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摔死后,王某生前投的保险,被保险公司以酒后开车属于免赔范围为由拒赔。事情似乎已走投无路了。后来,王某曾在办银行卡时留下的笔迹,戳穿了保单上的假签名,进而让他的家属获得7万元保险金。
意外身故 保险公司以酒后开车为由拒赔
王某是重庆人,长期在晋江一带打工。去年6月6日晚上,他20多岁的生命走到了尽头。
当晚10时许,王某酒后骑摩托车在晋江市磁灶镇路段行驶。至新安村路段时,他不胜酒力,连人带车摔入公路边的水沟里。
当王某被人发现时,他已没了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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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介入事故调查并认定,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证摩托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这一走,留下了才几个月大的女儿,亲人的悲痛可想而知。
亲人在为王某料理后事时发现,王某在2011年7月11日,花100元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晋江营销服务部买了《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他本人。保险期限至2012年7月12日,其中保险责任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额是7万元。
为此,王某的亲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7万元的理赔金,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酒后驾车出事属于保险的免责范围。
真假签名 法院调取银行的签名笔迹
在协商无果后,王某的父母及女儿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7万元保险金。
然而,保险公司仍拒绝赔偿,并拿出保单,指出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就告知王某,酒后开车出事,属于免赔范围。保单上赫然有王某的签名。
原告详细看了王某的签名后发现,该签名根本不是王某的笔迹。在原告看来,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没有就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充分说明。根据规定,免责条款应向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中的王某明确说明,若未做到这一点,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签名究竟是不是王某的就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点。人活着还好办,写个签名,进行对比鉴定就行了。然而,王某已死,不能复生,而他生前又很少留下亲笔字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后来,家属们突然想到,王某曾经办理过银行卡,银行的凭证上肯定有他的笔迹。经过法院调取,银行资料被调了出来。保险公司也只好同意以此作为鉴定的样本。因样本系从银行调取,该签名的可信度更高。
经过鉴定,保单上的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并不是同一个人所有。法院因此认定,投保单上的王某签名并非王某本人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