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在《规划》中多次出现,凸显了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其中,《规划》明确强调,要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标准,显著提高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执行力。
完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对于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规范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一直以来不仅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保险公司在改革发展中面临的重要任务。
自2006年保监会明确提出将公司治理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并列为保险监管体系“三支柱”以来,经过6年来的探索和创新,公司治理的观念已经在行业深入人心,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保险公司治理状况也发生了实实在在的变化,但继续推进和深化的空间仍然比较大,需要加快从“形似”向“神至”的转变,真正实现公司治理的“形神兼备”。
应当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是一个重大课题,而国内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对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则提出了新要求。今年初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做出了部署,明确要求要继续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推进股权多元化,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始终将完善公司治理作为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之一,通过持续推动公司治理改革,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同时,在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如何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比如,欧盟正在研究制定的偿付能力Ⅱ,将公司治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美国正在实施的偿付能力现代化计划,也增加了很多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而保监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特别强调公司治理与偿付能力监管的衔接。因此,在应对这些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体制机制的根本转变,增强治理能力、管理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是每一个保险公司都要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重大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金融业交叉融合程度逐渐加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产品、渠道、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保险经营的市场化程度高,风险分布广泛且复杂,没有资源优势,管理难度大,加之当前保险业集约经营和内涵式增长能力还不强,尤其是体现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全面风险管理、产品定价等能力还远远不够,相对于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的竞争优势还不明显,在某些方面甚至处于劣势。因此,要想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争取主动,就必须在公司治理方面下大功夫,以良好的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才可能赢得竞争优势,实现稳健发展。
近年来,在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一些市场主体主要靠铺摊子、争地盘、抢份额,实现了短期内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张。但现实情况是,过去那种粗放的增长模式已经逐渐进入瓶颈期,当前在管理、产品、渠道等方面,各种矛盾、问题和潜在的治理风险都开始显现。尤其在今年,部分业务领域出现了比较大的困难。如果应对不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酿成行业性风险。因此,如何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改革,引导公司顺应市场变化,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全行业深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近日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保险业的公司治理改革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要使公司治理实现从“形似”到“神至”的转变,无论对保险公司还是监管机构来说,都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实际工作上的挑战。
实际上,虽然要做的事情很多,关键只有两条。就保险公司而言,就是要通过健全机制,强化责任,花大力气做好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公司治理的实效,从而避免敷衍监管、应付检查,实践中制度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等情况的发生。就监管而言,就是要强化检查督导的力度,从普遍性的制度引导转移到具体的执行督导上来,并加强对治理评价的监管,更好发挥其在识别、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从而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