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6月20日
地点:官渡区法院
将车停在路边卸货,孰料车突然向后倒,车主不幸被自家车轧死,家人索要交强险赔偿时遭拒。保险公司称车主是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赔偿对象。一怒之下,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官渡区法院开审。
交警:车主负全部责任
10多年前,蒋师傅一家从老家会泽来到寻甸打工。10多年来,日子虽清苦但也幸福。去年9月,攒了点钱的蒋师傅买了辆二手轻型货车,跑起了蔬菜批发买卖。
买了车不久,蒋师傅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2日止。
天不遂人愿。今年3月13日晚上10点,蒋师傅拉了一车洋芋回家。在寻甸县联合乡三棵树路段,蒋师傅将车靠马路右侧停下,下车卸载洋芋。谁知货车突然向后滑动,蒋师傅避让不及被车轮碾压到头部,当场死亡。事发后,寻甸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此事故系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所致,蒋师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走了,只留下一个5岁的女儿和媳妇肚子里一个尚未出生的孩子。
悲痛过后,蒋师傅的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他曾为货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2万余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一家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第五条载明,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作为投保人的蒋师傅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应享受该车的交强险赔偿。
咨询律师后,一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包括蒋师傅年仅5岁的女儿。昨日,此案开审。
庭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庭审开始,稚气未脱的蒋师傅女儿仔细听着大人们说话,听着听着,小女孩睡着了,但庭审还在继续。
原告代理人认为,虽然蒋师傅是被保险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他的身份已成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并不是保险条款中约定不予赔偿的被保险人。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
“无论身份怎么转换,他始终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保险公司代理人坚持自己的观点。
为此,原告代理人认为,交强险未将被保险人损失列于受害人损失之内,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处理中,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将当事人身份在不同时间下、特定条件下及特殊环境下从实际出发予以转化,有利于问题的正确分析和合理解决”。
法院将择日宣判。
延伸阅读:
其实在省外,类似的案件也曾发生,多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案例一:2010年6月的一天,山东潍坊市民张女士的家人驾驶自家货车倒车时,不慎将站在车后的张女士轧死。事发后,其家人想到作为车主的张女士曾为货车投了交强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要11万余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金,没想到遭到拒绝。法院认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女士的身份成为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并不是保险条款中约定不予赔偿的被保险人,遂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死者11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