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全国首份离婚后“人身保护令”效果良好
禁止施暴人在距离受害人200米内活动
www.fjsen.com 2011-03-22 14:11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人身保护令”让当事人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

酉阳法院接到钟女士申请后,经过调查、调解,2010年5月8日,该院“反家庭暴力案件合议庭”根据钟女士的申请,发出该县第一份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规定: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以及未成年子女进行不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200米内活动;被申请人探视子女时应征得子女的同意,并不得到申请人的家中进行探视;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该保护令保护期限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对于这份保护令的意义,酉阳县法院副院长庹华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裁定虽然是离婚诉讼后裁定,但考虑到离婚案件中的双方由于在离婚诉讼后还存在一种在婚时的心理、感情的延续,被限制方往往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容易出现不理智的行为,‘人身保护令’能够给予有效的防范。”

收到人身保护令后,陈某从钟女士家搬走,并且没有再继续骚扰钟女士。鉴于人身保护令的积极作用,庹华山副院长告诉记者,酉阳法院还将尝试将“人身保护令”应用到其他类型案件中,“我院正在探索如何在子女殴打父母或者父母殴打子女的诉讼中来使用‘人身保护令’。”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和人性化的案例,通过这种形式,让当事人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无疑是法律的进步。”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重庆女律师协会会长徐丽霞也对法院利用“人身保护令”维护妇女权益给予了积极评价,她认为,现在有许多农村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和婚姻不幸时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因为男方威胁或暴力阻扰,“如果将酉阳法院的举措推广实施,对解决、化解家庭及社会矛盾无疑会有积极的作用。法律应该有更多的具体举措,给受暴妇女更多的保障和权利维护,才能让每个人对法律产生敬畏,法律才会成为广大民众值得信赖的保障。”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