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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维护“农嫁女”的合法权益?
www.fjsen.com 2011-08-29 09:51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法的第三十条有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未迁出户口的结婚、离异、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均享有同等的份额。”中办﹝2001﹞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

笔者呼吁:当地基层政府官员,要积极并且能够认真地对待农村妇女,尤其是已嫁已婚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注重民生问题和社会和谐问题,切实履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使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当地基层的“父母官”应“多反思、多学习、多研究”农村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多为农村妇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着想,只有做好农村群众工作,社会和谐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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