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村规民约首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性别平等、社会进步。2012年省妇联、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 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见》,取得一定成效。建议民政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都能在村规民约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同时,要求乡镇政府加强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如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要坚决责令改正,确保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 四是完善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在解决妇女土地纠纷中的作用。建议省法院加强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尽快出台相关审理意见,明确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件实体,统一审判尺度,并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解决相关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 五是注重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协调问题,需要各部门合力推进解决。《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是农业部,责任部门是民政部和全国妇联。鉴于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较弱,我省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广泛、准确收集农村妇女的需求,积极建言献策,更好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建议有关部门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积极开展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工作,征询同级妇联组织意见;大力推动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增强妇女“话语权”,从而形成多部门、多层次、全方位协同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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