解。在国内,曾有报道说,每到周六,监狱里的犯人们就等着盼着看《非诚勿扰》。另有报道说,监狱是同性恋、艾滋病的高发区之一。所以,这是个严肃的问题,看守所买春事件应该引起这方面的关注和思考。漫画/美堂

【要靠刑罚之外的行政追责、查缺补漏、特别是制度性建设来弥补。高墙与铁丝网可以阻挡逃脱的妄想,却不该隔断观察、监督的炽热目光。】

“监狱风云”又见新情节。继去年黑龙江某监狱传出情色丑闻后,江西一看守所副所长竟公然引卖淫女供在押犯人“买春”。两人在看守所伙房内缠绵约20分钟,被人取证、举报、曝光,才让公众目睹了这出荒唐剧。最新消息是,仅按“违纪”名义来处理当事人肯定不行,抚州市公安局已于2日启动复查程序。有律师分析,当事副所长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在全民关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当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无论当初是多么想要“内部处理”“轻轻放过”,到了今天这般地步,当地也一定会依法处置、依律量刑。然而,我们希望看到的结局,绝不仅是一纸判决了事。一起又一起监狱、看守所的江湖大戏,着实令公众难以接受。今后再以同样的监狱、看守所去关押那些为非作歹之辈,又如何让人百分百放心?

君不见,轰动一时的讷河监狱“猎艳案”,当事4名狱警最后不过判处3年以内的实体刑。对当事人来说,罪责刑大体相适应,公平正义有所体现。人们本来对监狱这类公检法机关,寄予了充分的信任与依赖,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光天化日之下欺凌弱小,犯人随便上网、诈骗,这些正常社会都不容忍的行径,凭什么屡屡在监狱上演?

这个意义上说,只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刑责,决不足以平息全社会的愤怒,更不利于解决管理上深层次的问题。“看守所买春”这出大戏的最终结局不能止于刑罚,要靠刑罚之外的行政追责、查缺补漏、特别是制度性建设来弥补。毕竟,刑罚只是一个社会最低限的要求,刑罚之外还有诸多道德与责任评价标准,这些社会舆论的审判,同样要加在放肆的副所长肩上。

监狱不是象牙塔,不是理想中的“你只是失去自由”的悔过场所。可以说,现实社会中的种种罪恶,都有可能在隐匿的高墙内上演。因此,惩治、防范、预警现实罪恶的办法和制度,也必须同样、甚至更严苛地在监狱中实施。在今日中国,并不缺乏文明样板式的监狱。我们期待,各级各地监狱、看守所,哪怕远在天涯海角,都毫不例外地筑起法治的围墙。

一个厕所的卫生程度,能够反映一家餐厅的品质;一所监狱的管理状况,能够清晰界定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高下。倘若失去自由的罪犯,仍可凭借金钱与权势的优劣,肆无忌惮享有其他权利、乃至生死权利的不平等,那公众对自身权利与命运,又该做怎样的期许?高墙与铁丝网可以阻挡逃脱的妄想,却不该隔断观察、监督的炽热目光。

【看守所副所长安排卖淫女进看守所与在押犯性交易,骇人听闻。这样的丑闻,岂能只是“低调处理”,媒体曝光后才重视?】

继去年轰动一时的黑龙江讷河监狱“猎艳门”后,又一起骇人听闻的司法关押场所丑闻被曝光。据报道,2015年5月2日,江西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在收取一条软壳中华烟后,竟安排一名“失足妇女”“露露”与在押犯人何玉玲在看守所食堂卖淫嫖娼。

在押犯本应在关押场所接受改造、悔过赎罪,却能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而安排卖淫女进入司法场所进行卖淫的,居然是看守所副所长,这构成了对司法公信、法律尊严的严重伤害,足以倾覆很多人“罪犯须被严惩”的朴素正义观。要知道,监狱(包括看守所)是司法判决的执行场所,正义往往要在这里执行,这是底线。

然而,底线已然失守的“看守所买春门”,原本在事发10天后就被举报,可责任人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当时仅仅受到免除副所长职务、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这未免“高举轻放”。

按《看守所条例》《监狱法》的规定,在押人员会见,有严格的限制。雷荣辉在接受中华烟之后,在非会见时间(周六晚值班期间)、非会见地点(在押人员的伙房)、将不属会见对象的人员(原则上只有近亲属才能会见),以不合法的方式(没有警察在场,听任何玉玲与女性独处)安排会见。这种晚上私自放人“会见”的行为,显然涉嫌严重渎职,也给看守所安全带来隐患。何况,雷荣辉还是为在看守所发生“皮肉交易”开方便之门,影响更为恶劣。

按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或应按照“滥用职权罪”追究雷荣辉责任。但其仅受到了行政处分,也正因有了这个“轻罚”,才会有知情人士向媒体的“第二次举报”,将这起让人匪夷所思的“看守所买春门”公之于众。而在媒体曝光前,事发看守所的上级抚州市公安局、江西省公安厅方面都表示:不知道这回事。丑闻被曝光当天,抚州市公安局则表示:已对此事启动复查程序。

丑闻先被“低调处理”,需要“二次举报”到媒体,闹得满城风雨才被重视,这非个例。讷河监狱“猎艳门”中,犯人王东用手机和多名女性“裸聊”,狱警还让一些女性进入监狱与其“亲密接触”,该案曝光前就被低调处理,狱警刘艳东等人只受到撤职等行政处分,媒体报道后,2015年年底刘艳东等4名狱警因构成渎职犯罪而一审获刑。

媒体报道与不报道,处罚、定性结果不一样,这本就个问题,说明个别监所自身的纠错能力出了问题,导致权力出笼横行,狱政腐败的病灶未被清除。希望狱政部门在缝合病灶之余,也痛定思痛,好好“洗洗澡,治治病”,想想怎么以监督促阳光狱政,发现、纠正问题别再靠“二次举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