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为了忽悠受害人,涉众经济犯罪的犯罪人往往要进行一番精心包装。自2008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共审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22件,涉及被害人共计7265人,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涉众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主要有以下五大诈骗方式:
骗术一:虚假宣传提升知名度
在部分涉众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影视、报刊等方式,刻意插入公司产品或标志,通过“植入式”广告潜移默化的宣传效果,欺骗人们投资入股,或者利用网络搜索引擎的竞价搜索模式,通过付费提高其公司或产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以造成权威的假象迷惑人们。
如在天润柏川非法集资一案中,天润柏川公司在德州日报、温州都市报等媒体为非法吸存所涉及的项目刊登整版广告、大篇幅访谈等,大肆宣传;定期开办免费的理财讲座,吸引大量中老年人前往听讲并乘机推销虚假投资项目;大量印刷介绍公司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放在当地某国有大银行支行的自动取款机、咨询柜台上,给广大群众造成假象,认为该“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与该国有银行有关,从而放松了警惕而上当受骗。
骗术二:高档办公楼营造合法经营假象
犯罪分子常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掩护,营造公司财力雄厚、管理正规的假象,用合法经营做幌子实施犯罪活动。如在钱勇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犯罪分子打着“美国第一联邦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的旗号,以“购买即将在美国上市的内部原始股,确保半年内增值5倍以上”等名义,向投资者销售“原始股”。该公司对外宣传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金融街(5.68,-0.04,-0.70%)19号富凯大厦B612室”,该大厦是中国证监会的办公地址,销售人员以此暗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密切关系,借此提升信任度,诱使被害人购买“产品”。事实上,富凯大厦共有两座楼,其中一座是中国证监会办公地点,另一座与中国证监会毫无关联。
骗术三:“利率高、月返息”诱使贪利者上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犯罪分子常常以利率高、月返息为诱饵,引诱不知情的群众上当受骗。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许诺的投资一年的固定利率往往在10%以上,而且每月返息,而同期银行人民币存款一年期的利率在2%左右,更不会每月返息。实际上,假若犯罪分子的许诺高息达10%以上,其投资回报率应当在20%以上,这在绝大部分行业中是无法达到的。在该院审理的数十起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无一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吸纳的资金支付先前吸纳存款的利息。一旦后吸纳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先前吸纳钱款的利息,击鼓传花的“游戏”就戛然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