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出台国家级反家暴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五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
一是有思想基础。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已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普通居民,公安、检察、法院、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机构和组织,均认为很有必要制定国家级的反家庭暴力法。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所到之处,各地均反映要求国家出台专门立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因此特别提到了这个问题。
二是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十多年来,国内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产生的原因、暴力的类型、对个人和家庭以及社会的影响、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储备了一支对家庭暴力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妇女法、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队伍。
三是有丰富的工作实践。全国妇联与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共同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出了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全国大多数省份公安机关建立了“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有12000多个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家庭暴力庇护所、救助站。许多省、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中心里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基层法院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或“反家暴合议庭”;湖南、江苏、广东等地的7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目前共发出人身保护令超过100个, 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21个省份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其中省级7个,地(市)级101个,县乡级250余个。
四是地方立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有的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界定,有的具体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为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
五是反家暴法建议稿初具规模。全国妇联近年来一直对反家暴立法进行基础论证,在深入了解和分析国情、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与反家暴网络合作组织专家起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建议稿(草案)。2010年,又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修改。建议稿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暴的政府责任、社区预防、证据收集、人身保护措施、庇护救助等方面做了规定,可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