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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新规严禁组织老人儿童参与森林救火
www.fjsen.com 2011-05-06 08:05   来源:京报网    我来说两句

新闻解读

保护弱者彰显社会进步

据数据显示,从1988年到2008年,全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936次,年均受害森林面积9.2万公顷,年均伤亡194人。这期间涌现了许多救火小英雄,14岁的赖宁,13岁的周飞,8岁的梁烁……这些祖国的花朵为了挽救国家利益,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或付出生命的代价,或身负重伤,让人们在感到深深惋惜和痛心之时,不由得发出同样的疑问:究竟该不该鼓励未成年人参与如此危险的行动。

十几年前,年仅14岁的少年赖宁为了扑救山火而力竭牺牲。随后,赖宁作为“见义勇为”的少年英雄,被树立为全国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几乎每个“八零后”都曾经在课本上读到,在老师的嘴里听到赖宁的名字,知道了集体主义精神的含义。

实际上,从赖宁事迹被广为宣传时起,对其在面对山火时的具体做法,社会各界就始终有不同意见。尤其是将赖宁树立为少年楷模,鼓励少年学习的做法,更是一直存有批评的意见。孩子是被保护对象,在面临山火这样的灾难时,孩子首先应该是成年人施救的对象,而不应该让他们承担他们本来无力也不应该承担的重责。从2004年1月1日起,随着《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实施,少年英雄赖宁的照片从校园墙上被摘下。社会不但已经明确地意识到了对未成年孩子进行保护的必要,而且走出了过去那种不切实际地鼓励孩子“见义勇为”的道德高调误区,恢复了青少年教育中的理性态度和务实精神。

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条件和政府的管理理念都在发生着转变。从物质条件来看,过去救火主要靠人力,现在科技发达,救火方式越来越丰富,人已经慢慢地从救火主体过渡到操纵救火设备的主体。随着法制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人的生命权、尊严权、健康权等基本权益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过去搞经济建设,认为物质应当放在第一,宣传集体主义精神,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时,个人应当放弃自身利益挽救国家利益,这其中忽视了人的生命权、尊严权等最基本的权益。“如今,我们的社会经过几十年发展,已经认识到了人的生命权高于物质利益,这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一个质的转变。”他说,在行政管理中有一个比例原则,指的是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衡量判断,舍小留大。“不能说为了保护100元的利益而牺牲10000元的利益。”

而在市政协委员、律师刘子华的眼里,“救火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活儿,同样是100个青壮年和消防员,救火的效果完全不同,尽量避免无谓的牺牲。”他认为,很多时候,盲目参与救火反而是给正常救火添乱,普通公民的责任首先应当是报警,其次才是尽可能的提供帮助。

“并不是说看到山火第一反应就跑,而是要通过报警或力所能及的行为提供帮助,法律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方面,需要通过舆论和正确引导让普通人正确面对火灾。”刘子华说。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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