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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庭暴力中妇女维权问题
www.fjsen.com 2011-05-18 08:25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酿成了太多的婚姻悲剧,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然而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其深层原因。

1、从历史角度看,导致家庭暴力的历史根源是性别歧视。封建的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不断提高,但封建意识形态仍然残存。首先,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夫权主义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其次,男女不平等导致的妇女经济地位和社会参与能力低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女人若没有经济上的自立,没有固定的收入,就失去了社会参与权,就难以有人格的独立,而社会地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会在经济上依附于丈夫,就可能成为男性暴力侵害的对象。

2、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制裁事实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不论是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太完善,不明确,且太过分散,操作性差。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也不确定。这些缺陷或多或少地纵容了家暴的滋长。另外,相关法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打击不力,谁都有权管,谁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情况。

3、从妇女自身的角度看,受害妇女的法律意识淡薄。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只是为男性施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具有必然性、现实性。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大多数受害妇女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意识几乎为空白,甚至认为婚姻家庭的空间没有法律插手的余地。这种想法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的影响,也影响着受害妇女的行为,很多女性在家庭矛盾激化为家庭暴力时,一味地退缩、忍让,或只怨自己命苦,夫劫难逃,不敢理直气壮地起来反抗,或逆来顺受,因为她们所失去的一切——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以及在家庭中应有的平等的夫妻权利、地位已使她们无力抗争,从而只能助长施暴者的气焰,于是施暴者心安理得地继续伤害妇女。可想而知,受害妇女如此薄弱的法律意识怎会想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4、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对家庭暴力持宽容态度。

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很多人认为这是私事,外人不应过问。如此放纵的态度,酿成了更多的悲剧。对家庭暴力这样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有关部门至今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以“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不入家门”为由搪塞,不愿对家庭暴力的案件过问和干预。多数人员认为只要不酿成大案,甚至出人命,都可以采用调解得方式解决。可见在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有关部门执法不公,措施不力,对施暴者打击不力、缺乏刚性。如此执法,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法得到维护。由于人们对家庭暴力上的认识不足,不管是街坊邻居,还是居委会、亲属,还是单位及领导,对待发生的家庭暴力,要么不理不睬,要么劝其和解。调解这种温情的方式,受“家庭暴力是私事”观念的影响,希望在家庭内部解决。这种态度是在纵容犯罪,是对家庭暴力的纵容、默许!社会的宽容态度——这种强大的消极环境,使受害者失去了原本或许挺强的求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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