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涅说: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鲜花。上市公司同样如此。笔者认为,有所作为,能基业长青的企业,“诚信”是关键的代名词。
上市公司若违背“诚信”,损害的将是成千上万投资人的利益。可悲的是,近些年,上市公司“诚信”问题屡屡出现,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投资人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追溯到2004年。当年8月9日,大成基金[微博]代表基金景宏(0.787,0.00,0.90%)和基金景福(0.845,-0.00,-0.59%)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广厦提起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
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都曾重仓持有银广夏。2001年银广夏虚假陈述被曝光后,截至2001年8月9日,两家基金合计持股超过1000万股,市值达3.53亿元。2001年9月10日,银广夏复牌后连续无量跌停,在随后4个多月时间里,银广夏从每股逾30元一路跌至2元,此间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损失惨重。在该份起诉书中,大成基金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基金和景宏基金的损失合计2.464亿元。两年后,大成基金拿到判决书:2006年12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
2007年,大成基金公司以“虚假陈述”上诉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亿元。虽然最终维持原判,但是,业内人士评价为,大成基金的举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觉醒。法院受理该案,更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领域。
时隔5年,兴业全球基金以“缔约过失”状告熔盛重工,如今二审虽未有定论。但是这一举动,也给市场及健全完善法制制度提了个“醒”。 用法律界人士的原话说:“告诫这些已经或想逃避履行义务的人,证券市场同样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违反这一原则,并且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就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也认为,基金公司在用另一种方式参与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