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老人的谩骂,算不算家暴?”“我现在伤已经好了,怎么证明曾经遭受家暴?”……3月1日至今,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半月有余,但不少关于“家暴”的疑云却仍萦绕在市民的心头。那么,在这部新法中,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家暴又该如何维权?近日,记者特别就此采访了福安法院少年庭庭长缪月。 【现象】受传统观念影响 多数市民遇家暴选择隐忍 “警察,我老公打我,你们快来呀!”3月12日中午,福鼎市公安局家庭暴力投诉中心接到了这起报警。报警的,是家住太姥山镇的林女士。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林女士家中。经了解得知,原来,林女士平时与婆婆的关系就不是很好,当日因为琐事又吵了起来。夹在中间左右为难的丈夫张先生,在妻子和母亲你一言我一语的“夹击”下,忍不住就打了妻子一巴掌。愤怒的林女士于是选择了报警。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张先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一家人选择了和平解决争端。 “关于家暴的投诉,我们平时接到的比较少,今年到目前为止不到5起。”该中心民警介绍,夫妻感情不和辱骂对方甚至动手打人,孩子不听话就进行严厉体罚等,这在不少市民看来都是“家务事”。由于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以及“打老婆天经地义”“打孩子合情合理”等错误认识的影响,多数市民在遭遇家暴时,都选择了“关起门来解决”的方式处理,很少选择报警。 这一现象在记者的采访中也得到了印证。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市民,其中仅5位市民表示遭遇家暴时会选择报警,而且是在暴力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两口子过日子吵架总是难免的,都说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合,小打小闹还是自己内部解决比较好吧。”市民李女士说道。记者的采访中,多数市民都表达了和李女士相似的观点。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了您知道吗?您对里面的规定了解多少?”当记者问到这个问题时,受访市民也表现得一知半解,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听是有听过,但具体怎么用我们也不知道呀!”市民刘大爷告诉记者,之前外甥女遭遇家暴时,他作为家属只能安慰劝导,不知道怎么帮她,派出所也教育过她丈夫,但其屡教不改,逼得外甥女有家不敢回。 “这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市民维权意识的欠缺。”民警提醒,市民遇到家庭暴力时,应及时报警,民警接警后,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值得一提的是,男女朋友在同居期间发生暴力事件,也可视为家庭暴力,警方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置。 【解读】并不只“动手动脚”才算家暴 精神暴力也属家暴 缪月解释,比如有一位丈夫,因为对妻子不满,每天动不动谩骂妻子,对家庭、妻儿不闻不问,还经常恐吓妻子。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前,因为丈夫的辱骂、恐吓等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妻子救济无门,法院也难以对其进行制裁。 不过,这种“丈夫骂妻子”的精神暴力难以被判定为“家暴”的现象,从3月1日起改变了。缪月告诉记者,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今后,家暴不仅局限于肢体暴力,精神暴力也属家暴,如果经常性谩骂家人,就可能构成家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缪月说道。 不离婚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或被追究刑责 “新法的亮点之一,还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缪月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叫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个裁定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等才能申请,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现在,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说得通俗点,就是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想让他离我远点,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缪月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那么,当市民有需要时,多久可以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在72小时内要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缪月说,保护令申请成功后,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 缪月告诉记者,为了让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并且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家暴举证更容易 出警记录可成为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公安机关现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必须及时出警,必须进行必要的记录,进行调查取证,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一旦法院颁发了保护令,必须协助执行。”缪月说道。 据缪月介绍,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鲜有目击证人,而作证的往往是一方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配偶暴力所致。“鉴于受害方举证的困难,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会积极协助调取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作为认定依据之一。”缪月说。 缪月举例称,福安的潘女士和丈夫刘先生结婚五年多,在2015年1月,潘女士就曾起诉过丈夫离婚,之后又申请了撤诉。没过几个月,刘先生酒后动手打了潘女士,让潘女士彻底对婚姻失望,再次向法院起诉。在被家暴后,潘女士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了解到,因刘先生外出喝酒的问题,二人发生了争吵。刘先生用手殴打潘女士脸部、头部,并将她头部抓住往柱子上撞,之后便离开家。这一接处警记录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法院认为,从出警记录来看,能反映出刘先生存在喝酒及实施暴力的情况,法院支持了潘女士的诉求。 “之前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还有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缪月提醒,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一定要报警。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证据规则,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家庭暴力事实,在诉讼中会被法庭采信。 ■新闻链接>>> 关于新法的那些疑问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新法落地,市民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受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以及遭遇家暴时又该向谁求助? 针对这些问题,缪月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受害人 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对于这一问题,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也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新法中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此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哪些部门有责任监督? 那么,面对家暴,每个部门该做些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不少部门过去处理家暴时面临的难题。新法实施后,相关部门的责任也进一步明确了。 据缪月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记者 吴宁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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