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权益保障难点及其对策
www.fjsen.com 2011-09-01 09:1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我来说两句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难
虽说现在农村生活条件已经大大改善,但农民仍需以土地为生,土地逐渐成为农民家庭财富的表现形式,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继承。但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也难再分得土地而使其丧失了可耕地,自留山等。这就使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其基本的生活将难以的到保障。
3、继承权取得难
中国有句老话:“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在农村的习俗中外嫁女儿一般丧失对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妇女在离婚后也通常也难以享受此项权利,这无疑是对妇女的歧视,也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
4、宅基地取得难
在离婚后,农村妇女离开男方家庭,户口无法顺利迁移,致使女方居住在自己父母家,甚至居无定所。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也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因此,村里就不同意给离婚妇女再重新安排宅基地,导致其无房可住。
相关新闻
- 2011-09-01省预防拐卖项目指导委员会赴漳州市、泉州市调研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