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50766706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滚动新闻:
QQ:529620593 网站投稿 繁体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财经频道> 保险> 行业动态 > 正文
百岁堂起诉保监会存重大审查过失 并索赔两亿
money.fjnet.cn 2012-12-06 08:48   来源:法治周末    我来说两句

保监会的义务

在前后两次诉讼中,百岁堂坚持认为,五环氨纶已于2009年7月23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百岁堂。百岁堂不可能以原来的公司名义与福州天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保监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审查不严,存在重大过失与遗漏,所作批复应当予以撤销。

对此,保监会辩称,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变更股权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即对正德人寿报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可。而经过审查,保监会认为正德人寿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的申请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此作出了批复。保监会认为在此过程中,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此外,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作出书面说明。保险公司应将这种变化及时报告保监会。

保监会也据此辩称,由于百岁堂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五环氨纶更名百岁堂后未通知正德人寿且向保监会报告,导致保监会无法了解更名情况,百岁堂自身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保监会作出的批复并无不妥,也不应撤销。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杨建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律为企业设置了报告义务,行政机关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审查,百岁堂更名后未及时通知正德人寿并向保监会报备是对自身基本报告义务的怠慢。

不过,杨建顺也对记者强调,作为保监会,本身就有对保险公司的股权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将企业未履行及时报告义务作为推脱自己责任的借口。“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对此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当事一方的企业名称只要尽到专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应该比较容易发现的。如果行政机关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也是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告知义务的履行

除了认为保监会在此次股权转让事宜中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外,郭捍东还表示,保监会也没有尽到法定的通知义务,即没有通知百岁堂股权转让事宜,导致百岁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资产被“转”。

郭捍东所说的保监会应尽的法定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6条,即:“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此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7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不过保监会的代理律师称,正德人寿提交的材料中,包含了正德人寿“股东会议决议”,并且有正德人寿总经理张洪涛代替百岁堂的签字,而张洪涛本人持有五环氨纶的授权委托书。保监会表示,这些文件足以表明百岁堂知晓股权转让事宜。

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五环氨纶作为本次行政许可事项正德人寿的股东,并非与该行政许可事项之间有重大关系之他人。即一审判决认为五环氨纶不是保监会股权转让审批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保监会不需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五环氨纶,并由此认定五环氨纶关于保监会审批程序违法的起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对此,百岁堂方面表示不予认可。郭捍东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本案审批的是转让价值人民币两亿元的两亿股保险公司股份,而且占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0%,却以零元成交,这些均明显涉及重大利益。五环氨纶应被认定为重大利害关系人。”

对此,杨建顺表示:“从情感上来讲,如果能够更加全面地进行审查,让各方的利害关系人都能表达诉求,这是审批最为理想的状态。不过如果行政机关要就审批的某一事项对当事各方、各个派别进行一一告知,一方面会浪费行政资源,另一方面也破坏了主体理论,因此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告知对象为事件当事人之外的‘他人’。因此,只要行政机关掌握公司法人集体的、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文件,那么就视同其他成员也是相同的意思表达,行政机关是可以就此作出审批的。”

杨建顺表示,此次股权转让的矛盾更多的出在五环氨纶、正德人寿及福建天策内部之间,而不是在行政审批环节上。因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对“他人”作缩小解释的逻辑是成立的。

自提起诉讼开始已经一年时间过去了,郭捍东介绍说,由于2011年以来受到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百岁堂目前的经营处于半停业状态,如果公司二审法院能够支持百岁堂的诉求,公司或许还有起死回生的希望。目前百岁堂正在焦急地等待二审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乔佳利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