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
反对家庭暴力重在“防治”
——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
记者:家庭暴力该如何定义?
夏吟兰:家庭暴力应该包含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方面内容,特别是在今天,各种调查数据显示,精神暴力更为普遍。
只认定已经实施的暴力行为为家庭暴力,不准确。以限制受害者人身自由的,实施或者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言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损毁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的,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他损害受害者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除了婚姻关系的,未婚同居者、恋爱,或曾经有婚姻关系的人应该都列入反家庭暴力保护范围,儿女、老人都应该列入反家庭暴力范畴。
记者:如何界定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过程中的责任?
夏吟兰: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不充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反对家庭暴力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政府理应担当起责任。
然而,目前涉及反对家暴的条例、意见、指南,有一个共通的弊端: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为此,现实中,反对家庭暴力执法遭遇执行难。公安部门负责什么,医疗卫生部门负责什么……由于职责界定不清,执行者常常不知何从下手,无奈于“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
记者:地方法规有哪些好的规定、经验值得借鉴,又有哪些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夏吟兰:地方法规先行,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责任界定以及具体操作上均有所突破。做法值得借鉴。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将施暴者和受暴者隔离是非常重要而有效的做法。如何隔离,目前,在重庆、陕西、福建等多地的法院正在试行新办法——发出“民事保护令”。
这是对现行法律的一个有效利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执法部门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护受暴者的人身安全,但该规定少有实行。
如今,地方法院,将这一规定运用于实际问题解决之中,推陈出新。
但是,地方法规,由于难以突破上位法,各地规定和执行显现出差异性,所以,出台实施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势在必行,将对地方法规起到规范、统一指导的作用。
记者:在目前的各种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专家意见中,对化解执行难有何见解?
夏吟兰:早期干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大家普遍认同的观点。反对家庭暴力,后期教育惩罚不如提前“防治”,全社会联动才是根本之道。
我们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反家庭暴力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各项工作的施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让他们有法可依,针对家庭暴力隐蔽而不易取证的特性,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受暴者只需证明何时何地遭受家庭暴力即可,其他举证要求归于施暴者,由施暴者举证说明自己没有施暴。
此外,配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我们还建议设立相应的配套体系,如投诉站、法律咨询中心、庇护中心等。鉴于人们对庇护中心认知度较低的现状,可以通过由公安、妇联、医院等受暴者先期接触的部门转介到庇护中心,让他们能够得到法律、心理等多方面的援助与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