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股权被贱价回收
最早知晓集团公司即将推动签署《实施办法》(2012版)的是职代会的代表们,当日参加职代会的一名代表回忆,8月10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收到通知的代表们如时来到会场,107名职工代表,4人缺席,实到103人。就是在这个会议上,此后引发巨大争议的《实施办法》(2012版)被表决通过。此时广大职工还在休“高温假”。
五车间烤酒工刘晓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职代会的代表构成颇为奇怪,中层干部们大致占到全体代表人数的70%,普通职工代表仅占到约30%,而剑南春集团员工过万人,中层干部的比例也不过是百分之一二的样子,代表中的“干群比例”显然是不平衡的。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早在2003年剑南春集团“产权改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团队也正是“管理层收购”(MBO)的最大既得利益群体,而这也导致被疑侵害广大职工利益的《实施办法》(2012版)在职代会上“顺利通过”。
8月10日晚上,当天下午的会议内容就已在普通职工中迅速传播。刘晓东就是在那天晚上听说了此事。一名持股老员工认为《出资证明》是自己股东身份的证明凭证,而《受益权份额证明书》则代表自己与剑南春之间只是一种类似委托投资理财的关系,《实施办法》(2012版)要求持股老员工将《出资证明》更换为《受益权份额证明书》,此举意味着“主人翁”地位被削弱,难以接受。
《实施办法》(2012版)将“员工个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损失20万元以上、承担20万元以上经济赔偿及员工因故身亡继承人继承受益权、员工非正常原因离职、员工离婚原配偶分割财产、员工因个人债务引起司法纠纷”等情形导致的职工股份(受益权份额)回购,一律将回购价款定为前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70%,老职工认为这是贱价回收,违反同股同价同权的原则。而《实施办法》(2012版)又对职工转让股份(受益权份额)作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职工认为,员工有自由处置股份的权利,公司股东仅有优先回购权,如此规定又显然跟《公司法》相抵触。
同时,依据《实施办法》(2012版),自2012年7月1日起,对未配售和未全额配售受益权份额的员工的受益权份额不再进行奖励配售,以前为激励“新进员工(业绩优秀者)、突出贡献的员工、销售业务员、新聘中层及以上任职干部”而实施的奖励配售受益权份额的制度也同时废止,这也使很多青年职工“没了奔头”。
刘晓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实施办法》(2012版)的出台,大概约有1000名持股老职工、800多名青年职工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
大伙儿心里普遍感觉闷得慌,愤怒情绪不断发酵,8月12日晚上,职工们开始采取行动,自发组织在写就的《四川剑南春集团公司员工上访维权诉求》(下称“《维权诉求》”)上签名,直至8月17日“高温假”结束,大伙回厂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