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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 男人为何无罪?
www.fjsen.com 2011-07-15 07:49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目前西方很多国家对女性性自主权的保护十分严格,维基解密创始人阿桑奇就在性行为过程中,女方临时决定停止,但他没有遵从女方意愿继续,最后以强奸罪被捕。但在中国,自古以来男性的性暴力却往往能以婚姻的名义被判无罪……

不久前审结的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中,被指控强奸妻子的李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无罪。该案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婚内强奸”的热议,难道,一纸婚书永远都是性暴力的护身符?

新闻回放

怀疑老婆有外遇便施暴

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初他们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4月8日晚,两人在家中再次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反抗叫喊的声音引起邻居注意并报警,警方当晚将两人带走做笔录。第二天上午,张某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撤销案件。但4月21日,张某又再次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同一天,张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顺德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

冲动丈夫事后很后悔

“我不想和张某离婚,我不想3岁的女儿没有妈妈。”当事人李某表示,当时他和张某虽然分房睡,但还是生活在一起。李某发现张某几天晚上都没有回来,就怀疑她在外面有男人。当晚张某到李某居住的房间拿衣服准备洗澡,他们又因为热水器的问题发生争吵。“出于气愤我就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我也很后悔。”李某说。

法学专家

性行为既是夫妻权利也是义务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赵晓明律师告诉新快报记者,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性行为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具体到此案中,虽然李某与妻子张某因为家庭琐事争吵闹离婚并分房居住,但双方当时并没有向法院起诉,或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

何时丈夫才算“强奸”?

不过,符合一定条件时,在婚内发生的强行性行为,也应当以“强奸罪”追责。据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介绍,正常的夫妻生活不仅要有“形式”(领取结婚证)、也要有“实质”(共同生活)。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2.双方“有名无实”——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暴力,违背对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与普通的“强奸”无本质上区别。

“案发后,张某才以与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且,事情发生时是邻居报的警,事后张某也主动表示不想追究李某责任,所以,很难论定男方行为是不是真的违背女方意志。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赵晓明说,“法律不能说妻子今天高兴发生关系就是合法,而明天不高兴就认定是‘强奸’。”

但赵晓明建议,在日常夫妻生活中,确实存在一方强行发生性关系情况的,受强制方可以以夫妻生活不和谐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情节严重,即使不构成“强奸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一方长期使用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配偶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还可以视具体情况,分别以“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关键在于取证,如录音、录像以及其他人目击证人如邻居等。

新快词典:强奸--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强奸行为的主体,并不将丈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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