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昨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报告时说,今年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坚决不收“过头税”,同时严禁变相减免税。
在稳增长和财税收入大幅下降的双重压力之下,征“过头税”和变相减免税的苗头同时出现。
在地方的税收征管中,前者是用来招商引资,后者则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
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财政部高层的重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昨天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运行情况报告时说,今年要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坚决不收“过头税”,同时严禁变相减免税。
变相“过头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税收征管中很少出现超过法定税负征收“过头税”的行为,税务机关绝大部分“过头税”都是变相和隐蔽的。
最常见的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提高征收率,并加强征管力度。有时还会采用提前征收的方式,和企业商量将下一年部分税收提前到今年征收,以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
更加隐蔽的一种“过头税”,是税务部门在核定税收优惠的税制要素时设置高门槛,把一些本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排除在外,这在认定高科技企业方面很常见。
施正文表示,中国法定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赋予了税务部门太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税务部门的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
谢旭人表示坚决不收 “过头税”的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但严禁擅自减免或缓征税款,严禁越权为招商引资项目减免税,或采取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税。
严禁变相减免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收收入,但施正文认为谢旭人之所以特别提出这一点,与当前地方政府“稳增长”过程中表现出的强烈招商引资的冲动有关。
根据中国的税法,所有与税收减免相关的权力全部收归中央,地方政府只在个别税种上有调节征收率的些许权力,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往往给资本方开出非常优惠的税收减免条件,最常见的便是先征后返。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