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混业经营能使银行业的业务更丰富,从而提高股本回报率(ROE)。笔者认为,随着内地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银监会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采取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银行业开发新的盈利增长点。例如,在推广、内部协调等方面,混业经营有利于增强推广的点与面,且减少银行的成本收入比率。同时,它亦有利于银行内部信息的共享。
然而,若将“混业经营”定义为“国家政策法规明令通过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则笔者认为,在短期内,政府立法更改“分业经营”政策的可能性不大。短期内,我国的金融监管秩序倾向于继续采用分业监管形式。
但在行政及具体施行层面,监管部门会按照银行目前的资质和能力,适当批准一些条件达标的银行经营资产管理或保险等业务。从当前运营情况来看,中国银行业发展“混业经营”时机仍未成熟。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中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如一些城商行,在人才和系统两方面仍无法达到混业经营的标准。
混业经营的一个核心工作是产品设计。目前,内地许多中小型银行并不具备产品设计的能力,而仅仅担任理财产品销售的渠道。在整个金融产品经营链中,最赋有竞争力且利润最高的还是产品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内地很多银行在人才和风控等方面仍未具备充分的实力。这样,即使是引入了混业经营,银行业亦未必能受惠。
根据《亚洲银行家》公布的数据计算,截至2012年底,中国十大商业银行的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2.69%。与此同时,2012年中国五大保险公司的年报数据显示,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仅为10.46%。
而根据内地几家中大型券商的统计数字,内地银行业的ROE于2012年四季度时,约为19.85%;而内地保险行业的ROE大约为12%至15%。若银行收购保险公司,并进行混业经营,在短期内,该银行的ROE可能被保险业务的ROE拉低。
对比香港、美国地区经验可以得到一些启发。比如从美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经验来看,这是一个因应业务需要逐步发展的过程,而非一蹴而就。在美国,投行业务的创新性非常强。混业经营模式常集中于投行业务与零售银行业务的融合上。例如,利用零售银行的渠道销售投行部门设计的产品。
但从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逐渐放松,至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真正意义上开始允许商业银行业混业经营并发展至今,但只有排名在前10名的美国大型商业银行能真正将混业经营模式做大做好。因此,内地银行业不应对混合经营的期望过大。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文化差异很大。不少商业银行与投行业务开始进行混业经营后,用商业银行的文化引导投行,或将投行文化引入商业银行,最终让这种协同效应无法发挥。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一些银行尤其是中小型银行,应该先把本业做好。很多时候,规模变大、业务变复杂并非是最佳选择。每家金融机构都应有自己的定位,我国银行应首先做好本业,再考虑做大做强。
在过去几年里,中国银行业的贷款多向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发放,而较少支持私人企业。因此,中国银行业的风控水平并未真正达到国际标准。当银行业开始往小微贷款方向转变,银行业应在私人贷款方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另外,在量化风险、风险数据、风管架构等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而在公司治理方面,我国银行业亦须改进。
在混业经营的政策出台仍不成熟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从支持国家政策的角度出发,做好小微业务,并在此基础上,逐渐拓展业务外延。未来几年里,国家致力于把国内消费占GDP比重从2011年的39%提升至2015年的58%,这就需要内地银行业对私营企业的支持。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信贷的比例。相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业务范围更多元化,风险评估要求亦更高,因此,银行业亦有必要优化风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