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方法如下:
A: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B: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新税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个税怎么算?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应纳税额怎么算?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据了解,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市民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种个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统一规定执行。
例如王先生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按照财税[2011] 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4、采掘业、远洋运输业等按年计算个税的特殊行业,新个税对其有无影响?
据了解,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例如陈先生在某一煤矿企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假设2011年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已扣三险一金),全年收入48000元,月均收入4000元,则前8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
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175元,共计应纳税款=[ (4000-2000) ×15%-125]×8=1400元;
后4个月的每月应扣税款为:应纳税款= (4000-3500) ×3%=15元,共计应纳税款(4000-3500) ×3%×4=60元;
全年共计应纳税额=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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