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用盗来的信用卡在烟酒行消费2万多元,发卡银行在接到卡主的报失后,扣回了烟酒行这笔交易额,损失了烟酒的店主将卡主、银行都告上了法院。近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认为卡主存在信用卡保管不善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店主未履行对信用卡使用人身份的审查义务,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银行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责任。
店家将卡主和两银行告上法庭
今年1月29日晚,顺德的陈先生发现钱包及其广东发展银行的信用卡被盗后,立即向银行申请报失并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在几分钟前,该卡已被人在烟酒商行盗刷金额24490元。陈先生立即向PO SS机的开立银行中国银行[-1.08% 资金 研报]提出拒付款项。随后,中国银行从烟酒商行的应收款项内扣取了24490元。于是这家烟酒专卖店的经营者李某遂将信用卡的所有人陈某、信用卡发卡行广东发展银行、POS机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法庭上,被告陈某辩称,三笔交易是盗贼所为,且商家根本就没有比对签名和核对持卡人身份。同时,作为POS机开立银行的被告中国银行和发卡行广东发展银行同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店主未尽审慎义务
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持卡人,对信用卡保管不善,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应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特约商户,没有要求刷卡人出示有效证件核对刷卡人身份,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当减轻信用卡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信用卡发卡行、PO S机付款行与特约商户等三者之间不存在侵权及违约行为。付款行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在特约商户不能提供收银小票时,付款行有权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拒绝付款。发卡行与付款行也是合同法律关系,付款行根据发卡行的要求拒付有关款项,是依据双方的协议约定,在特约商户不能提供收银小票时,发卡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付款行拒绝付款。而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顺德法院适用侵权行为的过失相抵原则,依法认定原告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李某支付4910元(即涉案金额的20%),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商户的经营管理人李某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