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除正常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分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并勒令退还索贿款85000元”,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质监局)一篇名为《罗湖分局成功查办一起大型零售商商业贿赂案》的新闻稿件如此写到。
昨日(7月9日),经《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证实,上述“当事人”正是国内零售巨头华润万家。
中投顾问零售行业研究员杜岩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国家加大整治零售商违规乱收费,明确禁止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堆头费、摊位费、海报费等,然而大多零售商将诸如此类的收费项目另立名目,归并于‘促销服务费’项下,规避政府监管,各种隐性‘促销服务费’大量存在,促销服务费从4%的水平大幅提升至7%~8%左右。”
华润万家被认定商业贿赂
据悉,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河北宇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宇康)向华润万家供应“宇康”毛巾系列产品,当事人以购销模式销售该公司提供的商品,签订有购销合同。在合同的附加条款里有一项“新店促销服务费”,华润万家要求每新开一家大卖场至少收取促销服务费500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上述费用,便不能与当事人达成购销合作。
华润万家随后共收取了河北宇康“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该费用直接从河北宇康所供应商品的货款中扣除,列入华润万家法定账“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上,并向河北宇康开具了“促销费”服务业专用发票。
据深圳质监局罗湖分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华润万家在收取 “新店促销服务费”85000元后,并未在新店开业时针对“宇康”毛巾提供相应金额的促销服务,且无法提供针对“宇康”毛巾用于“新店促销服务”费用支出的证据。
有接近华润万家的消息人士称,“由于涉及较多门店,且促销时间段不同,促销证据的保存并不完整或是重要原因之一。”
记者试图联系河北宇康总经理刘红涛了解该事件详细情况,其以短信形式表示,由于正在出差不方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