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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权利义务:支付抚养费
www.fjsen.com 2011-03-03 09:27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我来说两句

案例:

2006年,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后,双方对关于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了书面约定,李女士单独抚养孩子,张先生不需支付费用。2010年2月,李女士起诉到镇江市润州法院,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最后法院判决张先生每月支付300元。在另一案中,朱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法院判决朱先生每个月向王女士支付240元的抚养费,2009年12月王女士以物价上涨和孩子上幼儿园开支增加为由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查明双方收入和抚养孩子开支后,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抚养费增加到每月320元。

释法:

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开支。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赞助费,不属于抚养费。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一般不能计入。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比例给付,没有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由法院酌情确定。三是合理负担,离婚后收入较高的应当提高负担比例,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当适当多负担。抚养费可以变更,随着物价上涨,对方收入提高,或者孩子患病等特殊情况,一方可以请求增加,一方经济陷入困难,而对方又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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