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不予保护
money.fjnet.cn 2011-12-07 11:2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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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6日电 (记者 白龙)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等10方面工作内容。
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4倍
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对此,《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处理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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