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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缠身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存活证明”
money.fjnet.cn 2012-07-30 11:07   来源:解放日报    我来说两句

投保人重病缠身索赔要求“存活证明”

提前赔付不应如此艰难

读者声音

宝山路何女士反映:去年5月,我丈夫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业务员承诺如投保人患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一笔保险金。不幸的是,今年5月,我丈夫被确诊为鼻咽癌,还转移到了颈部淋巴结。我去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对方要我出具医院 “病人只能活6个月”的证明。我向几家医院询问,医生都说从没开过如此证明。可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再三强调证明必须要有,否则不予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丈夫在物业公司工作,每月收入只有一两千元,我是外来媳妇,靠做零工谋生,而如今丈夫每天的医药费就要2000多元。当初就是害怕生病没保障才投保,可没想到提前赔付却这么难。

记者随访

没有医生愿出具存活证明

记者来到了何女士的家中。这是一处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老公房,屋子里很简陋,几乎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据了解,去年5月,何女士的丈夫陈先生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信函,邀请他去参加客户联欢会。业务员口若悬河地向陈先生推荐了一款分红型两全保险——每年缴纳8000元,连续缴满10年,不仅可返回8万元,每年还能分红。如身故,可获得62000元保险金。如患重大疾病,可提前给付一半的身故保险金。陈先生平时最担心生病,怕拖累家人,所以在业务员的推销下,他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购买了这款产品。

从陈先生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条款看,在“附加生命尊严终末期疾病保险条款”里,涉及到了“提前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具体表述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经专科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保险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1次为限。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

何女士愤愤不平地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也从未到医院来过。当初业务员几次三番承诺只要患了重大疾病就可提前赔付,现在被保险人得了癌症,还不算重大疾病吗?我丈夫病灶位置不理想,难以手术,已接受两次化疗,正在做放疗,正常饮食困难。 ”何女士多次去医院“开证明”,但没有一位医生愿意出具6个月的存活证明。

提前赔付成功的寥寥无几

记者采访了该家保险公司。品牌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公司经过审核,认为陈先生的病情不符合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申请赔付需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执行。如果专科医生认定被保险人生命维持不了多长时间,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若开具不出这一证明,则需其他病情证明,来表明其处于疾病末期,全身状况非常糟糕。

据透露,由于赔付标准比较严格,成功申请提前赔付者寥寥无几。

理赔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记者就这一情况采访了市保监局。业务部门答复说,不同公司和产品的条款中对于“提前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均有所差异,目前业内的普遍做法是在主险中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条款,在该类条款中提供“提前给付保险金”。以上述保险公司条款为例,它主要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被保人处于生存末期状态时,公司提前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责任。理赔关键点在于生存末期的认定。一般理赔实务操作中,公司会要求客户提供目前已有的医院方的治疗记录,以此作为判断是否达到赔付条件。如果医院不开具相关证明,被保险人提出理赔要求时,通常保险公司也会安排专业人员前往医院现场了解治疗情况及患者生存状态,以便确认客户是否达到合同给付条件。

市保监局倡导保险理赔应当遵循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增加客户负担为原则。如果公司和客户因为在合同理解方面存在差异而引起纠纷,由法院裁定为宜。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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