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什么要规定“风险匹配原则”,并对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答: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二是为防止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要求银行做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是制定《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要做到风险匹配就必须有标准和尺度。我们认为,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因此,《办法》提出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7.为什么要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答:
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例如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我们可以看到,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将会受到影响。例如,随着客户财务状况和实力不断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客户年龄变化,其风险承受能力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及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再评级,就可能会导致误导销售。
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8.如何体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
答:
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必须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风险可控”),必须清楚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成本可算”),必须在产品销售之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在产品存续期间和终结之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充分披露”)。例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再如,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和相关制度等做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对产品风险揭示、投资信息、收费、投诉等提出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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