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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禁止双签 平安产寿险交叉销售尝试遭否
money.fjnet.cn 2012-02-13 10:56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平安产寿险交叉销售的创新尝试日前遭到中国保监会的否定。就在上周五,保监会官网上登出《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有关事项的复函》中,保监会称,因请示事项不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和防范风险、明确管控责任的原则,不同意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

据悉,平安提交的《关于平安产险与平安寿险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的请示》(平保产发〔2011〕270号),希望产寿险公司能够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销售协议。

保监会当日还登出《相互代理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明确表示,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相互代理的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能同时与营销员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即“双签方式”)。保监会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

一是“双签方式”不符合有关监管规章和制度。《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同时,“双签方式”也不符合保监会关于相互代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要求,有相互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采用“双签方式”会导致营销员法律身份和管理隶属关系不清,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极有可能出现公司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管控和政府监管,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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