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是一个吸纳女性就业、满足家庭需求、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重要产业。随着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现代化的发展,社会对于家庭服务的需求量逐年增大。目前我国家庭服务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行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管理不规范;行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对家政工的权益保护相对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鉴于此,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家庭服务业行政法规的必要性
(一)制定行政法规是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
家庭服务业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增长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据测算,全国60岁以上老人占人口比例近13%,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20%,对于家政工的需求量高达7千万个岗位。目前,全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仅1500多万人,潜在可开发的岗位约5千万个,家庭服务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我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与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服务需求还不相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家庭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尚未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种争议纠纷频发且调处难度大,家庭服务企业、服务人员、消费者三方权益在不同程度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行业准入制度、企业资质认定制度等尚未建立,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滞后,大量的家庭服务人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和办理社会保险。目前《国务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虽然出台,但是政策的宏观性和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特点,仍然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作为政策实施的保障。
(二)制定行政法规是保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迫切需要
据北京市家政服务协会问卷调查,家政工、家庭雇主和家政服务组织三方对于家政行业立法的需求迫切,其中家政服务企业主张全面立法的占86.15%。
2009年,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调研显示,1)部分家政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打骂、虐待、性骚扰案件时有发生。2)有社会保险的家政工仅占5.9%。3)超时工作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月嫂入户26天,每日休息平均不足4小时。5)在审核家政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雇员服务期间因病不能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将退回原籍,费用自理。”这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有权领取病假工资、按法定标准报销医药费的规定完全不同。由于家政工游离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外,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
(三)制定行政法规是对现行法律和劳动标准的有力补充
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及其解释将“家庭保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仅覆盖到类似劳务派遣类型的家政服务公司派到“用工单位”的家政工,而绝大多数家政工是通过中介和亲友介绍,这部分家政工被排除在劳动保障体系之外。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确定的过错责任使家政工面临自负职业伤害后果的风险。
家庭服务具有特殊性,普通劳动标准不适用。诸如标准工时制度、无固定合同期限制度等条款无法适用。需要制定符合家政业特点专门行政法规,规定特殊劳动标准。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制定家庭服务行业行政法规既可以对现有法律进行有力补充,也能满足家庭服务行业特殊性的要求。
为此,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已经多次提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立法提案(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