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银行做法违约侵权
福州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大成他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如果银行没有经过储户许可,擅自从储户账户中划走款项,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又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
如果何女士确实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失误,无故获得一万元,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对银行负返还责任。
杨大成告诉记者,目前既没有得到储户的确认,法院判决也还没有结果。银行要讨回这一万元的款项,就必须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不能强行扣款。如果是强行划拨走,涉嫌侵犯客户合法权益。至于该银行称是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扣款,但要清楚一点,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对抗法律法规。
杨大成还表示,关键在于银行能否证实直接付给了何女士4万元。监控录像如果清晰地记录了工作人员取出4万元人民币直接付给何女士,如面额为一百元的人民币没有任何拆动,封签完好,捆绑结实,厚度相同,应认为每把100张即每把为1万元,可以作为证据。
观点争锋:能否以“离柜概不负责”回应银行
通常去银行存取钱,如果顾客离柜遭遇假钞、少给钱等,银行都以“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来推卸责任。但如果银行可能多给了顾客钱,顾客能否用“离柜概不负责”来回应银行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理解为绝对的“离柜一律不负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如果理解为“离柜后没有证据的不负责”,这是法律予以支持的。根据《合同法》规定,交易结束后,离开交易场所,就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回去“找后账”,就会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但是在有证据能够证明交易过程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监控录像等),也即有证据证明的,这个时候再用“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脱就不可以了。(钱晚)
相关案例
河南:银行短款万元
告储户不当得利反败诉
2005年3月,河南漯河市舞阳县一银行工作人员为一储户办理完取款业务后,发现短款1万元,认为是多给了这名储户,并向其讨要。双方对簿公堂。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漯河中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取款的数额问题。每把纸币为100张的规定,仅是银行内部对收入现金进行清点及封存的标准,只是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只对银行系统内部的出纳工作具有规范作用。对支付给储户的现金必须当面清点,并以当面清点的金额为准。银行虽然能够证实储蓄所工作人员给何某6把封好的现金,但不能确切证实所支付现金每把都是100张,故无法认定当时何某领取的现金是5万元。从取款时所填写的取款凭条及储蓄内部记录流水账中,均能证实何某取走4万元。
(中国法院报)
辽宁:银行短款万元
划走储户存款被判败诉
2007年,沈阳一银行认定银行多支付一储户1万元,并拿出录像作为证据,又划走该储户1万元存款。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沈阳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录像证据不足以认定多付储户款,应将划扣的1万元返还储户。
庭审时,双方就银行支付的是7捆还是8捆人民币产生争议。银行认为多付款的证据就是监控录像。但经过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对录像鉴定,结论为无法断定银行储蓄员交递给取款人的整捆钱数是7捆还是8捆。
东陵区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多支付陈某1万元,但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视频无法断定银行储蓄员交递给取款人的具体钱数,也就是现无证据证明陈某多取了存款1万元。银行应将1万元返还陈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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