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投资者“无法说不”;信息披露方式不确定,投资者“无从选择”;兑付期成“空窗期”,投资者“无息可计”;提前终止权仅归银行,投资者“无权赎回”
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源自电影《非诚勿扰2》;你买或者不买(银行理财产品),我(霸王条款)就在这里,不增不减——源自银行理财经理。
《证券日报》记者最近在多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包括保本型也包括不保本型)中发现,“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银行直接在说明书中设定为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所有权百分百归银行;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对记者“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
投资者“无法说不”
本报记者在某国有大行的官网看到一款期限为87天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其中在“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一项中,银行表述称“在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的情况下,客户最终收益根据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及产品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如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情况下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仍超过约定的最高年化收益率,银行有权将超出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而事实上,该国有大行已经在产品概述中明确表示,投资者需缴纳的费用包括理财资产托管费,年费率0.02%;投资管理费,年费率0.10%。
而在另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记者看到一款该行当日正在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风险类型是平衡型(封闭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该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率为0.4%/年。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也赫然写着“产品到期,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超过的部分为银行收取的理财管理费用;如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扣除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低于或等于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银行不收取理财管理费用”。
两家银行的收费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是可以看出实质上都是对于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超过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部分的受益人作出界定,且其界定的结果都一样是银行。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并不是这两家银行的个案,而是“行业惯例”。而在一银行网点,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对记者“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银行理财产品),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也没法说不”。
记者查询发现,果然多家银行都将此项收益收归囊中,各银行只是表述不一,如另一家国有大行表示,“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而某城商行则强调,“产品由理财行同时作为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并收取投资管理费,且投资管理费的收取与理财资金的投资结果挂钩,如果本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高于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根据封顶年化收益率计算),则超出部分作为投资管理费,如果未能超过客户可获得的封顶收益,则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法律界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另行约定,投资者作为资金的所有权人,本应对该资金衍生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当然如果管理人对超预期收益做出重大贡献的也可以适当要求获得回报,但首先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投资者;而一旦投资者认可并签署了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银行则将会根据二者的合同关系全部占有该部分收益,投资者等于自动放弃了对超预期收益的所有权”。
而一位理财专家则从“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大原则出发分析认为,“如果银行想拿走本属于客户的超额收益,就应该对客户进行保本,这样产品收益高低都由银行承担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