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在城市安个家,心甘情愿背上数十万房贷重负,这是很多人的无奈之举。合肥张先生却在成为“房奴”后,意外发现房贷合同竟暗藏猫腻,让自己饱受高房价之苦外,又要多花5000元“冤枉钱”。与贷款银行协商不成,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35岁的张先生是一名工程造价师,前年在和家人在商量后决定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当年3月份张先生和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张先生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25万,双方约定20年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需还款1581.62元。自当年4月份开始,张先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房奴”。
房贷利率“前后矛盾” 房奴无故被“坑钱”
因为工作关系,张先生平时对数字特别敏感,也爱看一些经济类的书籍。2011年12月,张先生在翻看一本建筑经济类书籍时,“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吸引了他的注意。“我的房贷合同是不是也遭遇了这两个不同的利率概念呢?”
心生疑惑的张先生重新拿出当时的房贷合同仔细研究,果然发现了同一份合同中反复出现的两个不同名词—“年利率”与“月利率”。按照张先生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是4.5% ,但是合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又标明,“贷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实际天数计息。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先生心里暗自打起了一笔利息帐,“这两条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据我计算,按照后一项条款执行,实际有效年利率为0.04594,大于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年利率0.045,不要小看这细微的差别,一旦乘以总贷款数额和长达240个月的还款期数,我保守估算了一下,自己将多支付近5000元给银行,或者说相当于借款为252250元,比实际借款多0.9% 。贷款合同是格式条款,那么基本所有贷款户都多还了利息,对于今年按照1.2倍利率借款30年的人来说,相当于多借款2.9%”。
“虽说这不是很大的钱数,但全国众多房奴、车奴们加在一起,对银行来说,也是可观的不当得利。””
叫板银行“霸王条款” 寻求法律武器维权
“银行没有考虑我按月偿付利息的利率。”张先生认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利息的利息”问题。
在张先生提交法院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了颇为专业的计算方式,“普通市民基本都是按月还贷,那么月利率与年利率的关系应当为:月利率=(1+约定年利率)开12次方-1,而非:月利率=年利率/12。”对此,张先生结合实例,通俗解释为,“假如我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是1200元,那么采用每月偿还100块钱的方式还钱,还是到了年底一次性偿还1200元对于借贷双方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因为从现代金融学的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月偿利息的利息问题,每月偿还总贷款的100元利息钱,这100元在银行里二次生成的利息,对于银行来说是无偿得到,对于贷款方来说,是无偿奉献。因此,张先生认为合理的月利率计算时,应该考虑到这个“利息的利息”问题。
2012年三月份开始,张先生多次找银行讨说法,对方总是含糊其词,拒绝退还多收取的利息。张先生把事情反映到消协、12315,也无法处理。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