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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芹:关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查与建议
www.fjsen.com 2014-05-27 17:22:49   来源:福建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是长期以来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结果。究其原因,一是受长期以来“从夫居”的农村文化习俗影响。一旦外嫁,妇女就被视为已放弃所属家庭、集体成员身份,而转变为夫家家庭和所在集体的成员。二是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定村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和征地补偿分配权益的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有的以户籍为标准,有的以承包地为标准,有的则以实际居住为标准。标准不一样,待遇也就不同,有的享受待遇,有的打折,有的则完全没有。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不够完善。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但家庭中的个人权利不明晰,对家庭共有人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缺少权证的正式认可,妇女家庭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如出嫁、离异或丧偶后再婚等),很难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权益。四是一些地方村规民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纠错难。现实中土地利益分配往往以村民自治形式按多数决原则调整,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有可能偏离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审查机制也不够健全。五是司法救济不够充分。在涉农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案件实体处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导致有的地方对有关案件不受理、或中止审理、或裁判结果不同。即使法院判决妇女胜诉,也常常因执行不了而成为“司法白条”。

三、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借鉴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保障妇女人权、促进其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国际研究表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能够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效提升家庭土地产值,改善农村儿童营养状况、消除贫困并减少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有保障的土地权利能够有效增加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从各国推进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情况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之初即立足于赋予农民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它们虽然在确权时投入了一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但在社会经济效果和制度的稳定性上获得了回报。老挝在开展土地确权时,政府委托妇联等组织开展深入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和知情,使得66%以上的土地登记证书上登记了妇女的名字。与此相反,越南1993年的《土地法》没有要求登记妇女名字,2003年土地证颁发率达到90%以上时仅有户主的名字,而且88-90%的户主都是男性。但在现实中,土地登记证书上没有登记妇女的名字给农户的土地经营、流转及抵押等权能的实现带来的不利影响日益凸显。为此,2003年越南再次修订《土地法》时明确要求将妻子的名字与丈夫一起登记在土地证上,而且不仅要在新颁发的证书上登记妇女的名字,并要在已颁发的证书上加入妇女的名字,由此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在我国,农村妇女已占农业生产力的65%以上,她们是推动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村妇女基于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财产权利,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当前,我国正在试点的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确认农民对所承包的耕地进行自主经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以及获得相关收益等权能的重要法律凭证。2012年,全国妇联与农业部合作在辽宁省清原县草市镇进行“土地登记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项目试点,该镇东大道村97户农户所有妇女的名字不仅写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共有人栏,同时还首次写入代表人栏。当地村组领导和村民一致认为,这有利于减少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两头落空或两头占地的情况,有利于减少妇女与家庭、妇女与其他村民间的利益纠纷。因此,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人,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土地利益矛盾纠纷,从而将法律赋予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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