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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详解创业板退市制度八大热点问题
money.fjnet.cn 2011-12-01 08:57   来源:证券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

●新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缩短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时间;

●成交量过低公司直接终止上市;

●退市前有30个交易日的交易机会;

●明确退市公司的去向;

●改革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11月30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解读《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醒投资者要从八方面了解创业板退市制度的主要内容。创业板管理部认为,新退市制度是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发的“壳资源”炒作,根本上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

第一,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为避免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及由此引发的“壳资源”炒作,加快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第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

第三,新增加了两个退市条件。现行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11项退市条件。其中,“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为创业板较主板增加的退市条件。而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在现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也将终止上市。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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