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过贷款,怎么会有不良信用记录?”某房地产公司老总李先生2011年办理银行贷款时,得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经查,有人2003年冒用其名义在海南省的农业银行办理过一笔 44万元的贷款,一直未还,涉事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李先生认为,银行侵害其名誉权,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 ,索赔精神损失费2000元。12月4日,此案二审开庭 ,将择日宣判。
身份被冒用留信用污点
李先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总,2011年因业务需要,打算在西安购买一座办公楼。办理贷款时,银行发现他有不良信用记录,最终这笔贷款申请未能获批。“这之前,我没有贷过款,哪来的不良信用记录?”李先生有些疑惑,随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发现2003年有人以他的名义,在海南的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办理过一笔 44万元的贷款,至今未还。“我是2005年第一次去海南的,而2003年的这笔贷款显然不是我本人办理的。”李先生认为,是他人冒名骗取贷款逾期不还 ,导致银行上传了其不良信用记录。
“在跟农行反映了这件事后,他们三个月都没有给我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李先生说,“作为生意人,最重要的就是信誉。现在银行给我的这个污点,不仅让合作伙伴对我产生猜忌,连贷款都办不下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企业的发展。”
一审银行败诉判消除影响
无奈之下,李先生选择对簿公堂,将中国农业银行乐东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告上市南法院,要求二被告清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公开道歉,索赔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审理期间,李先生申请了相关笔迹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银行方面提供的贷款档案上“李某某”的签名和捺印,均非李先生本人所为,不能证明李先生具有在被告处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今年6月份,市南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涉事银行停止侵权、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李先生的名誉,向李先生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在一审宣判后,银行方面认为,其对该笔贷款已尽到严格审慎的审查义务,且没有侵害李先生名誉权的故意。随后,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贷款证明材料全不是本人
12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开庭审理。银行方面称,根据档案资料显示,2003年办理这笔贷款时,银行要求当事人带着身份证、离婚证、租房证明等材料,在当地公证处的公证下签订了该贷款合同。此外,银行方面还认为,因为李先生对其个人信息没有尽到足够的保管义务,才导致证件被他人冒用。
李先生说:“我跟妻子从1992年结婚到现在一直生活在一起,根本就没有离开过,哪来的离婚证?而且,离婚证上是一个陌生女人的照片和名字,跟事实完全不符。此外,离婚证照片和当时身份证照片也明显不是一个人……”另外,李先生认为,根据银行方面的说法,在2004年底贷款到期后至2007年期间,银行曾多次下达催款通知,“但是,我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如此长时间内,银行都没有注意到贷款人有问题,说明银行自身存在问题。”
银行称未损害其名誉权
此外,银行方面表示,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农行乐东县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将李先生的个人信用信息上报至农行海南省分行,农行海南省分行又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这些程序完全都是按照规定进行的。”银行方面认为,在此过程中,他们只是按照规定行事,并不存在故意损害李先生名誉权的行为。
另外,就一审判决银行消除李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银行方面认为,他们无权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进行更改和删除,只能向征信中心申请更正和删除。“目前只有两个途径,一个是通过诉讼,确认此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另一个途径就是结清贷款。”李先生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已经证明该笔贷款并非其本人办理,法庭有权宣布当初的贷款合同无效。而银行也有责任、有义务消除对他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