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转让须客户同意 保护投保人被保人利益
money.fjnet.cn 2011-09-19 15:58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或许不少消费者并不知道,在保险行业中有“转让”一说,如果你的保单“被转让”了,那么后续的保单权益就由受让方承担,而非原本的出让方。为了更好地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该《转让办法》将正式生效。
那么,这部《转让办法》对广大投保人、受益人,究竟会产生怎样的作用呢?
适用对象先弄清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转让办法》所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转让办法》。
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转让办法》。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接着,我们不妨来了解下《转让办法》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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