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金融时报》网站6月17日刊登了毕马威全球中国业务发展中心主席冯育勤和毕马威金融服务业合伙人左艳霞联合撰写的文章———《如何降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文章认为,随着中国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投资并取得跨越式发展,海外投资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也随之凸显,亟须建立一种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他们从五个方面建议中国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支持。
投资保险为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扬帆远航,积极拓展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海外投资所面临的诸多风险也随之凸显出来,成为“走出去”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种保障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支持的风险防范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资本流动和世界经济的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的经营模式分为三种:政府公司、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政府公司混合。这三种经营类型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之下,往往与两国政府间相关的投资政策、投资协议相结合,体现着强烈的政策倾向性。2001年入世之后,中国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资信评估等相关业务,成为中国企业开展海外运营的强大后盾。
海外投资保险发展仍存不足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脚步的加快,企业对于投资保险的需求相应加大,过去10年间中国信保承保金额年均增长率62 .2%。但相对于庞大的“走出去”的企业群体来说,承保金额总量和覆盖范围仍明显不够。在利比亚危机中,中国共有50余个大型项目受到影响,而涉及的188亿美元合同仅有4亿元人民币可以得到保险的赔付,总体保险覆盖率仅为合同金额的5.68%,而世界范围内海外投资的保险覆盖率已经达到15%。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市场将来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企业对风险认识不足一方面是由于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不足,另一方面则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不完善,企业在经营决策中还未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偏高也是导致投保数量不多的原因之一。
另外,在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市场中,提供该项服务的目前只有中国信保一家企业,提供类似服务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发展中国家,与中国海外投资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的情况不符,且审核标准严格。
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制度缺陷也限制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中国尚未出台专门法来规范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操作,仅仅是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保险机构赔偿受损企业后,因为缺少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法律效力的约束,无法顺畅地行使代为求偿权,很容易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境地。
多方合力共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为了提高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覆盖率,更好地发挥其对于海外投资的促进作用,建议从以下几点来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条件,可以借鉴美、德等国发展经验。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长时间的实践过程中,根据世界经济形势发展和本国投资需求变化,设计出了多样的险别,比如营业中断险、“9·11”事件后推出的恐怖主义险、针对年收益少于2.5亿的小企业提供的低保费保险和针对石油、天然气及其他自然资源提供的特别保险等。
对中国来说,保险机构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重点支持能源开发、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资。
二、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形成竞争机制。在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方面,随着政策放宽,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尤其是诸如美国国际集团(A IG )、美国丘博保险集团(chubb)这样的大型外资保险集团必将涉足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一场激烈的竞争不可避免,但也会成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发展的良好契机。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可以适当放松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来提升市场效率。
三、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积极开展风险教育和培训工作。
现阶段海外投资的主体仍然是大型国有企业,但是很多国企缺乏现代企业治理观念,如果投资失败出现巨额损失,还会有政府来兜底的侥幸心理普遍存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需求。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快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离,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四、完善双边投资保证机制,切实保护中国企业利益。虽然目前中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这些协定大多数还是以东道国的身份订立,以吸引外资流入为目的,协议内容并未涉及海外投资保险,无法起到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完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适应中国资本走向世界的大趋势。
五、建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基本法,规范相关行为。为了保证投资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出台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法,不仅可以为现行的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更为将来的双边投资保证机制打下基础。法律制订过程中需要既结合中国国情,又与现行的国际条约相适应。另外,还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保险纠纷的处理解决方式,这样才可避免索赔受阻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