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全国妇联从2008年起,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建议。2010年,我们对国内外反家暴状况做了进一步调查和研究,结果再次表明,反家暴立法势在必行。
第一,制定反家暴法是公民权利保护的迫切要求
一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数量持续增长。从妇联系统接受投诉的情况看,2004年以来,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每年均达4-5万件左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受害人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福建省一项专项调查显示,64%的受访成年人有被动经受家庭暴力的经历,近40%的夫妻承认有婚姻暴力, 60%的未成年人遭受过来自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暴力。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出警记录统计,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一直是接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2010年1—10月,该市市区共发生家庭暴力322件,平均每天1件。
二是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增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2007年因家庭暴力引发的12件杀人案件中,13人死亡。在陕西省女子监狱,仅2007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犯罪的妇女有171人,占该监狱各类故意杀人犯罪总数的30.35%;其中,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夫案件有163件,占95.32%。2009年,北京市25岁的女青年董珊珊结婚一年就遭丈夫殴打致死; 2010年,北京一女编辑以暴制暴杀死了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还有一些妇女因家庭暴力被丈夫打残,如2009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安徽妇女高庆芝被丈夫打断四肢,打瞎右眼,并用钢筋捅进下身。此外,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子女死亡的案件也频繁发生。2010年3月,浙江一名3岁女童因背不会古诗被家长打死;3-4月期间,广东两名孩子因学习问题被家长打死;6月,西安一家长因对其子在学校表现不满,开家长会时在教室对孩子拳打脚踢,孩子当晚伤重死亡。
然而,目前司法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状况是: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解决方式,极低的处罚措施。如北京董珊珊一案,她八次报警无果,一条生命结束了,但就因为是家庭成员的犯罪,其丈夫仅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此有人这样形容遭受家暴妇女的境遇——“以沉默隐忍暴力,以分手离开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结束暴力”。
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对家庭成员犯罪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会受到比对他人实施犯罪更重的处罚。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亟需一部反家暴法来保护在家庭中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