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南网郑州5月7日电 (吴扬 王红)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淮滨县运管所副所长王伍等27人“涉黑案”作决裁决,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罪名复杂且存在众多疑问。被告人是否构成“涉黑”犯罪,成为公众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据报道,2011年7月9日,时任河南省淮滨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的王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王伍被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批捕。随后,共11名该所相关负责人、职工被警方带走,并陆续被以涉嫌多种犯罪拘留、批捕。
2012年9月26日,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在河南罗山县对王伍等人提起公诉。
2012年10月25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判处王伍有期徒刑24年。
同案的其他26人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其中包括淮滨县运管所11名职工,15名相关人员。
淮滨县运管所如此多的职工集体“涉黑”,这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当地群众将此称之为淮滨运管所“集体沦陷”。
案件宣判后,众说纷纭。有认为涉案人员被判刑是罪有应得,有认为涉案人员虽有罪,但量刑过重;有人对案件的审理提出质疑。
此案被告人王伍辩护律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刘德法称,“2012年9月26日,王伍一案开庭审理时,实到被告人27人,开庭仅仅一天就草草收场。在法庭调查、质证、辩论过程中,各被告人在自我辩解及被告人律师发表辩护观点时,多次被审判长、审判员阻止不让发言。”
刘德法认为,“对于王伍提供的在法庭外等候的证人,审判长以时间紧张为由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导致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从根本上不能得到查清。所谓的庭审完全是做样子走过场,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4条‘应当保障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程序上严重违法。”
而后,被告人王伍等27人均不服信阳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在分析了此案初审判决后,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大特征分析,认为王伍等人的行为不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曲新久认为,“此案初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任伟等20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妥当的。依据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不能得出本案被告人王伍等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结论。”
今年4月6日,北京某高校刑事法律科研所专家委员会邀请了多位全国知名刑法学专家,专门就王伍“涉黑”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会的结论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黑社会性质无关。”
有法学专家认为,在当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颇为复杂,一时难以厘清的情况下,不要轻易将普通犯罪定性为“黑社会”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犯罪。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裁决: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案件发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